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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军奋战---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风险不亚于IPO

作者:吴卫明 2016-03-17
[摘要]私募基金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策颁布后,在私募行业和律师行业内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这个政策从表面看,就是基金业协会将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职责授权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律师根据协会的政策履行对私募基金合法、合规性的核查责任。然而从深层次看,律师对私募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策,蕴含着监管层对于私募市场秩序和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一种期待。

私募基金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策颁布后,在私募行业和律师行业内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这个政策从表面看,就是基金业协会将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职责授权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律师根据协会的政策履行对私募基金合法、合规性的核查责任。然而从深层次看,律师对私募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策,蕴含着监管层对于私募市场秩序和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一种期待。


政策刚刚出台之时,众多私募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对于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从私募角度,既有对规范叫好的,也有认为政策增加私募负担的,于是产生了“私募组团对律师费砍价”的现象。在律师一面,同样存在着对政策的不同理解,有认为这是切入市场良机的律师,也有认为法律意见书风险巨大的律师。有的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坚持报高价,而有的事务所则开出了“地板价”,以求迅速进入这个新市场。


随着业内对于政策理解的逐渐深入,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业务要求、政策方向也渐渐清晰。总体而言,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而是充满了责任和风险。

 

一、现状:通过率不高


从当前得到的信息来看,首批提交到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通过率不高。据传,除有少量被协会接受外,大部分法律意见书被退回或者被提出各种反馈意见。


当然,法律意见书的通过情况并未得到协会的证实,但从各种渠道所得到的信息无疑都是从严审核的。


二、基金业协会讲座透露出的从严信息


2016年3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上海举办了《私募管理人新规下有关法律问题解析与实务专题交流会》,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做了近3小时主题讲座。 根据讲座内容,可以得出如下的分析:


首先,协会希望通过律师的工作加强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


其次,律师的工作不应仅仅是形式上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而是应该尽到充分的核查义务,法律意见书能够反映核查的过程;


最后,协会对于法律意见书的抽查将相当严格。


三、孤军奋战,律师工作难度和风险不亚于IPO法律意见书


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律师应该以证券业务的标准来从事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工作。从实际工作的角度看,私募法律意见书的难度和风险并不亚于IPO法律意见书。原因如下:


1、孤军奋战


众所周知,IPO法律意见书是IPO申报文件的一部分。律师与券商、会计师共同组成一个项目团队,各自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分别从业务角度、财务角度、法律角度对一个IPO企业进行核查,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虽然三个中介机构的工作侧重点不同,但共同工作过程中,不仅可以相互讨论,相互支持,并且各自的独立核查也能够给其他机构提供进一步核查的线索。除非三家机构串通,否则,企业同时对三家中介机构隐瞒信息的可能性不大。


但在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律师属于孤军奋战,得不到其他中介机构的支持,材料、事实的核查压力甚至大于IPO。


2、工作周期短


一个IPO项目,律师的工作周期少则半年,长则数年。律师在长期的项目进程中,对于企业的情况了解相对透彻。通过长时间的核查,IPO法律意见书出现明显披露不实的情况相对较少。


但在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中,留给律师的工作时间往往比较紧。特别是一些“保壳”目的明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律师的工作时间要求更加急迫。工作时间的紧张,将导致律师核查压力剧增,甚至不排除会出现遗漏。


3、标准不够明确


由于IPO项目属于成熟业务,经过长期的探索,监管层对于IPO项目的信息披露准则,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并且,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长期参与,法律意见书的披露方式、披露程度、披露格式基本都有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对于律师而言,以此为标准,按图索骥,逐项核查,基本上可以完成核查。


但是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属于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监管层还是市场参与主体,都需要有一个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在没有非常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律师应基于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养,穷尽现有的核查手段,完成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核查项目。

 

综上,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出具事项,是监管层利用市场手段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符合市场经济的监管方向,有利于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律师作为这一市场化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应谨慎履行职责,参照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慎核查,实施充分的信息披露,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