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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如何依据“一纸协议”确定

作者:方青 李媛 2020-11-06
[摘要]古语曾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的意义或许因人而异,但婚姻作为家庭成立的前提,是多数人的羁绊。社会的急剧演化也带来家庭关系的变化,实践中,人们多数以“夫妻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承诺”、“保证书”等约定作为忠诚义务的具体化形式,以期望达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效果。

古语曾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的意义或许因人而异,但婚姻作为家庭成立的前提,是多数人的羁绊。社会的急剧演化也带来家庭关系的变化,实践中,人们多数以“夫妻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承诺”、“保证书”等约定作为忠诚义务的具体化形式,以期望达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效果。


“忠诚协议”是依附于夫妻身份关系而成立的,通常将其定义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不能完全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明确“忠诚协议”的效力,但第460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该条规定为身份关系运用合同法打开了方便之门。


近期,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引起笔者的关注。该案从2014年起至今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以及重审,在事实相同的前提下,涉案忠诚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由被完全认可到重审时被认定为无效,由于社会舆论对夫妻无过错方的偏向,重审判决难免引起部分人的不满。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2010年4月,因李某男与王某女发生打斗,在王某女父亲的提议下,李某男签署保证书一份,内容载明:“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王某女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2012年7月,李某男再次殴打妻子王某女,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双方离婚,之后王某女就该保证书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保证书有效。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肯定了保证书涉及财产归属约定的效力,但浙江高院再审认为李某男签订该保证书有特殊背景,裁定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1月,重审法院作出(2019)浙0681民初129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保证书不能作为处分夫妻财产的依据。


法院认为:


1、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李某男是按照王某女父亲的意思出具的涉案保证书,双方当事人以维护婚姻稳定的合意签订“忠诚协议”,并非是对夫妻财产处分的合意;


2、双方对于保证书的约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在没有补充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意思表示不明,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

 

笔者尝试从本案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厘清“忠诚协议”效力有关的问题并进行适度延伸。


1、“忠诚协议”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忠诚协议”享有诉讼权益,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在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本身就是法院审理的范围;其次,当事人离婚后又以“忠诚协议”提起的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应当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实践中有争议的在于当一方仅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而不要求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类案件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作用在于维护夫妻感情,人民法院在该种情形下应当受理;但也有观点认为该种情形属于《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且在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的背景下不具有诉讼意义,其性质应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在离婚判决前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对约定内容反悔。


笔者认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首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并非是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的诉讼;其次,可将“忠诚协议”视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条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合意确定,不能仅局限于离婚这一项,协议的效力并不以离婚为前提;再次,《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已经肯定了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而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如出轨等,往往存在向婚外第三人高消费、高额赠予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最后,“忠诚协议”本身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这与离婚并存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


笔者认为因“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但为节省司法资源,在当事人不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忠诚协议”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其有效或无效,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一般需要考察以下要件:(1)订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4)采用书面形式确立。


符合上述要件时,“忠诚协议”就应当被充分认定为有效,但也要注意财产分配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考虑财产分配合理性从而对财产分配进行调整。


对此,除了要符合以上要件外,笔者建议大家在签署“忠诚协议”时也要关注:(1)为印证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即便单方出具的忠诚保证书,双方也都需要签字确认;(2)只对双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不要涉及离婚自由、抚养问题等有关人身的约定;(3)明确违背忠诚义务的具体行为;(4)充分考虑双方的责任承担能力,对财产及债务分配进行合理的约定,审判时更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但在债权人对夫妻债务分配不知情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忠诚协议”可否约定过错方“净身出户”?


当前,“净身出户”约定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完全支持违背忠诚义务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净身出户”的判决占少数,大多数法院在处理该类判决时,认为过错方也应当具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一方“净身出户”会造成其生活困难,因此为避免双方利益过于失衡,法院在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基础上,往往会考量双方财产情况和责任承担情况对财产数额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让法院支持“净身出户”的约定具有很大的难度,过分坚持对方“净身出户”甚至会给法院造成协议具有胁迫性质的印象,反而影响“忠诚协议”的效力。建议不要简单的约定“一方出轨/家暴/吸毒......即净身出户”等,要结合过错的程度和责任承担的能力,合理地分配双方财产、债务,既能够惩罚过错方,又不至于剥夺对方的财产权益,避免激化矛盾。


此外,法院能否按照“忠诚协议”进行判决的关键还在于有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对方违背忠诚义务,因此,建议双方对过错行为的约定要明确,并注意收集保存过错方违反约定义务的证据。

 

4、“忠诚协议”可否约定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可以约定在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时,赔偿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同样需要注意约定金额的合理性。


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判赔的金额进行调整。

 

在笔者看来,夫妻完全可以借助于订立“忠诚协议”将忠诚义务具体化,但在协议签署时切勿情绪化,只有正确、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威力,从而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