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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国家战略纲领下的绿色金融及绿色债券

作者:孙钻、白雪 2019-02-20
[摘要]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了纲领性及全面的规划,规划展望到2035年,粤港澳大湾区将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了纲领性及全面的规划,规划展望到2035年,粤港澳大湾区将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纲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这一国家战略将粤港澳大湾区对标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及东京湾区三大湾区,将使得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一、粤港澳大湾区之国家级战略地位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两个行政区+珠三角九市”,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7年末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二、粤港澳大湾区纲领之基本原则与产业规划


作为国际级战略纲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六大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创新驱动,改革引领;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共享发展,改善民生;“一国两制”,依法办事。


产业提升为重中之重,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就产业体系提升包括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粤港澳大纲的实施,将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支持广州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深圳建立以深圳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并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


三、粤港澳大湾区纲领下的绿色金融与绿色债券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第六章指出:


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绿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务平台。


那么,什么是绿色金融、绿色金融体系及绿色债券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出文《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对绿色金融及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概念上的阐述。


同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颁布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等文件,对各自监管下的绿色债券作出指导意见及业务指引。


基于以上,绿色债券的种类广义上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地方政府债券、绿色可续期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其他绿色债券产品。绿色债券对于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项目,券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产业。


四、绿色金融及绿色债券之优势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主管部门支持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具体如下:


1.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2.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同时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3.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4.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5.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后,相信绿色金融及绿色债券将频繁出现并持续活跃出现在资本市场,同时其将在推动“特色金融产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件】:


2015年5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


2017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


2017年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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