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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光伏反规避调查终裁的解读和分析

作者:李烨 李吏 2023-08-21
[摘要]2023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反规避调查终裁结果,认定泰国、柬埔寨、越南和马来西亚四个被调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Country-wide)存在规避,但Hanwha Q Cells(马来西亚)、Jinko(马来西亚)和Boviet(越南)三家公司不存在规避行为。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4月1日对该案正式发起调查,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肯定性初裁。

2023年8月1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反规避调查终裁结果,认定泰国、柬埔寨、越南和马来西亚四个被调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Country-wide)存在规避,但Hanwha Q Cells(马来西亚)、Jinko(马来西亚)和Boviet(越南)三家公司不存在规避行为。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4月1日对该案正式发起调查,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肯定性初裁。


与初裁结果相比,终裁结果并未发生实质变化,美国商务部维持了关于规避的肯定性结论,也维持了三种免税“声明”(Certification)的做法,特别是基于非中国成分的免税条件。这样,美国商务部一方面能够保证美国市场供应,另一方面通过在免税“声明”要求中加入对于硅片和6种主材(银浆、铝框、玻璃、背板、EVA和接线盒)的非中国成分要求,迫使光伏产业在中国之外建立硅片和6种主材的供应链,从而达到全球供应链多样化和减少对中国依赖的战略目标,进而支持美国光伏产业发展。


与初裁结果相比,终裁结果的重要变化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产自(Produced in)中国硅片的澄清:针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在中国境外从中国多晶硅棒(ingot)切片是否应被视为中国硅片,以及在中国境内用非中国产多晶硅生产的硅片是否应被视为中国硅片的问题,美国商务部进行了澄清。美国商务部拒绝了利害关系的意见,认为基于对于相关法条的合理解释,如果从原料转化成运到第三国组装或完工的部件或原料的生产步骤发生在中国,则该部件或原料“产自”(Produced in)中国。也就是说,如果硅片是在中国切片形成的,则认为硅片是产自中国的硅片,无论硅棒以及多晶硅的产地或来源。反过来,如果硅片是在非中国切片形成的,则认为硅片为非中国硅片,无论硅棒以及多晶硅的产地或来源。这一澄清非常重要,将影响企业为满足第三种免税“声明”而对于硅片供应链的调整,并且对于认定6种主材(银浆、铝框、玻璃、背板、EVA和接线盒)是否产自中国也提供了指引。


(2)关于180天“使用”和“安装”的澄清:如果要使用总统令2年豁免期免税进口,即第一种免税“声明”,那么在2022年11月15日之后进口至美国境内的光伏产品,需要在2024年6月6日(或紧急状态结束)之后180天内在美国“使用”或“安装”。仅将电池或组件出售给某一特定项目方、在美国将电池装入组件、将电池或组件指定用于某一特定项目、或将电池或组件运送到项目现场,并不构成 “使用”或 “安装”。将电池或组件留在美国库存或仓库中、转售给另一方、随后出口或进口后销毁,不视为“使用”。


(3)增加两家AFA企业:两家强制应诉企业,Vina Solar(越南)和NE Solar(柬埔寨)因为拒绝美国商务部的实地核查而被认为不合作,从而适用AFA。AFA企业仍可以使用第一种免税“声明”,即在2024年6月6日前(或者紧急状态结束前)继续对美出口,但无法使用第三种免税“声明”。此外,Vietnam Sunergy(越南)被移出AFA清单。关于三种免税“声明”的介绍,请见下文免税“声明”部分。


(4)增加了韩华的第二种免税“声明”:在终裁中,美国商务部同意了韩华关于硅片出口商名称需要保密的评论,允许韩华使用第二种免税“声明”。


1. 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范围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维持了其初裁中对反规避调查产品范围的认定。本次反规避调查涉及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或越南完工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这些电池和组件使用中国生产的原料或部件,并从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或越南出口到美国。


电池:


符合下列情形的电池被认为规避了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1)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或越南用中国生产的硅片生产的;并且(2)符合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产品范围的描述。


组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组件被认为规避了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1)组件是用中国生产的硅片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生产的电池组装而成的;并且(2)组件使用的其他6种主材(即银浆、铝框、玻璃、背板、EVA、接线盒)有2个以上(即至少3个)是在中国生产的。


也就是说,只要硅片和至少3个以上其他主材产于中国,组件就属于本次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范围。反过来讲,如果组件使用的电池不是用中国硅片生产的,则不在本次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范围之内;即使组件使用的电池是用中国硅片生产的,但是其他6种主材只有不超过2个(包括2个)是中国生产的,则也不在本次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范围之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澄清,在第三国切片的硅片不被认为是中国产硅片,无论硅棒或硅料的产地或来源。这对于认定6种主材(银浆、铝框、玻璃、背板、EVA和接线盒)是否产自中国也提供了指引。


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范围与用于免税的第三种“声明”直接相关,具体请见下文免税“声明”部分。


此外,使用东南亚四国生产的电池在第三国组装的组件,不在本次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范围内,同样,使用第三国电池在东南亚四国组装的组件,也不在本次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范围之内。


2.美国总统豁免令的影响


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并未改变对总统令豁免征税的处理方法。2022年6月6日,为了满足光伏市场供应,美国总统签署了第10414号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授权2年内(或紧急状态结束前)豁免由于反规避调查而对进口自东南亚四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根据该总统令,2022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执行公告(自2022年11月15日生效),在2024年6月6日(或者紧急状态结束)之前豁免征收由于本次反规避调查而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并对于豁免征税的产品范围(Applied Entries)进行了规定。豁免征税的产品范围是指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光伏电池或组件:


(1)使用在中国生产的原料或部件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生产;

(2)从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出口到美国,没有在其他国家进一步加工;

(3)不属于美国对光伏产品的两次双反调查的征税范围;

(4)在2024年6月6日(或紧急状态结束)之前进口至美国境内;

(5)如果在2022年11月15日之后进口至美国境内,需要在2024年6月6日(或紧急状态结束)之后180天内在美国使用或安装。


对于符合上述豁免征税的产品,需要通过第一种免税“声明”(Certification)程序,具体请见下文免税“声明”部分。


对于不符合上述豁免征税的产品,美国商务部将指示美国海关对2022年4月1日(反规避立案日)至2024年6月6日(或紧急状态结束)期间来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光伏电池和组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除非符合第二种或第三种免税“声明”要求,具体请见下文免税“声明”部分。


3.免税“声明”(Certification)


美国商务部继续维持了其在初裁中关于免税“声明”的规定。基于2年豁免期、3家没有被认定规避的企业以及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范围,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规定三种特定情形的产品可以通过“声明”免于征税,并且提供了三个“声明”的模板。“声明”模板的具体内容,终裁较初裁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1)  第一种免税“声明”,模板附在终裁附件IV:


第一种免税“声明”是基于美国总统令规定的2年豁免期(或紧急状态结束前),具体适用的产品范围请见第2部分。第一种免税“声明”模板要求出口商和进口商声明其产品符合豁免征税的产品范围。关于适用主体,第一种免税“声明”适用于所有出口商,包括没有被认定规避的出口商,被认定规避的出口商,没有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出口商,没有参与反规避调查的出口商,还包括新设立的出口商和被适用AFA的出口商。


(2)  第二种免税“声明”,模板附在终裁附件V:


第二种免税“声明”适用于3家没有被认定规避的强制应诉企业。第二种免税“声明”模板要求出口商和进口商声明,该产品是由这些强制应诉企业生产并出口至美国,且硅片是来自特定的供应商,并且符合经过美国商务部认定不存在规避的情形。


(3)  第三种免税“声明”,模板附在终裁附件VI:


第三种免税“声明”适用于不在反规避调查产品范围内的产品。第三种免税“声明”模板要求出口商和进口商声明,电池或组件不是用中国硅片生产的,或者即使组件使用的电池是用中国硅片生产的,但是其他6种主材只有不超过2个(包括2个)是中国生产的。关于适用主体,第三种免税“声明”适用于除了被AFA出口商之外的其他出口商,包括没有被认定规避的出口商,被认定规避的出口商,没有被选为强制应诉的出口商,没有参与反规避调查的出口商,还包括新设立的出口商。


在终裁阶段,美国商务部没有接纳申诉方Auxin的反对意见,坚持认为使用中国硅片加2个中国主材的组件产品不构成规避。


对于终裁中被认定不合作而适用“不利可获得事实(AFA)”的出口商,无法使用第三种免税“声明”对美国出口。


上述“声明”分为“进口商声明”(Importer Certification)和“出口商声明”(Exporter Certification),进口商和出口商需要分别签署,并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进口商声明”:进口商必须签署和保存“进口商声明”,并保存一份副本以及所有支持性文件。除下文所述的例外,“进口商声明”必须在清关时完成、签署并注明日期。进口商或代理必须向美国海关提交“进口商声明”和“出口商声明”,作为进口清关文件的一部分,将它们上传到ACE的DIS系统中。进口商的代理不可以代签。


“出口商声明”:出口商必须签署和保存“出口商声明”,并向进口商提供副本和所有支持性文件(如发票、采购订单、生产记录等)。除下文所述的例外,“出口商声明”必须在发货时完成、签署并注明日期。“出口商声明”应该由向美国出口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或越南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或太阳能组件的一方作出。


“进口商声明”和“出口商声明”需要保存到(1)所涉及的货物入境后五年,或(2)在美国法院对这些货物的任何诉讼结束后三年,两者较晚的时间。“进口商声明”和“出口商声明”以及支持性文件需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和美国海关的稽查。


对于反规避初裁在联邦公告公布之日起14天(即2022年12月22日)后的进口,“进口商声明”需要在提交清关申报(Entry Summary)同时完成和签署。“出口商声明”需要在发运日当天或之前给到进口商副本。对于自2022年4月1日(反规避立案日)至初裁在联邦公报公布之日起14天(即2022年12月22日)内的进口,且进口尚未被清算(或清算尚未完成)的,“进口商声明”和“出口商声明”需要在联邦公报公布初裁日期后的45天内完成和签署。对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22日之间的进口,进口商和出口商可以选择在一份“声明”中涵盖多笔进口,或者就每笔进口分别签署“声明”。


4.对于无法免税的进口所适用的税率


在不符合上述三种免税“声明”的情况下,反规避措施适用的保证金税率如下:


(1)如果东南亚四国出口商在中国案中已经有了单独税率,适用中国案的单独税率;

(2)如果在中国案中没有单独税率,那么适用供应中国硅片的出口商在中国案的单独税率;

(3)如果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那么适用中国案惩罚性最高税,即238.95%的反倾销税率和15.24%的反补贴税率。


总的来说,虽然美国商务部作出了肯定性规避认定,但是预计绝大部分企业通过2年豁免期和调整供应链后基于免税的“声明”,仍然能够维持对美国出口。美国商务部在豁免期结束后适用的第三种免税“声明”中关于非中国成分的免税条件也会产生实际效果。据悉,初裁后中国境外的硅片和6种主材的供应链已经正在建立或扩大,光伏产品的供应链正在变得更加多元化。


在终裁公布后,我们收到了很多客户的询问,为此我们对于终裁内容进行以上解读和分析,供行业同仁参考,并不作为法律意见。


中国光伏产业由于全产业链和产业规模的优势,在国际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与各国保护和支持本国光伏产业的产业政策发生了直接冲突,因此过去十年来持续爆发贸易摩擦。锦天城深耕行业,有幸持续为中国光伏行业提供服务,协助中国光伏行业应对了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达成价格承诺以及后续法院诉讼和临时复审、美国对光伏产品的201保障措施调查及到期复审、印度对中国光伏第一次和第三次反倾销调查。此外,锦天城还代理头部企业应对欧盟、美国、印度、加拿大和土耳其的贸易救济调查,美国反规避调查,欧盟成员国海关和美国海关的稽查和审计,以及美国海关关于强迫劳动的执法和合规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