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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的全面解读

作者:王佑强 2022-05-26
[摘要]202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中英文版)[下称“区块链应用意见”]。这是继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并确认以“区块链及其哈希加密”等技术手段认证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可直接被法院认采用以来,针对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在司法领域、社会治理、数字经济等领域价值给予更全面的司法确认。

202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中英文版)[下称“区块链应用意见”]。这是继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并确认以“区块链及其哈希加密”等技术手段认证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可直接被法院认采用以来,针对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在司法领域、社会治理、数字经济等领域价值给予更全面的司法确认。


关于区块链对于数字经济的价值,早在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就首次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2020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能源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922号),正式从国家政策层面提出“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并明确到2025年将形成现有算力资源、数据资源向“智力资源”高效转化的基本态势。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区块链应用意见”的出台,处于法律实践一线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各信息、数字化经济实体、服务机构和个人如何认识对于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经济、数字生产要素化可能带来巨大影响,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将结合“区块链应用意见”的规定尝试进行全面解读。


最高院的“区块链应用意见”全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坚持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应有之义。再好的法律也要靠人来执行,律师代理当事人办案、法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意见依法认定法律事实和作出裁决都离不开对法律理解、适用,区块链技术与法律司法适用相结合,可使立案、程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当事人主张与抗辩、证据和事实认定等电子化留痕并难以篡改。随着区块链技术与司法行政、司法裁量、执行等应用场景的不断融合,链上司法程序正义保障更贴近当事人和社会,有助于最大限度避免司法腐败和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增强法官、律师、警察等职业群体和全社会的法律敬畏之心!


“区块链应用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形成较为完备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标准体系,数据核验、可信操作、智能合约、跨链协同等基础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区块链跨链联盟融入经济社会运行体系,实现与政法、工商、金融、环保、征信等多个领域跨链信息共享和协同,主动服务营商环境优化、经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化解和产业创新发展;……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为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区块链司法应用为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高服务和保障是“区块链应用意见”的工作目标。相比较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颁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区块链技术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服务和保障,这次的“区块链应用意见”站在服务和保障国家数字经济、社会数字治理、产业创新的高度作了更全面的规定,必将在“十四五”期间对各行各业产生深刻影响。首先,数字经济本质是以“数据”为驱动的新型智能经济,数据要成为生产要素必先确立法律上的产权形态,而法律上的产权确立需要有更多的“数据”应用场景及数据的流动方可体现其经济和应用价值,因此“数据的市场”和“数据的产权”将是打通数据的法律确权和财务量化的两个前提。


众所周知,2021年以后京沪相继设立了数据交易所,深圳的数据交易所也已在筹备当中,各地的数据交易所基本涵盖了工业生产、商业贸易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各个领域,是“数据的市场”具体体现。随着“区块链意见”在司法领域的深入实施,各行各业的“数据孤岛”有望被逐步打破。数据的价值交易和数据的产权流动将为数字经济、社会治理注入新的巨大动力。当数据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交换价值,任何产生数据背后的行为都将受限于其作用下的场景规则,即“链上法治”,这会极大提高政府、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成本,便捷的可追溯特征和法律证据效力使得社会征信也更有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基于法庭的证据规则意义上的“证其有”,可能将直接作用于政府反腐、权利(力)滥用、商业欺诈等诸多领域,并极大提高违法、违规和失信成本,有力促进信用中国、良好社会治理、营商环境建设。


另一方面,在新兴产业和领域比如生物医药、人类基因、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基于数据的研发、设计、产品化逐渐有了明确的司法保障基础依据。数据的司法保障有助于逐步打破企业与企业、政府与企业、社会与企业之间的“数据孤岛”状态。随着大数据的合法流动,产业的设计规划、研发、数据驱动的智能制造、市场开发与销售、客户维护、供应链等将迎来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经济模式和运行状态。随着数据生产要素化的深入,服务业也将面临不同以往的挑战和改变,区块链的司法应用极大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使用价值,专业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可能会面临传统“信息不对称”收费模式下的冲击。以往信息化时代的“数据”和“信息”在方便人们触达“海量”专业信息的同时,也造成了人们“无效信息”决策困境,因为没有人愿意为不具有真实性保障的信息买单,信息和数据欺诈大行其道,各类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正如前文所述,数据司法确权和数据市场流动是数据生产要素的“两轮”,其基础是区块链技术服务和保障下的数据互通和共享、共治,这为区块链技术保障下的DAO(去中心化社区)应用和DAPP(去中心化应用程序)打开了充分应用空间,新一代“价值互联网”时代到来,包括律师、审计、投行、评估、咨询等以专门知识为价值载体的服务机构可能面临新的挑战!数据的真实性司法保障对于权利主张、责任追溯方面的法律证据意义越大,基于行业资质、经验和专门知识垄断形成的竞争门槛也将受到更大的威胁,原因是“数据资产化”使得任何一个接近或掌握专门知识的个人能以区块链加密合法证据状态下的交易获得更多安全保障。其实,大约在四年前,笔者在一次成都举办的国际数字化论坛上,就听到来自英国的 专家断言“未来的证券交易所可能会消失”令人感到惊诧的观点,时至今日,再看数字化的滚滚浪潮,未来的资本市场的主要物理设施“证券交易所”及“企业上市”融资方式必将面临巨大变革,或许并非危言耸听!


“区块链应用意见”第二部分提出“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从“加强区块链应用顶层设计”、“持续推进跨链协同应用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区块链技术能力”、“建设互联网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五个方面对法院的区块链平台建设提出了要求。从五个方面的法院区块链建设具体要求看,基本涵盖未来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庭前调解、证据提交、庭审、裁决、执行等司法全流程,除了能极大便利争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和解决外,也利于推动全社会的普法教育,起到减少实际纠纷和前置性“定分止争”社会化效果。


“区块链应用意见”第三部分提出“充分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从“保障司法数据安全”、“保障电子证据可信”、“保障执行操作合规”、“保障司法文书权威”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随着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的深入和场景应用的展开,社会力量介入对链上主要“节点”的监督可能变得必要,最大限度发挥区块链非对称等加密技术可靠性、“时间戳”防篡改在链上作用,以防止链上建设方、维护方等重要节点滥用“公权力”和技术、信息的不对称进行认为干预等不利影响。笔者人为,通过与律师协会、律所、律师、公正机构、检察院、合格证人等介入链上“节点”监督,可能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路径。


“区块链应用意见”第四部分提出“充分发挥区块链优化业务流程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效率”,从“支持立案信息流转应用”、“支持调解与审判流程衔接应用”、“支持审判与执行流程衔接联动”、“支持提升执行效率”、“支持执行干警便捷办案”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五个方面是对第二部分“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的具体工作细化,这里不需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以上五个方面的区块链司法应用场景得以落实,法院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将得到极大改善,同时各地司法裁决统一法律适用、减少自由裁量带来的司法错误、冤假错案也大有裨益。


“区块链应用意见”第五部分提出“充分挖掘区块链互通联动的巨大潜力,增强司法协同能力”,从“提高律师资质验证协同能力”、“提高政法部门案件协同办理能力”、“提高跨部门协同执行能力”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从具体司法实践看,通过将司法鉴定、公证、产权资质等社会机构纳入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将有助于律师办案的证据验证,也能提高司法监督和公正;通过公安、法院、检察院及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跨链数据互信和共享,有助于在办案件多维司法监督和协同办案效率,增加错案、冤案、假案的前置全链条审查和透明度,可最大限度做到“办即留痕”,促进司法行政公平公正和效率。


“区块链应用意见”第六部分提出“充分利用区块链联盟互认可信的价值属性,服务经济社会治理”,从“保护知识产权”、“支持营商环境优化”、“支持数据开发利用”、“支持金融信息流转应用”、“支持企业破产重组”、“支持征信体系建设”六各方面进行了规定。正如笔者在前文指出的那样,这次的“区块链应用意见”站在服务和保障国家数字经济、社会数字治理、产业创新的高度作了全面规定,是对“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在司法保障工作上的全面落实,必将对中国的数字经济转型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行各业产生深刻影响。


“区块链应用意见”第七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加大支持力度”、“注重应用示范”、“确保安全可靠”、“积极宣传引导”六各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六个方面旨在动员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推动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通过落实以“智慧法院”为核心的区块链司法应用,构建“数据确权”为目标的合法、有效及安全的“智能合约”链上司法保障机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数字经济的本质是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智慧经济。随着“区块链应用意见”出台,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慧生活已经真实地走进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期待“区块链应用意见”成为数字经济的法律保障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