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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涉婚姻继承重点关注问题研究 ——兼论实控人、控股股东的婚姻、继承筹划

作者:朱林海 方青 2021-10-08
[摘要]近年来,频频发生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天价离婚案”、控股股东意外离世,弱冠之年的继承人成为控股股东等事件。上述事件无不影响或潜在影响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与否、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对上市进程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如若处理不慎,将对拟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风险。

一、前言


近年来,频频发生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天价离婚案”、控股股东意外离世,弱冠之年的继承人成为控股股东等事件。上述事件无不影响或潜在影响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与否、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对上市进程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如若处理不慎,将对拟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风险。


本文写作的目的就在于关注婚姻/离婚、继承问题对于拟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涉及婚姻/离婚、继承的重点关注问题进行研究,为拟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就婚姻继承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控制风险。


本文作者在荣大二郎神数据库中以“A股”“首发”“离婚/继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荣大二郎神数据库共有在正文中包含“离婚”的A股首发股票法律意见书105份,涉及股票61支,在正文中包含“继承”的法律意见书688份,涉及股票401支。2018年度,总共首发股票53支,其中涉及离婚的股票数量有4支,占比7.5%,涉及继承的股票共计12支,占比22.64%,共计占比30.14%。2019年度,总共首发股票150支,涉及离婚的股票有3支,占比2%,涉及继承的股票共25支,占比16.67%,共计占比18.67%。2020年度,总共首发股票311支,涉及离婚的股票有9支,占比2.8%,涉及继承的股票共49支,占比15.76%,共计占比18.56%。可见,因婚姻、继承问题而被问询的拟上市公司不在少数,稳定维持在20%上下的高位。


image.png

图片 1 过去三个年度涉及离婚/继承的首发股票数量


本文作者去除仅仅单纯提及离婚或继承而未进行分析的法律意见书,共摘选出102份有借鉴价值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涉及离婚的法律意见书38份,涉及继承的法律意见书64份。通过对上述102份法律意见书进行研究分析,本文作者发现,离婚、继承问题在公司IPO过程中,处理得当,亦可保证上市进程的顺利推进并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

 

二、关于离婚的问询重点关注问题


(一)实证分析


1、离婚事宜进展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况


离婚事宜进展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况是对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争议,实控人的认定进行分析的基础,在所摘选的38篇法律意见书中,无一例外,全部涉及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情况的说明。其中,有7份反馈意见直接将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作为问询的重点;在这7份反馈意见中,均涉及对股权分割情况的问询;有1份反馈意见涉及婚内财产分割是否进行公证的问询,占比14.29%;有3份反馈意见涉及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问询,占比42.86%。有1份反馈意见就实控人子女离婚进展及财产分割情况进行了问询,占比14.29%;


序号

反馈意见关注点

数量

占比

1

是否涉及股权的分割

7

100%

2

股权分割是否经过公证

1

14.29%

3

离婚财产分割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3

42.86%

4

实控人子女离婚进展及财产分割情况

1

14.29%

【详见法律意见书汇编(一)】


2、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协议安排;股权代持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的情形;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在摘选的38份法律意见书中,对应的反馈意见中涉及股权清晰与否的问询,共有10个,占比26.32%。在该10份反馈意见中,有3份反馈意见涉及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问询,占比30%;有4份反馈意见涉及是否存在代持股安排,占比40%;有5份反馈意见涉及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及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的问询,占比50%;有5份反馈意见涉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对价,以及资金来源,占比50%;


序号

反馈意见关注重点

数量

占比

1

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

30%

2

是否存在代持安排

4

40%

3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5

50%

4

股权转让时,股东资金来源

5

50%

【详见法律意见书汇编(二)】


3、离婚事项是否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离婚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造成不利影响


在摘选的38份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实际控制权的反馈意见共13份,占比34.21%。在该13份反馈意见中,有4份反馈意见问询关注重点为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占比30.77%;有2份反馈意见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实控人离婚前后控制公司的情况,占比15.38%;有1份反馈意见问询关注重点在于离婚事项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影响,占比7.69%;有4份反馈意见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实控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占比30.77%。有1份反馈意见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实控人离婚财产共有协议,占比7.69%;有1份反馈意见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实控人及其关联自然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业务发展过程。


序号

反馈意见关注重点

数量

占比

1

实控人的认定

4

30.77%

2

实控人离婚前后控制公司的情况

2

15.38%

3

实控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4

30.77%

4

离婚事项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

7.69%

5

实控人离婚财产共有协议

1

7.69%

6

实控人及其关联自然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业务发展过程

1

7.69%

【详见法律意见书汇编(三)】


image.png

图片 2 IPO涉婚姻问题问询关注重点


注:其他问询包括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是否存在通过离婚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情形、离婚后外籍人士成为发行人股东,未将公司变更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因


(二)核查要点


对于涉及离婚的问题进行核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相关文件的查阅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1、查阅文件


(1)关于离婚进展、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股权是否清晰等事项所需要核查的文件。如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离婚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权分割协议等涉及双方针对财产分割所签署的一系列确认文件;历次股权变更登记工商资料等。


(2)关于实控人认定、控制权是否转移等事项所需要核查的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策文件;一致行动协议等。


2、访谈


访谈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前妻、前夫;另一类是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管等


(1)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前妻、前夫


对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前妻、前夫进行访谈旨在了解离婚情况,证实离婚财产分割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了解双方关于离婚协议等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以及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取得对于财产分割事项作出确认的确认函。


(2)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管等


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管进行访谈旨在核查控股股东、发行人在离婚后是否仍能对公司的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决议等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实控人进行认定。


(三)风险提示和建议


从上述实证分析、律师核查要点以及可以看出,反馈意见问询的要点在于(1)离婚财产分割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2)股权清晰与否、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况;(3)离婚事项是否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产生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1)离婚协议中未对股权分割作出明确的安排,因此股权分割欠缺真实性;(2)因签署离婚协议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被认为存在潜在纠纷;(3)因前妻、前夫曾在发行人任职,离婚后离职的,未及时对此作出安排而影响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的认定;(4)离婚股权分割影响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地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等。


对此,本文作者作出如下建议:


(1)应当尽可能在离婚协议中对股权分割事项作出详尽安排、未作出详尽安排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如上文分析,对于离婚事项的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股权是否清晰,离婚对实控人的认定产生的影响。此三个问询问题都需要对离婚协议进行核查,尤其是对于涉及股权分割部分。


在离婚协议中缺少对于股权分割事项的约定,发行人往往会被认定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如若能够取得前夫/前妻的补充确认函,此事项尚且不会对发行人产生严重影响,但如果不能够取得就股权分割事宜的确认函,IPO可能就此夭折。


(2)尽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尽管股权分割协议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不以批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IPO过程中,如果在股权分割后未进行变更登记,可能被认定为股权不清晰。在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就曾对实控人分割财产但并未进行变更登记的问题是否对上市构成实质障碍进行论证。根据该法律意见书的披露,实控人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前妻分割取得其股权,但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双方约定前妻享有上述股权的分红和处分权,表决权由实控人行使。对此,如若前妻需要行使其处分权或实控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则上述股权存在潜在纠纷。虽然在该法律意见书中一并披露了实控人与其前妻出具的书面承诺函,但如若在离婚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表决权委托实控人,则无疑是更为稳妥的安排。


(3)为婚姻协议、股权分割协议等文件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


对于婚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股权分割协议等,为证明其真实性,办理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手续具有一定的意义。如上文分析,有一例反馈意见的问询重点在于婚内财产分割等是否进行公证。


除此以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可以更有力地证明股权分割等事宜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离婚财产分割的真实性、股权的清晰性、实控人认定的合理性提供有效背书。


(4)与前妻、前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以确保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依据《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上述分析中可知,离婚事项对于控股权、实控人的认定、公司治理的稳定性的影响等涉及实际控制人对于发行人的控制力的问题是反馈意见中的问询重点。而对于实控人的认定主要有二,其一是持股比例;其二是对公司行为是否具有支配力。离婚后,因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股权被分割而导致持股比例减少,导致其对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控制力减少,进而导致被认定为控制权不稳定,或者实控人认定不合理。对此,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是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以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对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分析,详见下文)

 

三、关于继承的问询重点关注问题


(一)实证分析


1、股权继承的进度、情况;继承的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稳定


本文作者摘录的64份法律意见全部涉及了对股权继承情况问询的回答。其中,有13份反馈意见进一步对是否存在纠纷进行了直接问询,占比20.31%。其中,有5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历次股权转让及股东所持股权是否存在纠纷,占比38.46%;有5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实控人对于股权继承的安排是否存在争议,占比38.46%;有1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继承人之间就股权事宜产生诉讼的原因,占比7.69%;有2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继承人转让其继承的份额是否存在争议,占比15.38%;


序号

问询关注重点

数量

比例

1

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

5

38.46%

2

实控人对于股权继承的安排是否存在争议

5

38.46%

3

继承人之间就继承股权产生诉讼的原因

1

7.69%

4

继承人转让继承的股权是否存在纠纷

2

15.38%

【详见法律意见书汇编(四)】


2、继承事项是否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在摘录的64份法律意见书中,有11份反馈意见涉及实际控制人,占比17.19%。其中,有6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要求披露发起人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占比54.55%;有1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实际控制人未曾变更的原因,占比9.09%;有1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占比9.09%;有1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共同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占比9.09%;1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未将特定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占比9.09%;1份反馈意见的问询关注重点在于实控人就股权转让事项、利润分配、整体变更等事项是否纳税,是否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占比9.09%。


序号

问询关注重点

数量

占比

1

追溯披露发起人的实控人

6

54.55%

2

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

1

9.09%

3

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1

9.09%

4

未将特定人认定为实控人的原因

1

9.09%

5

实控人未发生变更的原因

1

9.09%

6

实控人是否就股权转让等事项纳税,是否受到有关行政处罚

1

9.09%

【详见法律意见书汇编(五)】


image.png

图片 3 涉继承问题问询关注重点


注:其他问询包括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自然人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公允


(二)核查要点


对于涉及继承的问题进行核查的方式主要包括相关文件的查阅和对相关人员的访谈


1、查阅文件


(1)关于股权继承情况、股权是否清晰、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稳定:死亡证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股权转让协议》及《遗产公证》等相关公证文件;与继承纠纷有关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调解笔录等;关于历次股权变更登记的工商资料等。


(2)关于实控人是否发生变更:《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书》、历次股东大会表决票、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等。


2、访谈


访谈的对象包括继承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发起人股东、相关部门负责人


(1)继承人


对继承人进行访谈旨在核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进而进一步取得有关放弃继承权或认可继承事项安排的书面承诺文件。


(2)董事、高管、发起人股东、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董事、高管、发起人股东、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旨在确认实控人对于发行人的影响力情况。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下,表决权实际行使效果,能否对公司经营产生实际控制,从而界定其实际控制人身份。


(三)风险提示与建议


从上述实证分析以及律师核查要点分析可知,有关继承事项问询的关注重点在于:(1)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2)继承事项是否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产生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1)未取得其他继承人明确的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文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被认为存在潜在纠纷;(2)实际控制人为维持实际控制权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协议存有瑕疵而影响其效力;(3)股权发生继承导致股权分散影响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地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等。


对此,本文作者作出如下建议:


(1)就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事项取得书面确认文件


在上文的实证分析中,反馈意见中直接涉及股权是否存在争议的问询多达12例,而对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股权继承事宜,往往涉及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以维护被继承人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在此情况下,势必需要审查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因此,取得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确认文件有助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证明实控人的继承事项不存在争议。


(2)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在上述的实证分析中,有11份反馈意见涉及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在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场合,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是反馈意见问询的重点。为维持发行人控制权,一致行动协议具有极高的价值,即便股权因继承被分散,但是实控人与其他继承人对股东会、董事会特定事项仍旧保持一致的行动,对于发行人的控制权并未因股权被继承而受到影响。


(3)为遗嘱、放弃继承权声明、一致行动协议等文件办理公证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份继承时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在股份继承时防止潜在纠纷,现有案例均履行了公证的程序。一般在两个阶段办理公证手续。1、订立遗嘱时办理公证,即公证遗嘱;2、遗嘱生效后(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继承公证,即各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留下的股权如何继承、继承方式等达成一致的公证。


无论是继承事项是否存在纠纷还是实控人是否变更、实控人的认定是否合理等问题,其核查依据都在于遗嘱、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一致行动协议等文件是否真实、是否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上述文件能够经过公证,则其真实性更能够得到保障和确认。


(4)如果面临继承的是小股东,而非实控人情形的,也需要做部分安排


面临继承的小股东如果是对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没有重大影响的,该种变更不会导致控制权的变更以及影响到股权的稳定性。但如果小股东去世后,原拟上市主体股东人数人数比较多,而小股东的继承人比较多的情形下,需考虑采取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方式,使得继承之后股东人数不超过法律规定。

 

四、IPO视角下针对实控人、控股股东的婚姻、继承等变量下可能造成的影响,需要进行周全缜密筹划: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婚姻和继承状况不仅与自身财产密切相关,更是与公司利益休戚与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能事先对婚姻以及继承事项作出相应的筹划,则发行人上市进程将变得更加顺利,本文作者通过对前述102篇法律意见书的分析以及实操中办理的多起诉讼争端解决、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管理案件中,从三个维度总结出如下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一)事前预防


1、提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遗嘱》等文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通过与配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文件、及订立遗嘱的方式就公司股权、增值、收益和继承人等事宜作出合理安排,并且将上述文件进行公证,加强日后IPO进程中相关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上述协议的签署旨在防范因婚姻/离婚、继承财产纠纷在公司控制权上产生分歧,进而增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保障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实质性变更,今后即便实控人涉及婚姻、继承等问题,发行人股权的清晰性、稳定性也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2、对拟上市主体股权结构进行设计及调整,一般由实控人通过控股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控制


通过控股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可以集中分散的股权,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在该控股公司或企业在家族企业和家族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配偶之间的婚姻风险和实控人的继承风险可以得到有效隔离,且能保证在一定范围内的股权不发生根本性变动。为防范对“突击入股”的审核及影响股东退出安排,此种股权调整和设计尽量在申报前12个月之前完成。


(二)事中控制


1、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即实控人与其前妻或者各个继承人之间签署在一定期限内对发行人特定事项如股东会、董事会提案或者股东会、董事会表决保持一致意见。


对于《一致行动协议》,应在代表对公司控制力的议事范围、合适的期限、确定的分歧意见解决机制、不可撤销的承诺等方面作出细化安排,以维护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


2、表决权委托协议


在因离婚、继承而导致股权被分散的情况下,除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外,还可以采取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方式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在实控人与前配偶离婚后,由实控人与其原配偶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股份就行表决权委托或者实控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作为原实控人继承人的受托方与委托方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股份进行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协议》应当对委托范围(涵盖除了收益权以外的所有表决权能)、委托期限(表决权的委托期限的长短与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成正比且不可撤销)、委托权限等方面作出细致安排。


3、配偶同意函


在境外上市红筹架构中,很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股东与配偶之间签订《配偶同意函》的安排。在笔者为公司股东提供私人财富管理服务时,通常也会建议客户与配偶进行此类协议的签署,避免未来发生股权分割给公司上市带来不利影响。


在《配偶同意函》中,配偶一般放弃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具体的条款设置在不同的情形下会有差异,比如,股东已经与配偶签署过婚前协议或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已经明确约定公司的股权归一方所有的,则《配偶同意函》意义在于给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但如果之前没有任何婚前协议或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则《配偶同意函》是夫妻双方约定拟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归属的证明文件。


此种安排也能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障拟上市主体股权清晰、控制权的稳定,降低风险。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离婚、继承事项除了对股权稳定性产生影响以外,对公司治理也会存在影响。实控人的前妻/前夫往往是实控人事业上的合作伙伴,在拟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管或者管理层,也有可能属于发行人的技术骨干。在实控人遭遇离婚或者继承事项后,如果没有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行应对,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决策分歧、董事会运作不良等问题同样会对发行人IPO产生严重的危害。


在前妻\前夫、原实控人曾在发行人中担任要职的情况下,发行人在IPO过程中不免被问及前妻\前夫的离职、原实控人的离世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是否造成重大影响。对此,首先,发行人必须及时进行人事上的安排,例如,补选董事会成员,前妻/前夫、原实控人在经营管理层、业务部门实际担任管理职位的,及时进行相应的人员的补充,保证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良好衔接,使公司治理不因离婚、继承问题而遭受不利影响。


5、规避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构成或者潜在构成竞争关系。


无论是否涉及离婚、继承问题,同业竞争都是为证监会所禁止的,如果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及发起人控制的公司存在有同业竞争的情况,那么该公司很难过会,因此,实控人、控股股东务必对同业竞争进行规避。


在发生、离婚继承等事项的情况下,实控人与前妻/前夫、其他继承人除了对股权归属、表决权行使、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约定外,还应当对规避同业竞争作出必要的筹划,以避免前妻/前夫另行创业,构成同业竞争。


为了规避同业竞争,实控人、控股股东可以要求前妻/前夫、其他继承人出具不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发行人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的承诺函声明。


(三)事后监督


如果拟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在启动上市进程之前就已经离婚或者因死亡而使股权发生继承,实控人、控股股东应当进行必要的筹划,以避免IPO受阻。


1、签署确认函、承诺函


无论是否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归属,实控人、控股股东都可以另外与前妻/前夫或者其他继承人就股权分割事项签署确认函、承诺书,对股权归属作出明确的承诺,以避免在上市进程中,前妻/前夫就股权分割事项提起诉讼,更有甚者,涉诉股权可能被法院裁定保全,严重影响股权清晰性以及实控人的认定。


就股权分割事项签署的确认函、承诺函是认定股权不存在纠纷、实控人认定合理性的有效背书,也能够降低在IPO进程中涉及股权纠纷诉讼的风险,将诉讼的风险阻遏在IPO进程启动之前。


2、遵守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锁定期、减持的规定等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董监高婚姻关系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内容。但是如果该婚姻关系变动影响股权变更的或者实控人、大股东的婚姻变动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股价等则需要披露。


因婚姻、继承等事由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过户的,按照非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同时受让股权方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对受让股份锁定期、减持的规定及原股东所做出的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承诺。

 

五、结束语


通过对上述102篇法律意见书分析,并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总结,本文作者认为实控人、控股股东曾经涉及的或正在经历的离婚、继承纠纷都有可能对发行人的上市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使上市计划就此搁浅。如果能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婚姻、继承在事前进行周全缜密的筹划,前瞻性地预防,在实际涉及离婚、继承事项时能运用智慧采取多种方式稳固控制风险,事后积极进行相应的监督,维护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则离婚、继承事项对于上市进程及上市后造成的风险是可控的。


(限于篇幅限制,法律意见书汇编无法在文章中披露,如有需要,可以与方青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