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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美国商务部列入“未经核实清单”(UVL)后有何影响?如何应对与移除?

作者:邱梦赟 韩小西 2022-02-14
[摘要]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of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下简称“BIS”)于2022年2月8日在美国《联邦公报》中发布了一项《对未经核实清单的修订》。

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of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下简称“BIS”)于2022年2月8日在美国《联邦公报》中发布了一项《对未经核实清单的修订》(以下简称“《UVL修订》”),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又称“UVL”),分布的行业包括航空工业(2家)、光学/电子(15家)、化学品(2家)、电池(1家)、高校(2所)、激光切割(3家)、制造业(4家)、生物医药(2家)、稀有金属行业(1家)及机器视觉(1家)。[1]


根据该《UVL修订》,列入该清单的理由是因超出美国政府控制的原因导致BIS无法成功完成对该等外国实体的“最终用途核实”(End-use check),从而无法核实该等外国实体的“善意”(bona fides)。


此前,作者曾单独发文介绍“未经核实清单”(UVL)并对相关中国企业提出合规建议。而本文,将更进一步介绍,当被列入“未经核实清单”后有何影响?如何应对与移除?


一、回顾:简要介绍 “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及“最终用途核实”(End-use check)?


“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或UVL)规定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或 EAR)的第744章第六补充案中,该清单中列出了外国实体(foreign persons)的名称与相应地址。[2]


具体而言,若BIS无法完成对某个外国实体的“最终用途核实”,包括许可前检查(PLC)或装运后核查(PSV),即:外国实体正在参与或已参与涉及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物项的交易,但BIS无法核实参与交易的该等外国实体是否“善意”(bona fides)(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无法判断该等出口的物项是否会被用于与出口商所申报的出口用途相同的用途,无法判断该等物项的出口是否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例如:出口商将物项出口至被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则BIS会将该外国实体列入“未经核实清单”。


二、被BIS列入“未经核实清单”后有什么影响?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第744章(2022年2月3日更新)规定,若出口商、再出口商或在国内转让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转让方将该物项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给被列于“未经核实清单”中的外国实体的,则不能再享受之前许可证豁免的权利,并且在交易之前,该等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必须向该外国实体索取“未经核实清单声明”(UVL Statement)。[3]


因此,向被列入UVL清单的实体(以下简称“UVL实体”)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移物项需要判断以下问题:

1.该物项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

2.如问题1为“是”,该物项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项下有没有特别的许可证要求?

3.如问题2为“是”,向UVL实体出口该物项需要申请美国的出口许可证,且UVL实体需要出具“未经核实清单声明”。

4.如问题2为“否”,向UVL实体出口该物项,UVL实体需也要出具“未经核实清单声明”。


“未经核实清单声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该“未经核实清单声明”必须由具有足够权限代表该被列的外国实体的个人(即:其个人的签署对该外国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书面形式签署及注明签署日期,并声明如下内容:

(1)  被列的外国实体的名称、完整的实际地址(包括运输地址,公司地址和该物项的最终用户的地址。不能仅列出邮政信箱信息)、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站(若有)以及签署该声明的个人的姓名和职务。

(2)  同意不将该物项用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所禁止的任何用途,并同意不向《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所禁止的任何目的地及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该物项。

(3)  说明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国家。

(4)  同意配合最终用途检查,包括由BIS或代表BIS进行的装运后验证,以检查在过去五年中他们作为一方的交易中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任何物项。这种合作包括为及时进行核查提供便利,并提供有关处置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5)  同意提供该声明的副本以及要求保留所有其他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的记录。

(6)  证明签署该声明的个人有足够的权力签署该声明,以使该声明对该外国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何从“未经核实清单”中移除?


1. 从“未经核实清单”中移除的标准


“未经核实清单”并非终局性的,若能够通过完成许可前检查(PLC)或装运后核查(PSV)来核实被列主体作为最终用户、收货人或其他涉及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的当事方的真实性,则BIS会将该主体从“未经核实清单”中移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缺乏东道国政府的合作,PLC或PSV无法完成,BIS可能会接受替代性的“善意”验证过程。


2. 从“未经核实清单”中移除的程序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第744章的规定,任何被列入“未经核实清单”的主体(即:如上定义为UVL实体)均可向BIS要求从中移除:


(1)  UVL实体可以将移除请求,包括请求的理由和核实“未经核实清单”中的主体作为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的最终用户、收货人或其他当事方的“善意”,即合法性和可靠性的资料,以书面形式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到BIS指定的地址。

(2)  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助理部长将审查移除请求,并根据对“未经核实清单”中的被列主体作为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行为的一方是否“善意”进行评估,以书面形式向申请移除的UVL实体传达关于请求的决定。该决定将是机构对该请求的最终行动。


3. 为避免进一步不利影响的扩大,建议尽快启动移除程序


由于被列入为“未经核实清单”的企业,其已经引起了BIS的注意,可能存在进一步被BIS列入实体清单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已经被列入“未经核实清单”的企业尽快完成“最终用途核实”并申请从“未经核实清单”中移除。


例如,一家位于阿联酋的公司于2018年被列入了“未经核实清单”,并于2021年因BIS认为其“参与了向无保障的核活动的扩散,违背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和/或外交政策利益”被列入了实体清单。[4]


4. 中国企业的移除工作小组:如何组队与分工?


为完成移除工作,一个高效的移除工作小组通常包括:公司分管领导及法务/合规部专业人员、中国律师、美国律师。


中国律师在移除中也非常重要,包括需要:

1、做好移除工作的总牵头与协调人。中国律师立足于中方,立足于中国国情,更了解中国企业面对外国的贸易限制时的“痛点”,熟悉中美法律的中国律师,更能从中国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并代表中国企业与外国律所进行沟通。

2、梳理UVL实体的业务情况,排摸风险。移除工作中包含大量了解公司业务场景、排摸公司风险的工作。

3、协助公司在移除工作中做到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合规。


综上,我们建议相关公司尽快启动移除工作,避免进一步的扩大风险。


注释:


[1] 见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2/08/2022-02536/revisions-to-the-unverified-list

[2] 见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2713-supplement-no-6-to-part-744-unverified-list/file

[3] 见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2343-part-744-control-policy-end-user-and-end-use-based-2/file

[4] 见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7/12/2021-14656/addition-of-certain-entities-to-the-entity-list-revision-of-existing-entry-on-the-entity-list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8/05/17/2018-10528/revisions-to-the-unverified-list-uv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