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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新旧版本的梳理

作者:张申兴 于充 2023-04-17
[摘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即将在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为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实施,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相关业务,中基协两日前发布了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即2023年修订版),该清单也与新规同步在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同时废止。本次发布的2023年修订版清单摒弃了原清单就股权类与证券类分为两个版本的体例,并且整体而言,在配合新规的基础上对材料的准备有了更为精细、明确的要求,笔者就上述两版清单对比梳理如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即将在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为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实施,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相关业务,中基协两日前发布了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即2023年修订版),该清单也与新规同步在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原清单“)同时废止。本次发布的2023年修订版清单摒弃了原清单就股权类与证券类分为两个版本的体例,并且整体而言,在配合新规的基础上对材料的准备有了更为精细、明确的要求,笔者就上述两版清单对比梳理如下:


一、新旧版本变化概况


(1) 不再区分证券类或股权类管理人的清单版本,合二为一;


(2) 新增季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合理性说明、应急预案制度、穿透核查SPV出资主体实际出资人的主营业务、经验和出资能力、实际控制人提供负债情况、财务报告等财务材料等要求;


(3) 针对部分修订项目,补充进行特殊说明,强调涉及变更的注意事项;


(4) 清单项目数量由31项增至37项,新增部分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为依据,要求更细致且更具针对性。


二、新旧版本对比详情


(注:蓝色字体为删减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修订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与2022版本对比)

名称

材料

名称

2022版本

2023版本

证券投资

股权、创业投资

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若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若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可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事项如有变更,将章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上传,或上传最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事项如有变更,将章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上传,或上传最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

应当提交申请机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将章   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提交,或提交最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

实收资本/ 实缴出资证明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注: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注: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应当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应当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提交,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全体员工简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申请机构专职员工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1号》 (以下简称《登记指引 1号》)第九条规定,总人数不得少于 5人,并提交全体员工简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材料:

1.全体员工简历应当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2.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

3.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1.办公场地应当符合《登记指引 1 号》第八条规定,并提交办公场地产权证书等产权文件,如为租赁所得,还应当提交剩余租赁期不少于12 个月的租赁协议 (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 如为转租所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2.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应当提交合理性说明材料。

商业计划书

应提交商业计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机构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不得套用模板,应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应提交商业计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不得套用模板,应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拟投项目证明资料: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应上传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商业计划书应当清晰合理、具有可行性,与申请机构的业务方向、发展规划、人员配备等相匹配。

商业计划书应当对未来发展方向和运作规划做出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核心团队情况、资金募集计划、投资方向、投资计划等内容,不得套用模板。

集团化新设合理性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私募合理性说明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私募合理性说明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有关指引的规定,并提交材料说明以下情况:

1.是否具备新设合理性与必要性,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续、合规、有效展业等相关要求,并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运营情况、诚信情况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

2.是否已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提交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安排

3. 是否已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说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

相关承诺函

1.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
  2.申请机构应按照私募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审慎提交材料,需承诺提供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3.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需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4.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相关承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更新登记承诺函签章。)

1.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
  2.申请机构应按照私募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审慎提交材料,需承诺提供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3.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需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4.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相关承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更新登记承诺函签章。)

申请机构应当在   AMBERS 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登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应当完整准确填写。

(相关承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登记承诺函签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曾从事债券投资或提交债券投资业绩的,应当提交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的承诺函。

相关登记信息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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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四章关于信息变更和报送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要求的相关材料。

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提供债券投资业绩的,或出资人、高管人员过去曾从事债券投资的,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

(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可一并上传。)

(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可一并上传。)

1.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文件、引导基金相关批复等相关支持文件的,可一并提交。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存在拟投项目并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可提交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人的相关政府文件等。

3.申请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存在《登记指引 1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如有)。

相关制度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申请机构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制度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申请机构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制度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指引 1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并提交相关制度文件,制度应当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得照搬照抄。主要包括:

1.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 (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 等制度。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 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 应急预案制度: 申请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冲突业务许可文件

1.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2.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3.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

1.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2.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3.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

1.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2号》 (以下简称《登记指引 2 号》) 第十八条规定,披露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

2.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冲突业务。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

相关主体诚信记录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存在诚信信息的,需上传相关文件。)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存在诚信信息的,需上传相关文件。)

1.应当说明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是否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登记指引 2 号》第七条规定的负面情形,申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 (以下简称《登记指引 3 号》) 第二条规定的负面情形,如有涉及请提交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等相关文书、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并说明负有何种责任。

2.应当说明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是否存在《登记指引 2号》第八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记指引 3 号》第三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如有涉及,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关部门的文书、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3.应当说明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或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如有涉及,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关部门的文书、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财务信息

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请上传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季报不强制经审计)

(1.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

2.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

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请上传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季报不强制经审计)

(1.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

2.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

1.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应当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材料。

成立不满一年的,应当提交最近一个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出资人信息

证件扫描件、学历/学位文件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应当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当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交最高学历/学位文件。

(自然人提交)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文件

1.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对于适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提交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及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已实现三证合一,可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对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文件及翻译件。

(非自然人提交)

实缴出资证明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应当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应当将原出资证明 (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 、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提交,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出资人出资能力材料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出资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和《登记指引 1号》第五条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1.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出资人对申请机构已实缴资金的合法来源并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出资能力材料应当能够覆盖其全部认缴出资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 (SPV) 出资的,应当穿透至最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主体,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2.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材料包括: 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 (应当提交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 、固定资产 (应当提交非首套房屋产权文件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 等材料。

3.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如为经营性收入,应当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说明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出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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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和《登记指引 1号》第六条要求,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并提交相关材料:

1.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SPV 间接出资的,应当提交其对 SPV 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且穿透后合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比例或实缴金额应当符合《登记指引 1 号》第六条相关要求。

出资架构合理性说明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1.申请机构出资架构应当符合《登记指 2 号》第二条要求,不得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出资架构设计。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 SPV 设立两层及以上嵌套架构,特殊情况下通过 SPV 设立两层及以上嵌套架构的,应当提交合理性、必要性说明材料。

2.通过 SPV 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财产份额的,协会按照股东、合伙人相关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核查,上述间接出资人应当提交其工作经验、诚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相关材料。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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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登记指引 2 号》第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出资人为自然人且与金融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交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说明是否符合竟业禁止等要求。

2.非主要出资人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如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存在相关受益所有人的,应当提交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证件扫描件、学历/学位文件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应当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当完整填写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交最高学历/学位文件。

(自然人提交。)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文件

1.若实际控制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对于适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提交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及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若实际控制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可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对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文件及翻译件。

(非自然人提交。)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

1.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第一大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1.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第一大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1. 应当提交展示完整出资架构的控制关系图,控制关系图应当体现所有层级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并标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出资比例和实缴金额等情况。

2.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存在资产管理产品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产品或代为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3.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最近五年从事过冲突业务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从事冲突业务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实际控制人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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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指引 2 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为公司的,应当优先从持股 50%以上的股东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不存在期限安排的一致行动协议;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应当提交节选公司章程,并进行简要说明;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应当提交节选公司章程,并进行简要说明。

2.申请机构为合伙企业且特殊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申请机构的,应当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申请机构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实际控制人认定,但同时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最终控制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经验、诚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相关材料。

3.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材料说明共同控制情况。

4.因出资分散无法按照《登记指引 2 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结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说明详细情况,并按《登记指引 2 号》第十六条要求指定出资人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并提交确保控制权结构不影响申请机构良好运行的内部治理、决策机制等制度安排。

5.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 2 号》第十三条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存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交相关材料。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政府管理文件、会议纪要等具备一定效力的材料。

相关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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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符合《登记指引 2号》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并提交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材料、离职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

2.实际控制人具备《登记指引 2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实际控制人具备《登记指引 2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具备《登记指引 2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相关产业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 (如有) 、上市安排(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并提交相应材料。

实际控制人财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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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材料说明其负债情况。

2.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实际控制权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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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2.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和《登记指引 1号》第十六条规定,提交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说明材料。

3.应当说明是否已按《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

其他材料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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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登记指引 2 号》第三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材料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否已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是否已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2.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与金融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说明是否符合竟业禁止等要求。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证件扫描件、学历/学位文件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高管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高管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应当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当完整填写高级管理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交最高学历/学位文件。

相关经验材料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1.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和《登记指引 3 号》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并提交材料说明上述人员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材料、离职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高级管理人员 24 个月内在 3家及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相关工作经验不予认可。

2.相关人员具备《登记指引 3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相关人员具备《登记指引3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人员具备《登记指引 3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相关产业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如有)、上市安排 (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

投资能力材料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 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 年内连续 24 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材料。24 个月内为2 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3.投资业绩材料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应当说明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向、管理产品规模等。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 3 号》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当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 (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 、投决会决议 (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 、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2.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不作为股权类投资业绩材料。24 个月内为2 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

高管需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

(高管承诺系统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高管需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

(高管承诺系统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任职期间按要求持有申请机构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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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关材料。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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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律师尽调底稿

律师可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

 

律师可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

 

承办律师可自愿选择提交对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协会可视情况要求承办律师提交上述尽职调查底稿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