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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法》修订:会不会激活注册资本相关犯罪规定?

作者:全永杰 全开明 2024-02-26

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修订中,就实践中出现的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注册资本全面认缴登记制又重新回归到限期认缴登记制。回顾历史,在全面认缴登记制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在本文合称为“注册资本相关犯罪”)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在限期认缴登记制下,则无差别地适用于全部公司。因此,本次《公司法》修订会不会激活前述注册资本相关犯罪规定?这可能是股东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


二、《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立法变革与注册资本相关犯罪规定立法变革高度关联,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呈现最大限度非罪化趋势


(一)为保障《公司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注册资本相关犯罪进行立法规制


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主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它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就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国有企业要实行公司制。为配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了《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实施。基于国企改革的特定历史背景,《公司法》确立了严苛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还按照其经营业务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少于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少于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少于10万元。


按照当时人民币的购买力,前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疑是非常高的创业门槛。尽管如此,为了追求财富,创业者想尽各种办法,申请设立公司。这其中就存在很多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完成公司登记即抽逃资金的情形,更有甚者设立公司就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建立且国企公司化改革刚推行的大背景下,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侵蚀了《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登记制度根基,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势必要予以严惩。当时的《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显然不会有相应的定罪处罚规定。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2月28日发布、实施《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保障《公司法》的顺利实施。至此,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行为正式入刑(详见《决定》第一条、第二条[2])。1997年新《刑法》将《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进行微调,作为其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并延续至今。


(二)2005年《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为限期认缴登记制,导致相关犯罪案件大幅下降


1993年《公司法》确立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规定了较高的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而且,从财务角度上看,公司在设立之初,营业现金流量小,对资金的需求量也相对较少,全额缴纳注册资本,势必造成资金在公司中的停滞和浪费,增加资金占用成本,提高资金成本率,在我国这样一个资金短缺的国家无疑是雪上加霜[3]。


旨在鼓励民间投资,2005年《公司法》修订,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成限期认缴登记制,即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可以限期认缴,募集设立则不行)。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不同的经营业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统一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公司为人民币500万元。笔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为关键词,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搜索了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0日我国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4],数量分别为464件、362件(年均54件、42件),已经下降到比较低的水平。


(三)2013年《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登记制变为全面认缴登记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为了鼓励大众创业,2013年《公司法》再次修订,规定了全面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被取消,股东可以自由约定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在认缴登记制下,规制注册资本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定被虚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及时发布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主要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直销、劳务派遣企业等(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014年5月20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在注册资本缴纳方面不再有刑事合规风险。


简而言之,注册资本相关犯罪规定就是为保障《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的,而且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完善,呈现出最大限度的非罪化趋势。


三、分析与展望


毋庸置疑,2013年《公司法》推行认缴登记制,降低了创业门槛,极大激发了投资热情和活力,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践中产生了盲目认缴现象,认缴期限过长(有的上百年),认缴数额过大(有的超千亿),随意延长出资期限,任意增资,有悖于客观常识,有的滥用股东期限利益,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对债权人造成了侵害[5]。


为回应实践需求,2023年《公司法》大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面认缴登记制又回归限期认缴登记制,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实行实缴登记制。不少股东担心,虚置多年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规定会不会被激活,成为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笔者认为,前述罪名理论上不排除被激活的可能性,但基于人们对注册资本信用功能的认知更加理性,鼓励创业、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就业的长期政策导向、刑法的稳定性与谦抑性要求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已无再次激活的必要性,被激活的可能性较小。理由如下:


(一)人们对注册资本信用功能的认知更加理性


 我国《公司法》最初规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旨在通过资本信用,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注册资本是设立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故其是一个静态概念。而公司一旦设立,注册资本即变成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一个时点数,它会因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而发生变动。公司经营得好,公司资产就会增加;公司经营不好,公司资产就会减少,资不抵债,甚至破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了30多年,市场主体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交易经验,不会简单依据交易相对方的注册资本数额作出决策,仅作为参考信息而已。特别是在进行重大交易时,交易一方通常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辅助决策,控制风险。由此可见,注册资本的信用功能(即交易安全保障作用)已经变得很小。


(二)鼓励创业、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将是我国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基本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主要表现为经济下行,国际环境恶化,部分产业转移等。因此,鼓励创业、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将是我国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基本政策。收缩性、抑制性政策将会审慎出台。重新激活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规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空政策,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影响营商环境,这是立法机关不得不考虑的重大问题。


(三)刑法的稳定性与谦抑性要求


刑法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极其重要的法律。刑法朝令夕改,有开历史倒车之嫌,显然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相违背,故不宜再入罪。


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在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可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刑法的使用。首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渐完善。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时,我国还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公司注册资本发挥着重要的信用功能,被视为交易安全的保障。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为市场主体降低交易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局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专业商业机构提供的征信信息以及其他互联网公开信息等,业已成为市场主体进行决策非常重要的社会信用信息来源。相比之下,公司注册资本信息所承载的信用功能已经十分弱化、边缘化。其次,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已对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行为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入罪范围限于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特定公司足以。


(四)在操作上有被规避的极大可能性


本次《公司法》修订后,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申请公司登记的时候,由于是认缴,只要股东所认缴的金额不明显过高,不违背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就可以正常设立。5年期限届满后,股东无法全部实缴,也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至多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然前述行为不构成犯罪,股东就没有必要先实缴出资,待公司成立之后再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罪也可能被规避掉。


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注册资本明显过高、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则可以在过渡期内先减资,再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如此一来,也可能避免落入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四、特定情形的合规建议


如前所述,尽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激活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于那些在招投标、资质申请、银行贷款等对注册资本以及实缴出资有特定要求的公司,为了规避不必要的刑事风险,还是建议:注册资本数额以必要为原则,出资期限设定5年最长期限,出资方式多样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实缴出资信息尽量不要弄虚作假。


注释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徐昌荣:《全额缴纳制是否符合中国国情——谈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登记中遇到的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5(总31)。

[4]笔者没有找到《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实施之日(1995年2月28日)至第三次修订《公司法》(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为限期认缴登记制)实施之日(2006年1月1日)我国法院一审受理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件的公开数据,故只统计了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案件数据。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新〈公司法〉完善认缴登记制 引导创业者理性投资》,https://www.samr.gov.cn/djzcj/gzdt/art/2024/art_6097c00bf4fd49e7889d522d33d438b8.html,访问时间: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