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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IS WATCHING YOU !

作者:齐宝鑫 曹嘉宸 2023-02-17

以下画作,你能认出哪些是AI创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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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我们,真的要被AI取代了吗?”


当人类的利益被人工智能所威胁时,正如工业革命时期的工人们第一次对机器产生恐慌一样,AI与人类之间的资源争夺战,一触即发。尤其是当利益相关者们逐渐发现因为AI绘画的普及,维权变得更困难了。因此,意料之内的是AI绘画引发全球一众画师的抵制,引发了一场星火燎原的抗议活动。


一时间,人们仿佛隐隐约约看见了AI绘画头顶的那把达摩克里斯之剑。而这把剑何时会落下,谁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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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G视觉艺术网站Art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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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认为艺术是灵魂的表达。最理想的状态是,它包含了你的一切。因此,我消费并且热爱人类创造的艺术。我完全被感动了。我对于机器绘制的插图和信息的推断不感兴趣。我认为,就像宫崎骏(Hayao Miyazaki)说的,这是对生命本身的侮辱。”

----吉尔莫·德尔·托罗


AI绘画引发的争议与空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说AI绘画软件享有算法保护及软件著作权,那么AI绘画软件的“作品”真的称得上是作品吗?


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者的定义来看,不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AI作为内容产出的主体,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传统的“作者“的主体限定。


美国版权局曾引用《美国版权汇编》来说明人工智能并不符合“人类”的资格,作品也并非人类创造,因此AI绘画不得成为“作者”的“作品”并享有版权保护。[2]不过,在美国版权局的否定理由中同时也提到“这些机器或机械过程没有任何创造性的输入或人类的干预”,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迭代发展,AI是否会与人类共创完成多方合作作品?当作品体现出创造性的输入后,又是否能被认定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也许都是未来AIGC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留待补充的空白。


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来看,可能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跳脱出AI绘画的作者并非人类这一点,似乎AI绘画只需要满足“独创性”“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这三个构成要件就可以被认定为作品。


实务中法院对于AI产出是否属于作品也莫衷一是,各有见解。例如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中,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文章结构合理,抓取数据的思路清晰,具有一定独创性,系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因此认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而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9)京73民终2030号】中,一审法院则认为涉案文章是通过算法、规则、模板等相结合的产出,虽有一定独创性,但是由于威科先行库并非自然人,因此不能算是作品,也不享有著作权。

综上,在无法得出AI绘画是作品的情况下,适用AIGC(AI-generated content)的定义更为准确,即AI生产内容。但是无论是否将其认定为著作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目前国内尚无案例认定人工智能具有成为“作者”的资格。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尚未完全脱离人类的干预,但或许未来的人工智能将会从辅助创作工具迭代到能够脱离人类自主创作的水平,随着元宇宙不断发展需求的推动下,web3.0时代真正到来,关于AIGC的属性定义及AI自主生产产物的产权保护会更加完善。


(2)AIGC侵权了吗?侵权人又是谁?


从AIGC的产出过程来看,哪怕完全没有绘画基础的小白,只要输入诸如“美少女”“赛博朋克”“宫殿”之类的文字,不出2秒就可以得到多幅随机产生的AIGC。或者也可以上传想要被AI优化处理的照片或他人作品,几乎无需任何智力投入,就可以获得一副“新作品“。这些操作,不仅可以让你享受一次次开盲盒的快感,在朋友圈收获一众好评,还可以成为社交媒体上的流量密码,打着“AI画师“的title后以其他的方式来变现。


因此AI绘画对原画师造成的负面影响除了原本属于职业画师们的社会分工被替代,功能性减弱,也就打翻了画师的饭碗,纷纷大呼要失业,还有就是关于AI绘画侵权的维权难度变得更高了。


为什么说AI绘画的维权难度更高了呢?


首先,在AI绘画的产出过程中,关于AI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标准还处于较模糊的状态,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AI绘画的产出过程较为复杂,也难以被界定。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如果AI软件是在学习图片的创作思想,这种情况下是不侵权的,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支付使用费。而也有观点认为AI绘画的底层逻辑是模仿,通过对使用者的表达进行分析,进而在画作数据库中筛选搜集相关的作品数据,对相关作品的呈现模式、画风等进行解构、模仿,最终得出一个“计算结果”。这个过程中,虽然前期涉及AI算法和软件发明人的智力成果,但是AI软件本身并不具备“独自创作”能力,更像是改编、汇编、整理一类的“二创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


其次,对侵权人的认定和责任划分也暂无定论。由于一幅AIGC的产出通常要经过内容输入阶段、 机器学习阶段和内容输出阶段, 三个阶段都面临着一定的侵犯著作权的风险,[3]可能涉及到软件著作权人中对画作数据抓取程序及软件自我学习的设计,也可能涉及到平台对画作数据库的管理,也包含用户自身思想与情绪的表达。当原画作者想要维权时,往往拔剑四顾心茫然,不知道应当向谁维权。即便还没有发现侵权的作品,画家们也长久的处于自己作品随时可能被侵权的焦虑之中。


最后,由于AIGC的产出效率过高,侵权数量巨大,导致维权成本极大。短短几秒内,就可能抓取多幅画作,一副画作也可能被数量巨大的用户随机抓取到,因此产生的数量是难以计算、难以控制的。而作品侵权需要“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要件,光是对成千上万张作品与自身作品的相似度进行认定就要花费许多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3)AI绘画的潘多拉魔盒,值得打开吗?


不可否认,虽然有关AI绘画目前还有很多的知识产权空白,但其商业前景是巨大的。


AI作为不受人类生理机能限制的产物,拥有超强的学习能力以及无法被穷尽的可能性,这种随机产生的作品其实也代表了艺术创作的更多可能性。一个作家的画风也许是一脉相承的,即便中途也许会有创新,但是往往囿于行为的一致性、一贯性而难以有大的改变,而AI绘画本身就没有画风可言,虽然缺少了如人类一般的精神内核,但也恰好能实现“万物无我,万物皆可是我”的可能性,一次又一次难以预料的结果会给用户源源不断的新鲜感。同时,由于人类无法达到的超高效率,也可以在商用场景下提升产出效率,降低产出成本。


鉴于以上AIGC的巨大潜力,或许未来也可能在源头上减少甚至规避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比如在数据库的设立时,对于数据抓取的规则设置就应当更加规范、谨慎,确认数据库中作品的版权权属,除了符合公知领域内合理使用原则的作品数据外,对可能有版权的作品要追根溯源,获取授权。比如著名AI绘画软件Stable Diffusion3.0中,艺术家们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纳入训练集(即数据库)。或者平台作为管理者,也应当疏通维权通道,对涉及侵权的作品及时下架处理等。


当然,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人类可以就web3.0时代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上层建筑的更新,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落实的方案,进一步减少相关的法律实施的空白。


从法律的角度看完这个热点后,让人又不由得想起了恐怖谷效应,对AI和人类之间的关系产生思考。人类创造了AI,却又时刻担心AI会取代自己。


当我们凝视着AI的时候,AI,在未来的某一天,会不会也凝望着我们?


但至少现在,人类依旧是目前地球上唯一的高等智慧生物,我们有机器无法真正理解的情感,我们永远心怀热忱和无限的想象力,有如草原上的野草般生生不息。


注释

[1] P1来源:小红书博主Sean会AI,已获得授权

P2来源:小红书博主下凡不画画,已获得授权

P3来源:Tiamat 地铁投放广告

P4来源:《太空歌剧院 (Thétre D'opéra Spatial)》---AI软件Midjourney

[2] 来源:黄小莺,《ChatGPT创造的作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企业专利观察公众号。

[3] 来源:王文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规则的挑战与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