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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你必须知道的41处实质性修改及律师解读(二)

作者:赵海清 张颖 2020-09-25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开启了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将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也为法官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据和裁判规则。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其中合同编是《民法典》中体量最大的一编,合同编条文有526条,占民法典总条文(1260条)的41.7%。由此可见,合同编在《民法典》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笔者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41处实质性修改通过问答及律师解读的方式,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问题16】

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三大原则,分别为: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原则。其中绿色原则是本次《民法典》新增的合同履行原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这项原则传承中华民族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是本次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问题17】

合同双方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如何确定合同内容?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延伸】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470)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律师解读】

虽然法律给予了民事主体订立合同内容的指导性意见,但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依旧很常见,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无法根据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则确定。


【问题18】

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如何确定交付时间?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电子购物情况下,需要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一般以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需要提供服务的,一般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为交付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而以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例如购买爱奇艺视频会员等,当账户能够检索识别VIP客户身份时间为交付时间。


【问题19】

连带债务人之间份额难以确定的,怎么处理?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律师解读】

连带债务对外不分份额,对内才分份额。连带债务人不能以自己的对内份额向债权人提出抗辩,当债权人向其中任一个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时,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再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连带债务人之间份额难以确定的,那就视为份额相同。若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那么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来分担。


【问题20】

假如有5个连带债权人,份额难以确定,其中1个债权人受领了全部债权,其他4个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债权人向其返还多少债权份额?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律师解读】

连带债权人内部份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假如有5个连带债权人,份额难以确定,则视为份额相同,每人均享有该债权的20%。其中1个债权人受领了全部债权,该债权人应当向其他4位连带债权人分别返还该债权的20%。


【问题21】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可否约定:第三人有权请求货物出售方向其交付货物?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律师解读】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只是接受履行的主体,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代债权人受理。

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为第三人,如该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2】

第三人清偿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例如转租合同中,若承租人迟延缴付租金,次承租人可代承租人缴付房租。因为次承租人对该房屋有居住利益,为了保护次承租人稳定安宁的生活,给予次承租人代为支付房屋租金的权利。次承租人代为缴付房租后,该部分钱款,可从次承租人应支付给承租人的租金中扣除。


【问题23】

一方以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守约方可否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延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63-1)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

本条实现了不安抗辩权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预期违约的衔接,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中止履行。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4】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1.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1)必须有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客观情势发生,也就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

(2)变更的情势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后,自消灭前,不是合同之前,之前就发生了情势,那不是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4)情势变更必须为没有给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因此它这种情势不属于商业风险。

(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2.情势变更的两次法律效力

(1)第一次法律效力是维持原法律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多用于履行困难的情况,变更方式包括增减给付、延期或者分期给付,变更给付标的或者拒绝先为给付。

(2)第一次法律效力不足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的时候,那就发生了第二次法律效力。第二次效力就是采取消灭原法律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表现为终止合同、解除合同、免除责任或者继续履行,这就是情势变更的这两次法律效力。


【问题25】

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债权吗?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

因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通常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增加了特殊情况,即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但存在可能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如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必要的行为。


【延伸】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与原合同法73条的区别:

1、删除了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到期要求。

2、增加了代位权范围: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扩大了行使范围: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原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增加了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抗辩。


【问题26】

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债权吗?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律师解读】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例如债务人通过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造成自己的财产不合理减少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都需要诉请法院行使,债权人自行通知的不发生撤销和代位的效力。


【延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问题26】

双方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一方可以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解读】

1、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作为债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

2、本条第二款将限制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限制非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失),限制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约定借贷之债不得转让,转让后,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


【问题28】

债务转移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吗?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债务转移时,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作为的默示视为不同意。


【问题29】

第三人可以主动加入债务吗?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吗?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律师解读】

第三人可以进行债务加入,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问题30】

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律师解读】

1.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本条相较于原合同法第94条,增加了第二款: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比如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然后解除合同。


(未完,待续)


结语:

《民法典》是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民法典通过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这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学习好《民法典》,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好个人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幸福生活导航。


参考:


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人大法学院大咖民法典系列公益讲座


杨立新:《民法典新规1条1讲,实务要点全讲透》-智元法律课堂首发


石佳友:《民法典合同编,每笔交易都与它相关》-人大法学院大咖民法典系列公益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