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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企业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尽职调查指引

作者:虞正春 海潇昳 虞立群 2022-07-28
[摘要]2022年6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第7号适用指引》”),为计划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IPO的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了具体指引,这对于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规模的硬科技医疗器械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导语


2022年6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第7号适用指引》”),为计划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IPO的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了具体指引,这对于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规模的硬科技医疗器械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本文依据《第7号适用指引》的具体规定,同时参考市场相关案例,梳理医疗器械企业在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整理出一份尽职调查指引,在判断企业与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适配度、识别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上抛砖引玉。


根据《第7号适用指引》,可从以下7个方面对医疗器械企业进行核查。


一、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创新战略


《第7号适用指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医疗器械产品具有显著的检验检测、诊断治疗、健康促进等价值。


当前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战略文件包括《“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等。


以《“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为例,该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医疗装备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有诊断检验装备、治疗装备、监护与生命支持装备、中医诊疗装备、妇幼健康装备、保健康复装备、有源植介入器械。另外,该规划表明,针对“大卫生”“大健康”发展需求,需加快培育医疗装备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推进“5G+医疗健康”新模式发展、推进居家社区、医养康养一体化发展、提升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医疗器械企业及各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等情况,核查其是否符合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科技创新战略。


二、核心技术产品属于政策鼓励支持范畴


《第7号适用指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应当属于国家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范畴。


在确定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前,需要确定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是什么。参考市场相关案例,各个项目对核心技术产品的认定标准虽有差异,但都离不开“核心技术”。因此,核心技术产品最基本的认定标准是该产品运用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每款核心技术产品都应与发行人一项或多项核心技术相对应[1]。


除上述最基本的认定标准外,还需要注意该产品及对应的核心技术是否由发行人自主研发取得、发行人是否完整拥有该项技术和产品的权益。若相关技术及对应的产品为合作研发或授权引进,则将该产品认定为核心技术产品的合理性可能会受到质疑。参考益方生物(688382.SH)项目,其在问询中被问到对于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拥有相关权益的某项产品,将其认定并披露为核心产品是否具备合理性;而海和药物亦因其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被认为未能准确披露其对该等核心产品是否独立进行过实质性改进、对合作方是否构成技术依赖而被终止审核。


在确定了核心技术产品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确定核心技术产品是否属于国家相关战略规划或产业政策所鼓励支持的医疗器械产品范畴。


根据《第7号适用指引》的规定,相关战略或政策所鼓励支持的医疗器械产品主要包括先进的检验检测、诊断、治疗、监护、生命支持、中医诊疗、植入介入、健康康复设备产品及其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基础材料等。结合《“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上述《第7号适用指引》所列举的医疗器械有以下具体方向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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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企业及各中介机构可参考上述产品方向对企业的核心技术产品进行核查。


三、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产品[2]注册需要完成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制、开展非临床研究、进行产品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进行临床评价(如属于免于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不进行临床评价,如临床试验属于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还应当经批准)、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待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根据《第7号适用指引》第四条,要证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发行人需至少有一项核心技术产品(1)已经通过产品检验及临床评价,(2)或已满足申报注册的其他要求,不存在影响产品申报注册和注册上市的重大不利事项。


(一)已经通过产品检验与临床评价


在此情形下,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核查发行人核心产品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或是委托有资格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临床评价系通过开展临床试验完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如临床评价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相关资料则包括产品对比、临床数据分析评价、存在差异时的科学证据以及评价结论


(二)满足申报注册的其他要求且不存在重大不利事项


在此情形下,各中介机构可以重点核查发行人核心产品在申请产品注册时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可参考《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之附件“5.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核查发行人的前述注册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条件,以确定是否满足申报注册要求


同时,发行人不得存在影响产品申报注册和注册上市的重大不利事项。例如,1产品在临床试验期间出现大范围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2临床试验申请资料虚假或已有最新研究证实原批准的临床试验伦理性和科学性存在问题,3已受理的注册申请中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产品的研究及结果无法证明该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4已受理的注册申请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或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5已受理的注册申请资料虚假,6已受理的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四、市场空间大


参考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案例,关于市场空间的核查,往往需要结合未来几年发行人核心产品适应症或适用场景的人次数据、该类产品的治疗渗透率、该类产品的市场单价等测算出该类产品所处细分行业的整体市场规模及未来几年的发展情况。


关于市场空间的测算一般需由专业的咨询机构出具相关研究报告,但保荐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履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包括全面阅读相关研究报告,核查前述机构的专业资质、经验及独立性,核查该专业意见是否属于该机构的专业领域并具有相应的资料支持。律师还需要对第三方数据的来源、权威性与真实性及其是否来自于付费或定制报告等发表意见。


五、技术优势明显


根据《第7号适用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可结合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的对应关系,核心技术的获取方式、形成情况及先进性,与境内外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技术储备和持续研发能力,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等多个方面来论证其是否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


(一)核心技术相关核查事项


核心技术是科创型公司安身立命的基础。在对是否具备明显技术优势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关注发行人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包括已上市以及在研)的对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即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能够以核心技术为基础,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若发行人核心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其主要研发投入均应当围绕该核心技术及其相关的产品(服务)。核查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的对应关系,一方面有助于判断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能够避免出现发行人为满足审核对于应取得的相关专利数量的要求以与主营业务、核心产品无关的技术“滥竽充数”的情形。


其次,需要关注发行人对其核心技术制定及实施的保护措施,是否所有核心技术均已申请专利并形成有效的保护,对于未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是否已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泄密、流失等风险。


此外,还应当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的获取方式等情况进行核查。各中介机构首先应当关注核心技术是否由发行人自主研发取得;若非自主研发,而是通过授权引进、合作研发等方式取得的,则需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签署的相关授权许可协议、合作研发协议,明确发行人就该核心技术所享有的权益范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于授权引进的核心技术,尚需进一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独立进行过实质性改进[3],是否对第三方存在技术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二)与竞争对手比较情况核查事项


与竞争对手的比较可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是市场上已有相同/相似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则需对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产品销量以及产品各项技术指标、产品性能及工艺的情况与发行人的对应情况(如有)进行核查、比较,以论证发行人存在竞争优势;第二是尚未有该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则需对发行人与竞争对手各自的研发阶段、进展状况及相应人员、经费的投入情况进行比较,同时结合发行人核心在研产品的适应症范围、产品设计、当前研发所展现的效果及安全性等,论证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竞争优势


(三)技术储备及核心技术人员


技术储备方面,需要关注发行人的在研产品情况,包括在研产品的数量及进展情况,在研产品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是否严格遵循注册检验、临床评价、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研产品拟开发的适应症、所涉及的细分领域等


要判断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研发能力,根本在于其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以及发行人对研发的投入、制定的激励政策等。因此,核查的重点包括:(1)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工作背景及工作经验;核心技术人员取得的研发成果,其研发成果是否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相关、是否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仍负有原单位的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等;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同时在其他企业、机构、高校兼职或提供服务;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是否存在人员流失风险,发行人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研发投入与激励措施,包括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及其占营业支出的比例;是否针对核心技术人员采取股权激励措施,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的合规性、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关于核心技术或产品的研发,是否针对研发人员制定了奖励措施、政策,以及具体的实施情况。


六、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根据《第7号适用指引》第七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不存在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失败、主要业务或产品商业化生产销售预期明显不足等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医疗器械产品从研发到最终成功商业化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败都可能导致整个产品的失败。


首先是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仍处于研发状态的,各中介机构应当注意核查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失败的情形及失败原因;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在研管线的数量及所处研发阶段,所处研发阶段越早,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就越多;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与同类产品的研发进度及节奏,是否存在明显滞后或延误;同时还需要关注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


其次是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的生产销售预期。发行人的产品成功注册后,尚需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销售,中介机构应当注意核查发行人相关许可证的取得情况以及取得许可之前是否存在违规生产、销售的情形,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取得相关资质的风险;发行人是否已就生产环节进行了相关安排,是否计划自行建设生产厂房、具体进展如何,是否存在无法按期推进的风险(包括立项审批、拿地、建设审批及验收、取得认证等);以及发行人产品的商业化推广方式及具体情况,是否已经建立完善的商业化团队。


除上述两个方面之外,医疗器械企业及各中介机构还应当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中列举的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逐项进行核查、判断


七、信息披露


《第7号适用指引》第八条要求“发行人应当客观、准确披露研发的核心技术产品及其先进性、研发进展及其阶段性成果、审批注册情况、预计市场空间、未来生产销售的商业化安排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面临的研发失败、未能如期获得注册、产品销售达不到预期等风险因素。”


此处的信息披露要求可分为两点:首先是以前述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阶段性成果、市场空间、技术优势及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核查为基础,对核查的客观事实进行准确披露;其次则是在前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风险进行真实、完整、准确的披露。这里体现了注册制下完善信息披露的要求。


结语


《第7号适用指引》对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进行了拆分和细化,对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给出了指导意见,有相应上市规划的医疗器械企业可在《第7号适用指引》的基础上明确其发展方向、打好基础,各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当依据《第7号适用指引》对医疗器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帮助判断相关企业与第五套上市标准之间的匹配程度,更好地为相关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7号适用指引》的出台放宽了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规模的医疗器械企业的“上市之路”,为该等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渠道、拓宽了其发展空间,能够使其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同时增强我国医疗器械企业活力、助力我国医疗器械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其他有关医药大健康企业科创板上市的关注要点,敬请阅读我们编著的《读懂医创板|医药大健康企业科创板上市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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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核心技术与核心技术产品的对应详见本文“五、技术优势明显”部分所述。

[2]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境内及进口)实行备案管理,不涉及注册事项。

[3] 相关案例详见本文“二、核心技术产品属于政策鼓励支持范畴”部分所提及海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