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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口秀从业者规范管理的书面建议—从《著作权法》第三条出发

作者:齐宝鑫 2022-03-01
[摘要]“脱口秀”源于英文“Talk Show”的音译,通常是指访谈类节目,但实际上目前流行于荧幕的中国脱口秀对应的是“Stand-up comedy”,即单口喜剧,其表现形式类似于我国传统的单口相声。

一、背景


“脱口秀”源于英文“Talk Show”的音译,通常是指访谈类节目,但实际上目前流行于荧幕的中国脱口秀对应的是“Stand-up comedy”,即单口喜剧,其表现形式类似于我国传统的单口相声。


近年来,脱口秀一方面为打破喜剧演员及其搭档或师生角色表演模式创造机会,为直接与观众对话提供空间;另一方面,其更松散的叙事和语言结构也让广大喜剧表演者对一系列更宽泛的题材进行探讨,包括直接使用表演者的个人经历,这种创新往往更具有独创性。例如,知名加拿大喜剧表演者大山的单人表演更多倾向于以故事为基础而非西方国家单人喜剧式的单句消化/俏皮话,通过中外两种表演艺术形式的结合,以喜剧为媒介促成中外相关艺术更紧密的交流[1]。


从《著作权法》的视角来看,脱口秀具备了在艺术领域内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基本特征,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当属无疑。但具体属于哪一门类的艺术形式,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其创作与表现形式加以判定。不同的艺术和作品类型,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明确界定脱口秀所属艺术类型的前提下,方可将其权益保护纳入合适的协会进行相应的服务、引导与管理,并加以适当的权益保护。


有观点认为脱口秀表演是典型的“即兴演说”,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口述作品”的定义,因此将其归为“口述作品”。但目前针对“口述作品”尚无相应的全国性文艺家协会对相关从业者提供管理和服务,亦无机构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以有力保护。与其他有着较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艺术形式及其作品相比,脱口秀及其作品显得较为“孤单”。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层面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目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共有团体会员56个,其中包括中国作家协会(行政独立单位)、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等全国文艺家协会,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联以及中国石油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煤矿文联、中国电力文协、中国水利文协、中国石化文联、全国公安文联、中国检察官文联、中国人民银行文联、中国金融文联10个产业行业文联[2]。在文学艺术领域内,除了“口述作品”之外,《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均有对应的协会对相关从业者(会员)开展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工作。其中,文字作品对应的管理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简称“中国作协”)。从艺术和作品类型及相应的协会名称、协会会员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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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口述作品”的定义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对“戏剧作品”的定义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对“曲艺作品”的定义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脱口秀表演基本符合“口头语言形式表现”这一形式特征,但脱口秀剧本的存在却又明显与“即兴”的基本特征相违背。若是没有提前创作剧本、完全即兴发挥的脱口秀表演,可能构成“口述作品”。即使构成“口述作品”,因目前尚无针对“口述作品”的协会对相关从业者进行统一管理,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而若将事先有剧本的脱口秀表演归为“口述作品”,又显得不够妥当。


对于事先有剧本的脱口秀作品,可根据其与曲艺表演类似的形式将其归入“曲艺作品”,而非“戏剧作品”。理由在于,对比曲艺和戏剧来看,学界长期以来用“说法现身”与“现身说法”加以区分。曲艺的本质是以表现为主、再现为辅的艺术形式,以叙事为主兼并抒情,抒情基本通过人物形象的塑造以及表演者的点评[3]。其主要艺术特点是基于舞台表现的说话/演唱来叙事,同时辅之以表演、音乐伴奏等。曲艺表演大多是演员以第一人称出现、一人多角、跳进跳出的“说法现身”。


相较而言,戏剧的本质是通过演员扮演角色并综合场景、舞美等艺术手段进行叙事的艺术,在故事情节的推进以及角色的道白或唱段之中予以抒情,其主要艺术特点是戏剧矛盾(冲突)。戏剧表演往往是角色化、一人一角,演员在规定的情景中正确执行人物的舞台行动,因此被称为“现身说法”。


基于上述分析,脱口秀表演符合一人多角、“说法现身”的曲艺表演典型特征,而非一人一角、“现身说法”的戏剧表演特征。将其纳入相应的协会予以管理和保护较为合适,发挥相关文艺家协会对脱口秀从业者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这既有利于脱口秀从业者树牢守正创新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有助于加强对脱口秀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著作权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总结与建议


从《著作权法》的视角,同时结合脱口秀表演自身的表现形式,建议:


1、将脱口秀从业者纳入相应文艺家协会服务管理的范畴


由相关的文艺家协会加强对脱口秀演员和脱口秀从业者的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等工作,对从业者进行思想引领,举办脱口秀创作和理论研讨活动,促进脱口秀人才培养,开展中外脱口秀文化艺术交流,对脱口秀从业者的权益保护提供建议等。


随着文艺从业人员的形态日趋多元,目前上海新文艺工作者联合会作为行业组织也对越来越多的体制外文艺工作者进行指导和引领,其可能为脱口秀从业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新路径。另外,以脱口秀从业者为主体创办相关脱口秀表演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可能也有利于对脱口秀表演及其表演者更直接的保护。


2、加强调研、开展试点,为脱口秀从业者提供服务


可在脱口秀从业者相对较聚集、行业发展较成熟的城市和地区,如上海市等地可先进行试点,请相关部门和地方文艺家协会就脱口秀的发展、艺术特色、从业者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在对其行业发展、从业者个人发展需求、权益保护现状等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脱口秀作品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建议。


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脱口秀演员成为了地方相关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另外,前文所提到的上海新艺联让“漂”在上海的舞蹈、音乐、戏剧等文艺工作者找到组织,也是一种“打包收编”的创新尝试。这为脱口秀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也为保护脱口秀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而鼓励脱口秀从业者不断创新提供了组织基础。


脱口秀演员,需要的是一个全国性的、专业的、强有力的组织进行“懂我式”的管理与服务,让脱口秀不再漂泊在外,找到属于脱口秀人自己的家。


注释

[1] 来源:《大山:相声vs单人喜剧》,国际说唱艺术联盟微信公众号,2021年10月19日。

[2] 中国文艺网_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介 (cflac.org.cn)

[3] 贾振鑫. 基于曲艺思维的曲艺与戏剧区别之辨[J]. 曲艺, 20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