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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购方视角,浅谈并购交易中如何落实标的公司的 “技术显性化”

作者:朱政 付馨仪 2022-02-23
[摘要]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对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核心技术之于科技型企业,亦是第一生产力及核心竞争力。

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对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核心技术之于科技型企业,亦是第一生产力及核心竞争力。遥想当年,联想集团通过收购IBM全球PC业务,极大提高了自身技术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吉利汽车通过收购沃尔沃,逐步实现了国产造车技术的转化和品牌价值的提升。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其关键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稳定商业利益、是否具备较高转化率、是否能够持续在标的公司甚至收购方关联公司“发光发热”,均是科技型企业的收购方首要考虑的问题。在笔者曾经承办的一起跨境并购交易中,客户方技术人员将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标的公司关键核心技术概括总结为“技术显性化”,并与笔者及律师团队深入探讨、分析了落实标的公司“技术显性化”的途径与措施。基于此,笔者将以此文,结合过往参与办理的科技型企业并购交易案例,从收购方视角,浅析并购交易中如何落实标的公司的“技术显性化”,以期为有此商业规划的客户未雨绸缪、从长计议。


以前期技术尽调、技术评估作为“技术显性化”的“敲门砖”


如前所述,“技术显性化”是指将标的公司的关键核心技术落在标的公司发展的实处,因此“技术显性化”的前提一定是相关科学技术本身是否具有“硬实力”。在常见的并购交易中,收购方律师一般都会在尽职调查环节中要求标的公司披露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清单,以及其权属、授权许可、涉诉讼涉仲裁情况,并根据标的公司相关知识产权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主研发、转让取得、联合开发、许可使用、职务发明等)的差异,对标的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职务发明的处理方式、知识产权的质押与融资情况、授权许可或合作研发协议的签署履行等事项进行具体核查。


但在标的公司掌握着收购方看重的关键核心技术的情况下,更加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则对收购方及其服务律师提出了进阶要求。在笔者此前项目经验中,首先,我们通常会在法律服务洽谈阶段,便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商业意图更倾向于标的公司的资产、经营能力、经济利益或是关键核心技术,如关键核心技术在客户的重点关注清单内,我们则会建议客户在法律尽调同时协调辅以技术尽调、评估,从标的公司关键核心技术的稳定性、原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关键核心技术应用的影响力、承载关键核心技术的载体及其可复制性,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的商业转化率、与客户自身产业的衔接度等角度出发,填补法律、财务尽调的空隙,夯实收购交易基础。其次,除前述惯常的尽调关注事项外,我们还会更多的考量标的公司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的应用情况,例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求标的公司说明其现有及在研产品与其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对应情况,相应研发岗位上的资金及人员投入,以及目前对关键核心技术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以交易文本的统筹设计作为“技术显性化”的“定心丸”


在并购交易中,律师的“本职工作”一定落脚在交易文本的设计上。在科技型标的公司的并购交易中,我们会将前期法律、技术尽调的结果,映射在交易文本中的卖方陈述与保证、交割先决条件、交易过渡期安排等条款的设置之中。


卖方陈述与保证


在卖方陈述与保证条款中,我们一般建议统筹考量以下条款:(1)是否已明确卖方有义务完整、真实披露标的公司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买方关注的技术信息、技术资料,倒逼卖方在尽调环节尽可能提供更多内容以供买方评估其关键核心技术;(2)是否已要求卖方承诺确保标的公司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任何可能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涉诉涉仲裁或争议情形,以及不存在任何基于该等知识产权而未向第三方履行的义务等(例如,签署授权许可协议而未履行,委托他人研发而未支付研发费用,未向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支付报酬等)。(3)是否已要求标的公司承诺其已与涉及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岗位的员工签署符合买方要求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等。但需注意的是,陈述与保证条款的简单罗列并不足以发挥其转移风险、调整交易对价等作用,在律师起草整套交易文件时还应当关注到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名词的内涵及外延是否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满足客户需求,陈述与保证条款是否与披露函等附件挂钩,对应的违约责任是否能起到调整交易对价的作用,相关陈述与保证义务是否能与交割条件、解除条款合理联动等。


交割先决条件


在笔者于本文前言提及的跨境并购交易中,我们经与客户多次会议研讨,最终确定了将标的公司实现“技术显性化”,作为标的公司其中一期交易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同时将“技术显性化”的完成程度与该期交易价款的支付比例对应、串联。


在此种机制设置下,律师需要与客户协同定制合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显性化”指标,测算出买卖双方均可接受的“技术显性化”计算公式,并全面考虑到“技术显性化”完成程度应如何评定、双方如何确认完成结果及对应的交易价款调整等问题。在我们的过往经验中,“技术显性化”的指标一般覆盖,技术资料的完整提供、买方指定技术人员的系统培训、标的公司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体系的建设等多个方向。当然,在设定“技术显性化”指标时,律师与客户技术部门的深入沟通以及转化客户技术语言表述的能力必不可少。


交易过渡期安排


除此之外,考虑到交易洽谈到最终交割完成之间可能存在较长时间差,且股权变动甚至原股东退出的“风吹草动”将不可避免的对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针对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标的公司,律师通常将在过渡期安排中要求标的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不得在过渡期期间内,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积极或消极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许可使用、质押、放任权利丧失、作出/签署放弃权利的和解/协议等)其知识产权,调整核心技术部门岗位设置、薪酬体系、解雇核心技术人员,变更标的公司现行的核心技术运行程序、研发应用流程及技术秘密保护机制等,并对因未履行过渡期义务造成标的公司不利影响的情形,同步设置违约责任、买方单方解除权等条款。


以针对原股东、核心技术人员的多重举措作为“技术显性化”的“催化剂”


除了全面详实的法律、技术尽调以及切中要点的交易文本设计外,在科技型企业的并购交易中,我们也会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向客户提出针对标的公司原股东、核心技术人员的建议方案,以进一步催化标的公司的关键核心技术在交易完成后持续发挥作用。本文中,笔者将列举核心技术人员留任及原股东的交割后义务两种典型方式,以供参考。


核心技术人员留任


人才是科技创新最重要的因素,标的公司关键核心技术的载体往往并不是软硬件设备,而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笔者此前经办项目中,不乏有客户忽略了核心技术人员与原股东之间的紧密联系,未关注核心技术人员“自立门户”的潜在意愿,从而造成收购后核心技术断档、流失的不利局面。反之,框选合适的留任名单、制定有效的留任方案,往往能够帮助标的企业平稳渡过并购交易完成初期的风浪与冲击。


实务中,核心技术人员留任大致可以分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摸底、留任名单确定、留任人员意向沟通、留任及人力资源整合方案制定以及起草签署留任协议等步骤。如拟采取核心技术人员留任的措施,通常交易双方还需就标的公司因执行留任方案所发生的合理费用限额,以及如何承担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将留任方案的执行结果、一定期限内的实现留任的比例,作为调整交易对价的筹码之一。


当然,在部分案例中我们也发现,虽然收购方充分考虑到了原有核心技术人员的留任问题,并采取了“不干预”原则,给予了原有技术岗位自由、独立发展的空间。但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因收购方未向标的公司技术部门注入任何人员、技术的新鲜血液,未实际掌握标的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运行逻辑,导致从长远看来,收购方无法参透标的公司的核心业务,亦无法有效融合收购方自身产业、技术优势,从而丧失了其剑指标的公司关键核心技术的初心。针对此困局,我们建议收购方在关注标的公司原核心技术人员留任的同时,应快速组建符合后续运营发展,以及能够与收购方管理价值观相对适配的技术、管理人员,及时渗透入标的公司的各个核心岗位。


原股东的交割后义务


在笔者以往参与的并购实务中,很多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因掌握某项关键核心技术发家的初创企业,并不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管理体系,很多关键技术诀窍并非以标的公司知识产权的形式存在,而更多的体现为标的公司原股东的知识储备。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原股东退出后,关键核心技术“失传”,标的公司研发能力直线下滑,原股东“另起炉灶”的尴尬局面出现。基于此,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在交易文件中着重明确原股东的交割后义务,此类义务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原股东自身的竞业禁止、保密、反拉拢、反劝诱等防御型条款,以及要求原股东在交割后持续向标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培训支持、协助技术研发保护体系和制度的建设等积极应对型条款。


同时笔者注意到,在就原股东交割后义务进行斡旋时,很多收购方会认为交割后义务仅需泛泛论之,至于是否真的需要以此为约束另当别论。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原股东钻限制性义务的空子,利用关联关系或打“擦边球”从事同业竞争,或原股东扮演“甩手掌柜”,交割后“音讯全无”的失败案例常有发生,因此,如收购方对原股东交割后义务有所考量,仍建议尽量明确、具体,并对兜底情形以及相应违约处置等加以留意,达到落实标的公司“技术显性化”的商业目的。


结语


成功的并购交易绝非一蹴而就,收购方想要通过并购方式掌握、利用标的公司的关键核心技术,更是要从最初确定商业意图、选定标的公司开始就全盘布局、统筹规划。从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角度出发,如何在前期法律服务洽谈阶段快速了解客户需求,于法律、技术尽调环节精准定位现状;如何在交易文件起草时充分规避风险,于交割后协助客户完善投后管理,都将是并购项目经办律师需要恒久探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