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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和侵权案件的疑难点概要

作者:李章虎 王艳 2021-07-07
[摘要]目前,中国正处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阶段,而地理标志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支撑部分,相关实施机构要全力把握机会。

目前,中国正处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阶段,而地理标志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支撑部分,相关实施机构要全力把握机会。截至2020年底,中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统计数据显示,累计批准地理标志商标产品239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479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085个[1]


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法》中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一、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注意点


(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2.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以及上述特征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关系的证明文件;4.有关诉争商标所标示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5.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或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2]


(二)地理标志的申请人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三)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和信誉情况的证明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国家级专业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3]


(四)如何书写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


特定品质包括地理标志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等。量化指标包括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实践、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等。描述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一定要围绕该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4]


(五)在相同类别上已存在注册的普通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能否获得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5]


(六)外国地理标志申请人如何在中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6]


(七)权利人能否将已注册的普通商标转为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7]


(八)现有的跨国地理标志协定及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签署,谈判历时八年,双方互认的地理标志总数超过500个,是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该协定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的正式生效意味着双方互认的地理标志商标可以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带动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疑难点


(一)地理标志商标、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区别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直接指向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如果作为证明商标申请,则用于标识商品的原产地及商品所具有的某种特定质量、原料、制造方法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等,其指向是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等。作为集体商标申请,则意味着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两者在构成要素的客观真实性有不同要求。地理商标的核心要素是客观存在的“地理名称”,而非臆造、虚构的词汇,因此对于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必须来源于该地。而普通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可以是商标权人臆造词汇,经过商标专用权人自主创造所得,构成要素的内容并不需要客观真实的存在。


(二)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但对于是否可以适用于证明商标未作出规定。如前所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不同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功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亦不同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


地理标志商标的识别性指向的是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而不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经营者。相应地,是否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不能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如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则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三)其会员以外的商家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据此,会员以外的其他商家可以按照该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规则进行申请,该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允许,未获得许可的则构成侵权。[8]若商家只是指明商品的来源也可以使用地理名称,即描述性使用,但要进行明显的区分。[9]


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后的救济途径(附案例)


(一)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作为一种常见的权利救济途径,一般由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自身权利。但司法救济比较不好的点在于时间长。司法救济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控告。


1.民事诉讼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6)浙民申1589号】

裁判要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性指向的是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而不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经营者。相应地,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而且,其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其商品确实符合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同时,对于其商品不符合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证明商标或者近似标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进行标识的,其对于商品具有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识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

西山焦地理标志商标案【(2015)高行(知)终字第1568号】

裁判认为:西山焦枣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构成地理标志。争议商标西山焦xishanjiao注册并使用在干枣商品上,包含了地理标志西山焦枣。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使用争议商标的干枣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西山焦枣所标示的地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争议商标在干枣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在此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3.刑事控告

我国刑法并未对该法保护的注册商标类型作出限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种,理应属于受该法保护的权利客体。即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且达到犯罪构成要件,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该问题早已有过明确批复([2009]刑二函字第28号):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集体商标”;商标标识中注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使用了他人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名称,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相同的商标”。

菲桐公司、被告人诸葛瑞勇假冒注册商标案【(2020)沪0115刑初985号】

裁判要旨:地理标志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在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可受我国商标法及刑法的保护。行为人在侵权商品上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侵权者涉嫌犯罪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受到权利侵害的主体向侵权人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在侵权人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查证对方侵权后,行政机关会对涉案主体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并不影响权利人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行政处理的好处在于时间相对较短,成本低。


张某侵犯“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09年1月21日在第31类苹果商品上注册“image.png”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918994号。当事人张某自2017年9月起,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从事苹果批发及零售活动,在未经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从陕西等地收购来的苹果,装入印有“阿克苏”“中国-新疆”等字样的包装箱内,并以每箱50元的价格假冒阿克苏苹果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侵权阿克苏苹果673箱,违法经营额共计为33650元。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image.png”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2] (2017)京73行初9192号。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

[8] (2019)苏08民初314号。

[9] (2016)苏01民终10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