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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证分析报告

作者:刘云刚 2019-11-12
[摘要]本报告以上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1]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对象,对上海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截至2019年8月20日,本报告收集了1438个案件。

2014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建立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于2016年和2018年经过两次修订。2018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正式建立。


本报告以上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1]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对象,对上海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截至2019年8月20日,本报告收集了1438个案件。 


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概述


(一)公布范围


根据《公布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主管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予以公布,并对当事人进行惩戒。


表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序号

行为

标准

1

偷税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

逃避追缴税款

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

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无金额标准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无金额标准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无金额标准

6

虚开普通发票

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无金额标准

8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9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公布内容


根据《公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3、主要违法事实;4、走逃(失联)情况;5、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6、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7、实施检查的单位;8、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述第1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三)惩戒措施


根据《公布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4、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的通知》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多达34个,采取的惩戒措施多达16项。具体惩戒对象、惩戒情形和惩戒措施如下表所示。


表2:惩戒对象、情形及措施一览表  

惩戒对象

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对象为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

惩戒情形

1、偷税100万元且占比10%以上

2、逃避缴纳税款100万元以上

3、骗取出口退税

4、抗税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7、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惩戒措施

1、纳税信用被判为D级

2、限制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授信参考

5、限制高消费行为

6、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7、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禁止适用海关监督管理

10、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1、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3、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4、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5、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6、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上海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注册地


频率表1:当事人注册地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上海新闵经济开发区

1

.1

.1

.1

上海市黄浦区

14

1.0

1.0

1.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19

1.3

1.3

2.4

上海市长宁区

35

2.4

2.4

4.8

上海市松江区

38

2.6

2.6

7.4

上海市虹口区

44

3.1

3.1

10.5

上海市闵行区

45

3.1

3.1

13.6

上海市青浦区

51

3.5

3.5

17.2

上海市金山区

67

4.7

4.7

21.8

上海市徐汇区

80

5.6

5.6

27.4

上海市普陀区

87

6.1

6.1

33.4

上海市浦东新区

88

6.1

6.1

39.6

上海市宝山区

98

6.8

6.8

46.4

上海市嘉定区

154

10.7

10.7

57.1

上海市奉贤区

160

11.1

11.1

68.2

上海市静安区

178

12.4

12.4

80.6

上海市杨浦区

279

19.4

19.4

100.0

合计

1438

100.0

100.0



从《频率表1》可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注册地最多的是杨浦区,占比19.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注册地较多的是静安、奉贤和嘉定三区,分别占比12.4%、11.1%和10.7%。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注册地在前述四区的,占比53.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注册地最少的是新闵经济开发区,占比0.1%。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性别


频率表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性别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235

16.3

16.3

16.3

1203

83.7

83.7

100.0

合计

1438

100.0

100.0



从《频率表2》可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男性的,共1203件,占比83.7%。


(二)稽查机关和稽查年度


1、主管稽查机关


频率3:稽查机关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市第一稽查局

3

.2

.2

.2

未披露

8

.6

.6

.8

宝山稽查局

18

1.3

1.3

2.0

闵行稽查局

19

1.3

1.3

3.3

市第五稽查局

26

1.8

1.8

5.1

松江稽查局

34

2.4

2.4

7.5

青浦稽查局

41

2.9

2.9

10.4

金山稽查局

54

3.8

3.8

14.1

嘉定稽查局

147

10.2

10.2

24.3

奉贤稽查局

150

10.4

10.4

34.8

市第二稽查局

228

15.9

15.9

50.6

市第四稽查局

290

20.2

20.2

70.8

市第三稽查局

420

29.2

29.2

100.0

合计

1438

100.0

100.0



从《频率表3》可知,由市第三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共420件,占比29.2%;由市第四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共290件,占比20.2%;由市第二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共228件,占比15.9%。由市第一至第五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合计967件,占比67.3%。在区稽查局中,奉贤稽查局查处案件150件,占比10.4%,嘉定稽查局查处案件147件,占比10.2%。


2、当事人被稽查期间年数


税务稽查时,稽查机关会对纳税人特定期间(以下称被稽查期间)进行税务稽查。被稽查期间有长有短,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频率表4:当事人被稽查期间年数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12

1

.1

.1

.1

未披露

2

.1

.1

.2

10

3

.2

.2

.4

8

3

.2

.2

.6

7

5

.3

.3

1.0

9

5

.3

.3

1.3

6

25

1.7

1.7

3.1

5

28

1.9

1.9

5.0

4

64

4.5

4.5

9.5

3

328

22.8

22.8

32.3

2

482

33.5

33.5

65.8

1

492

34.2

34.2

100.0

合计

1438

100.0

100.0



从《频率表4》可知,被稽查期间年数最短的为1年,共492件,占比34.2%;被稽查期间年数为2年的,占比33.5%;被稽查期间年数为3年的,占比22.8%。前述被稽查期间年数1-3年的,合计占比90.5%。被稽查期间年数最长的为12年,有1个案件。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及主要违法行为


1、案件性质类型


案件性质可以分为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缴纳税款、虚开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四类。


频率表5:案件性质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骗取出口退税

1

.1

.1

.1

逃避缴纳税款

8

.6

.6

.6

虚开普通发票

15

1.0

1.0

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14

98.3

98.3

100.0

合计

1438

100.0

100.0



从《频率表5》可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1414件,占比98.3%。


2、主要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公布信息,违法行为包括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逃避缴纳税款和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八类。


频率表6:主要违法行为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非法取得运输业统一发票

1

.1

.1

.1

骗取出口退税

1

.1

.1

.1

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

.1

.1

.3

逃避缴纳税款

8

.6

.6

.8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

15

1.0

1.0

1.9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21

1.5

1.5

3.3

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232

16.1

16.1

19.5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58

80.5

80.5

100.0

合计

1438

100.0

100.0



从《频率表6》可知,涉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共1158件,占比80.5%;涉及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案件共232件,占比16.1%;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案件共21件,占比1.5%。前述三类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合计占比98.1%。


(四)主要违法事实


1、虚开发票金额


统计表1: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虚开发票金额

1427

35300.00

1216304500.00

19993231.1076

58659940.63813

有效的N(列表状态)

1427






从《统计表1》可知,在披露虚开发票金额的1427个案件中,虚开发票金额最大为1216304500(取整,下同)元,虚开发票金额最小为35300元,虚开发票金额平均值为19993231元。


2、虚开发票税额


统计表2: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虚开税额

1417

6000.00

206771800.00

3240166.2522

9572899.33932

有效的N(列表状态)

1417






从《统计表2》可知,在披露虚开发票税额的1417个案件中,虚开发票税额最大为206771800元,虚开发票税额最小为6000元,虚开发票税额平均值为3240166元。


3、虚开发票份数


统计表3: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虚开发票份数

1429

1.00

2960.00

165.2645

215.57923

有效的N(列表状态)

1429






从《统计表3》可知,在披露虚开发票份数的1429个案件中,虚开发票份数最多的为2960份,虚开发票份数最少的为1份,虚开发票份数平均值为165份。


4、其他违法行为所涉税额


统计4: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其他违法行为所涉税额

511

200.00

6000500.00

288950.4305

413352.40216

有效的N(列表状态)

511






从《统计表4》可知,在披露有其他违法行为的511个案件中,所涉税额最大的为6000500元,所涉税额最小的为200元,所涉税额平均值为288950元。


(五)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法律责任


1、追缴税额


统计表5: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追缴税额

670

1600.00

91738600.00

3327637.7076

5416879.51600

有效的N(列表状态)

670






从《统计表5》可知,在披露追缴税额的670个案件中,追缴税额最多的为91738600元,追缴税额最小的为1600元,追缴税额平均值为3327637元。


2、罚款


统计表6:描述统计量


N

极小值

极大值

均值

标准差

罚款金额

955

6300.00

3000000000.00

3554322.5802

97064816.85195

有效的N(列表状态)

955






从《统计表6》可知,在披露罚款金额的955个案件中,罚款金额最大的为3000000000(30亿)元,罚款金额最小的为6300元,罚款金额平均值为3554322元。


3、刑事责任


频率表7:刑事责任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没收违法所得且移送司法机关

1

.1

.1

.1

有期徒刑

1

.1

.1

.1

有期徒刑且缓刑

7

.5

.5

.6

拘役且缓刑

8

.6

.6

1.2

未披露

143

9.9

9.9

11.1

移送司法机关

1278

88.9

88.9

100.0

合计

1438

100.0

100.0



从《频率表7》可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共有1279件,占比89%;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共16件,占比1.2%。前述移送司法机关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合计,1295件,合计占比90.1%。


三、上海市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特征


上海市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主要集中在杨浦、静安、奉贤和嘉定四个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以男性为主,占比83.7%。被稽查期间在1-3年的合计占比90.5%。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或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主,占比高达98.1%。上海市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机关以市第一至第五稽查局为主,其稽查案件合计占比67.3%。上海市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虚开发票金额平均值为19993231元,虚开发票税额平均值为3240166元,虚开发票份数平均值为165份。上海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被追缴税额平均值为3327637元,被处罚款金额平均值为3554322元,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或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占比90.1%。


四、结语


本报告所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占比98.3%,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占比90.1%。可见,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或移送司法机关的主要原因。纳税人如想避免刑事责任,请远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网址为

http://www.tax.sh.gov.cn/newxbwz/tycx/TYCXzdsswfajgblCtrl-init.pf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