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易案例 > 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股票质押回购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股票质押回购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017-04-286166
[摘要]近日,锦天城律师代理的国内某证券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原高管李某股票质押回购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尘埃落定,在锦天城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经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将标的股票变卖价款5千余万元用以偿还股票质押回购协议项下的债务,从而全面维护了客户利益。

近日,锦天城律师代理的国内某证券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原高管李某股票质押回购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尘埃落定,在锦天城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经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将标的股票变卖价款5千余万元用以偿还股票质押回购协议项下的债务,从而全面维护了客户利益。


本案基本案情:国内某证券公司(代表某资管计划)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原高管李某于2014年9月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确认书,约定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回购利率为8%,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国有上市公司的原高管李某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5,737,500股、限售流通股4,462,500股作为质押标的证券。在到期回购日之前,因国有上市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原高管李某应依照协议约定提前回购,然其表示无力履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经双方协商沟通后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由国内某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回购协议直接处置标的证券,并将所得资金用于支付融资金额、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鉴于质押标的证券部分属于限售流通股,并且在李某辞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之后,依据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质押标的证券于十八个月内转让受限;加之属于高管李某的全部标的证券因涉案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因此,锦天城律师在受托代理本案后,根据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明确按照股票质押回购协议的约定,代理客户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5年7月做出了仲裁裁决书。锦天城经办律师通过对担保物权等相关法律分析,代理客户向担保财产(即质押标的证券)所在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锦天城经办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会〔2013〕44 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及税法等相关规定,向执行庭先后提交了数份执行措施、方案或建议书。由于标的证券质押发生在2015年1月,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冻结发生在2015年4月,司法查封或冻结不影响客户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所享有的质押权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函沟通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质押权利范围内先行处理质押标的证券以优先受偿。


然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国有上市公司先后出现了因故停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等情形,本案强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在锦天城经办律师依法力争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本案进入拍卖执行程序。锦天城经办律师代表客户与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国有上市公司原高管李某及其代理律师、经办法官,就拍卖评估价、个人所得税、是否限售股等事项进行了多次、充分的沟通。在2017年1月,国有上市公司复牌后,原高管李某的质押标的证券已经由锁定期的限售股转变为无限售流通股,经法院强制执行变卖相应标的额的股票,将人民币5100多万元的执行款项回复至客户指定账户,偿还本案项下的所有债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本案由锦天城深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律师宗士才、律师赵万宝、律师马丽娟承办,为当事人提供了仲裁、执行应对方案设计、难点研究、协调沟通等全程法律服务,获得客户和法院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