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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医师执业合规探析

作者:肖浩 李雪 2023-08-23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策,以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合规挑战及风险为切入点,剖析多点执业实务现状并给予相关合规建议。

在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医师执业风险高、医疗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的复杂环境下,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自开展多点执业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多项实施政策,地方也结合实务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其中“互联网+医疗健康”与医师多点执业间的融合日益规范与深入。对于互联网医院而言,如何吸引优秀的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合规执业已然成为互联网医院经营与发展的焦点。本文通过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策,以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合规挑战及风险为切入点,剖析多点执业实务现状并给予相关合规建议。


一、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背景


随着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的发展,2009年以来,为了满足患者的诊疗需求,国家开始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以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依据。随后,《互联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创造一个包容、规范的合规环境,并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的实施。互联网医院自身也凭借其非接触式医疗的新型服务模式迎来了快速增长期。互联网医院作为医师多点执业的第二(三)执业机构也是基于均衡各地医疗资源、鼓励高素质诊疗医师流动、医疗服务价格趋向合理、提升患者就医体验的一项强有力措施。


二 、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法律规制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


根据《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为了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1]医师多点执业中“执业”特指医师的诊疗活动,即采取多种技术,如药物、仪器、手术,以便准确诊断并有效治疗疾病,减少疼痛,提高机体的功能,延长寿命,最终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2]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医疗救援等活动并非其执业行为,而且医师有关培训、进修、学术交流行为亦不在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范围之内。[3]


(二)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法律规定


截至2023年8月22日,我们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中央和地方规定分类,生效期倒序排列进行梳理汇总。


1.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表所示:


表1 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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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


表2 互联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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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多点执业法律解读


1. 如何理解多点执业的“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均可在行政区划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但前者的执业地点更广泛,执业医师可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而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是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区)行政区划,不可跨执业地点多点执业。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执业地点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执业医师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执业机构执业,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第二种情形为执业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的多个执业机构执业,医师应向批准新增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由此可见,执业医师可以跨执业地点(跨省)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地点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多家医疗机构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在县(区)级范围内选择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执业。[4]


2. 多点执业医师需要具备的条件


结合多点执业现行法律法规,多点执业医师需要具备的条件总结如下:


(1)属于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备案医疗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应当与注册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一致。)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4)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5]

(5)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能从事多点执业;[6]

(6)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的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7]


3. 多点执业对互联网医院的法律监管要求


结合多点执业现行法律法规,互联网医院聘用多点执业医师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第一执业地点的主要执业机构与医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由其为医师缴纳社会保险,互联网医院作为拟多点执业机构应与医师签订劳务协议;

(2)执业的医疗机构与医师应在协议中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内容;

(3)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8]

(4)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9]

(5)备案医疗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应当与注册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一致;[10]

(6)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11]

(7)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12]


三、医师多点执业在互联网医院的现状


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令互联网诊疗活动得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互联网医院分为“医院+互联网”和“互联网+医院”两大模式。“医院+互联网”模式即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而“互联网+医院”模式是指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虽然两种模式在形式要求上有所区别,但本质上依然属于医疗机构,因此在互联网医院开展执业相关的活动必然要求有关医师遵守多点执业在实体医疗机构的合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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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互联网医院“两大模式”


(一)取消第一执业机构“备案制”


通过建立“足不出户”网络医院,可以有效地缓解不同地区医疗资源的不平等,让贫困地区的患者也能享受到发达地区优秀医师提供的高质量医疗服务。要实现互联网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突破地域限制,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尽管医师可以跨越多个省份执业,但仍需要以执业机构为单位进行注册,这给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的医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注册条件,以便他们能够按照主要执业机构的标准完成诊疗任务,而无需再到实体医疗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执业医师只要具有相应资质就能够在互联网医院进行多点执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第一执业机构“备案制”,是对执业医师必须征得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的突破,有利于执业医师加入互联网医院并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积极性。


多点执业注册备案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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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或备案流程


(二)医疗机构内部实行“灰度管理”


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出台,医师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执业,而无需获得第一家医疗机构的批准。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参与和响应的医师数量显著增加,截至2022年2月,全国共有超过26万名医师申请了多机构执业。[13]但同时,也存在大量第一执业机构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限制医师多点执业。从医师第一执业机构的角度来看,如何确保参与多点执业的医师在本院的劳动时间、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质量不受影响,以及如何保证多点执业医师不将本院患者引流到其他拟执业机构,是着重关注或困扰的两大问题。不少医疗机构对于多点执业实际上采取中立态度,多处于“灰度管理”状态。


在实务中,医师多点执业不向医院报备亦存在安全隐患。中国医生工作量普遍较大,如果不能保证充足的精力,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很难避免牵扯到医生的原有工作单位,这将对第一执业医疗机构造成严重的声誉损害。如果医生多点执业向医院报备并征得医院同意后,这表明医院对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可靠性的信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多点执业也有助于打造医生的个人品牌,扩大医院的影响力。向第一执业机构报备也是秉持着对医院、医生个人和患者各方负责任的态度,这对于互联网医院来说也减少了第一执业机构对医生多点执业的阻碍。


一位医院院长曾在中国医院竞争力论坛“顶级医院风向标”分论坛上强调,尽管医院不愿意让本院医生参与多点执业,但为了提高医院的声誉,医院还是希望医生能够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回馈社会,但前提是多点执业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上海某公立医院院长认为,医生开展多点执业必须确保医生在本院工作时能够全身心投入且精力充沛不耽误工作。随着名医多点执业政策的普及,许多公立医院不得不放弃长期的人才培养,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短期的人才引进和发展中。如果执业医师过分追求多点执业,这势必会为他们的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医院的整体运营和服务质量。


(三)互联网医院缺乏“品牌知名度”


医师多点执业要以完成第一执业机构的工作任务为前提,而医院最忙碌的年轻医生几乎是全天周末无间断的高强度工作。只有部分医生能够在完成执业机构工作的基础上有精力、能力和勇气进行多点执业,其可能是多点执业政策得以落实的最大推动人群。经过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互联网医院的医师数量大大增加,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目前互联网医院还缺乏权威性和品牌影响力来吸引到足够多的或优秀的执业医师。尽管国家政策的支持使得医师到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许多改进空间。执业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后,如何保障患者对不同医疗机构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如何“合理转介”患者到互联网医院是时下执业机构及医师、患者共同面临的困境。


四、医师多点执业法律建议


结合上述多点执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展实施现状,我们以互联网医院为视角对于医师多点执业提供如下建议:


(一)互联网医院应尽核查义务


互联网医院应对多点执业医师尽全面核查义务,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执业医师资质,协助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医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注册或多机构执业备案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将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16]根据各省市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医师未经备案多点执业的,卫健委将采取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除了扣分,还可能被罚款,影响评优评先、晋升、聘用,更严重者可能会被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互联网医院应明确要求医师在多点执业前办理完毕多点执业相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生可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对口支持和基层支持,或者通过签署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通过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盟从而实现多点执业。此种情况无需办理多点执业的相关手续。[15]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具体办理规则,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在实操环节,建议互联网医院按照所在地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流程全面落实多点执业政策。


(二)签订内容明确的互联网医院合作协议


从落实分级诊疗、医联体等政策的角度考虑,第一执业医院有义务支持医生多点执业政策。然而,从实体医院实际发展状况出发,如何既支持本院医师进行多点执业,又保证医生在本院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往往是实体医院密切关注的问题。互联网医院可通过与公立医院建立官方合作的方式推进医生多点执业政策。


通过“HMO健康管理+家庭医生会员制+O2O医疗服务”的商业模式,平安健康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以“在线诊疗”的创新理念、先发优势以及全面的战略部署,使得它的日均问诊量、付费转化率以及营收总占比都成为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行业翘楚。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平安健康与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进行了深入合作,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平安健康累计签约名医专家已超2000位,与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300余家线下三甲医院签署互联网医院合作协议达成合作。[16]


为了让患者能够体验更专业、便捷及规范的诊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对医疗机构间合作在医疗机构资质、人员、法律责任分配上分别设置了相关要求:


(1)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2)管理要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财务管理各项制度;

(3)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4)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规范与多点执业医师之间的劳务关系


实务界普遍认为,互联网医院作为拟执业机构与多点执业医师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应当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和权利义务,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以及相关保险等内容,并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为医师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和养老保障。[17]其中劳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的基本信息条款,包括多点执业注册医师及其登记备案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多点执业过程中注册医师工作职责、约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执业期限、劳务关系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条款;二是与多点执业相适应的特殊条款,比如医师多点执业的具体工作时间,医师工作方式、涉及差旅费用的相关约定、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的种类及交纳标准。多点执业的注册医师在拟执业机构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因此我们建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多点执业医师以周或者月为工作周期在互联网医院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从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劳务行为,有利于互联网医院作为拟执业机构对执业医师有效管理。


(四)为执业医师购买相应医疗执业责任险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如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18]互联网医院和医师应在双方签署的劳务协议中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19]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20]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对于互联网医院来说存在潜在的医疗风险,虽然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可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但实务中互联网医院承担损害责任的边界、风险和尺度相较模糊,医生多点执业医疗损害执业风险仍难以避免。因此,国家鼓励执业机构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互联网医院应为执业医师购买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医师多点执业作为医疗行业的必然现象亟待更成熟的政策环境和有效规范的制度支持。我们将持续关注医师多点执业在实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期待厘清各方责任义务并平衡各方核心利益,从而保障行业各个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期待最终有效提高社会整体的医疗执业和服务水平。


注释

[1]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3]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4]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5]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6]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7]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二)款: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8] 《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9]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10]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11]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12]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13]  2022年8月23日国家卫健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74号建议的答复,载于国家卫健委官网。

[1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16] 2023年4月27日《远在非洲就医犯难,名医服务牵线专家让沟通无障碍》,载于平安健康微信公众号文章。

[17]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一)款: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18]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三)规定: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19] 齐占海、济南显微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1)鲁01民终10365号:某医师经备案开展多点执业,与多点执业之机构签署劳务协议。多点执业之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法院判决机构与医师应按照劳务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