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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最严出资要求:实缴不能为过桥,剩余认缴须有证明

作者:秦政、汪筱娜 2018-11-28
[摘要]2018年11月13-14日,中基协会长洪磊在第十六届《财经》年会上发表讲话时透露协会将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笔者认为真实性即不存在股份代持、虚假出资情况,稳定性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稳定。

2018年11月13-14日,中基协会长洪磊在第十六届《财经》年会上发表讲话时透露协会将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笔者认为真实性即不存在股份代持、虚假出资情况,稳定性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稳定。


而近两天笔者发现Ambers系统里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需要详细披露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且填报要求与高管一致。


2018年年初至今,在管理人登记时,申请机构就经常被反馈,股东需提供出资能力证明,2018年下半年开始,对于重大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受让股权的新股东亦需要提供出资能力证明。除了那些看起来就很有钱的股东可以豁免(如有国资背景的法人股东),其他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均难逃“法掌”。如果股东是法人机构,则直接穿透核查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出资能力。


无论是股东出资能力的反馈还是要求完善Ambers系统里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这些都反映了协会越来越看重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的真实性和实力,避免出现股份代持等现象。


一、申请机构常见反馈意见


(一)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上传;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二)(请根据以下意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已出资部分及未出资的部分均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


(三)关于出资来源证明,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法律意见书未核查并说明上述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且对两股东持有房产的抵押金额及除权净值未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二、针对“出资能力反馈”的详细解读


例:某申请机构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则反馈中提及的认缴资金即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在此情况下,申请机构需要提供两大类材料:


(一)出资来源证明——实缴款的合法来源


申请机构需要向中基协证明实缴的1000万元的合法来源,即对资金来源的构成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对应的材料。目的是为了让申请机构证明实缴出资并非来源于过桥贷资金或者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即股东身份真实且具备真实的财力,因而此部分提供的材料系已经变现的,且证明材料的时间应该在实缴款入公司账户前。


(二)未来变现能力证明——实缴和认缴部分的差额补足能力


申请机构已经实缴了1000万元,仍有剩余200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因此需要向中基协证明其未来有2000万元的后续出资能力,即需要提供2000万元的未来变现能力材料。


(三)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汇总


1.     工资薪金:至少半年(时间越长越好)的银行流水/个税缴纳凭证

(银行流水中有进行明确备注“工资””奖金“)+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


2.     银行存款:提供至少半年的银行流水,且每月余额保持在一个能够证明一定财力的

范围。


3.     投资收益:

(1)   如果系股权转让所得,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与转让收益的银行流水

(2)   如果系不动产买卖获取收益,提供买入合同(或房产证)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

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

(3)   如果是股票投资收益(提供近半年证券公司交易流水/交割单)


4.     理财产品:需要上传购买理财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或证券公司出具的资产

证明材料(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建议提供6个月以上理财产品收益记录或银行流水)

注:建议提供已经购买了一段时间的理财产品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然容易被怀疑借钱买银行理财产品,充当财力,最后仍被要求证明购买理财产品的出资来源


5.     公司股权:拥有股权的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公司审计报告、公司

财务报表、出资凭证等材料)


6.     知识产权:书面证明文件+估值作价


7.     车辆:购车合同、购车时开具的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缴

纳保费的发票等,同时需要进行初步估值


8.     家族企业财产:需上传家族企业的名称、经营情况及家族企业的财报)


9.     配偶的上述资产:需上传结婚证


10.   他人赠与财产:需上传赠予人的财产来源说明、赠与的原因说明、赠与的银行流水

记录


11.   企业的出资能力证明:以审计报告为准,外加基准日的账面流动资金、流动资产为

宜,如果涉及房产或土地、项目等,需要进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考虑折现的市场价值


12.   其他可以证明出资来源的财产类型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针对“出资能力反馈”的总结:私募登记/重大变更最严出资要求—实缴不能为过桥,剩余认缴须有证明!


(一)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到底需要证明什么?


1.     股东出资分成两部分,已实缴部分和尚未实缴的认缴部分。

2.     对于已实缴的出资,需股东说明资金来源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3.     对于未实缴部分,需要详细说明股东的变现能力。

整体出资能力证明材料需完全覆盖公司认缴资本,即回应协会的反馈“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证明股东出资能力需提供哪些材料?


1.  股东出资款为自有资金出资的“股东承诺函”

2.  股东实缴出资款的来源说明+相对应证明材料

3.  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说明+相对应材料

针对股东出资能力说明,需股东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证明、投资收益、理财产品、股权、知识产权、车辆、家族财产、配偶财产等。详情见前述举例。


(三)出资能力证明材料需要提示的点


1.  房产可以作为出资证明

(1)需要明确是否存在房产抵押情况,剩余房贷金额多少,除权净值多少?【剩余房贷金额可以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处获取数据】

(2)如尚未变现为资金,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并对房屋市值进行初步估值;如已变现为资金,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


2.  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


3.  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收入证明已经不可以充分证明出资能力,需要工资部分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


4.  出资能力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认缴金额,即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多少,就要提供相应的财力证明,笔者认为申请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视股东出资能力而定,建议500-1000万元为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律师亦无法帮申请机构通过这个常规反馈。


5. 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力求多样化,且合计总额要高于认缴金额


四、法律意见书关于此处论述的架构参考


(一)尽职调查过程


详细列示审阅的各种资产证明材料


(二)尽职调查结果


1.  股东实缴资金的来源说明

2.  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说明

3.  论述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

4.  股东出具出资款为自有资金出资的“股东承诺函”


(三)法律意见


针对上述尽职调查结果,逐一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笔者建议,律师在第一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应主动对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进行详细披露,避免浪费一次反馈机会,如股东为法人股东,且为国资背景,可选择不披露,看进一步反馈情况,如股东为一般实力的法人股东,建议主动披露公司实缴资本来源及未来出资能力。


严格审查股东出资能力,不断提高私募登记门槛已是大势所趋。这也将是中基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私募行业合规运作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