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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代理国内首起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支持

 2017-04-056004
[摘要]锦天城律师代理当事人“曲线救国”,首次以部分有限合伙人名义代表合伙企业向债务人提起派生诉讼。

《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广泛使用“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特殊主体频繁向社会大量募集资金,全国范围内的资金规模达数千亿元。与此同时,由于宏观经济长期处于下行趋势,基金管理人又普遍存在专业能力低下、职业道德缺失等现象,市场上出现了难以计数的各类投资失败案例和事件。面对投资失败,基金管理人消极怠工、毫无作为甚至失联之情形较为常见,投资人往往维权无门,损失惨重。锦天城律师代理当事人“曲线救国”,首次以部分有限合伙人名义代表合伙企业向债务人提起派生诉讼。


2013年4月,北京和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中翔商业广场项目向社会募集资金近3亿元,因项目到期后延期兑付,88名投资人委托锦天城傅莲芳律师催讨债权。由于基金管理人失联,对外债权无人催收。锦天城律师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确认本案案情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派生诉讼的规定,遂选择以派生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该制度源自英国衡平法,旨在出现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怠于行使经营管理权或放任外部侵权人损害公司利益时,为中小股东提供救济途径。就商事主体“公司”而言,现行《公司法》中关于派生诉讼制度内容详实,司法实践案例亦较多。而对于“合伙企业”主体,现行《合伙企业法》仅在第六十八条以“安全港”规则的形式赋予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但锦天城律师接受委托时,国内尚无可查证的有效判例可供借鉴、参考。


2015年1月,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反复沟通后,锦天城律师代理三名有限合伙人起诉的派生诉讼案件得以受理,法院同时根据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经过一年时间的审理,律师反复强调和阐明有限合伙人“有权在管理合伙人不作为”情况下提起派生诉讼,该观点和立场最终得到法院认可。 2016年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05号判决,全面支持本所律师代理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后该案被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始料未及的是,案件相关基金管理人突然委托律师出席庭审,联合债务人共同声称其未怠于履行职责。紧要关头,锦天城律师沉着冷静,随机应变,开展精彩的质证和辩论,整个过程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和“新浪网”上同步直播并留存录像。201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756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私募基金相关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最终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的形式在国内首次得以认定。


作为国内首起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企业派生诉讼胜诉判例,该案裁判文书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适用标准的论述,将直接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导意见。进一步而言,如何处理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利边界,防范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正在逐渐成为当下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课题。与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历史类似,我国目前亦需要通过立法、司法途径明确各方责任、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律师傅莲芳,资深律师陈凌、律师助理张少东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为该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