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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应对“哄抬价格”的合规建议

作者:全开明 臧怿 2020-02-02

2020年1月28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在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15个品种的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存在涨价幅度大、品种多以及价格临时调高变动的情况,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同年1月29日,相关执法部门对家乐福超市徐汇店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做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万元处罚属于罚款中高额处罚,与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且涨价的商品为必需品有密切的关系,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从严从重处罚的要求,200万元也在情理之中。


春节期间正值疫情爆发,根据政策规定延长假期,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面临着用工成本、物流成本激增,供应商价格上调,同时还要兼顾疫情防范、企业安全(防护),加之监管部门特别针对必需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严监管、重处罚,使得企业经营难上加难,面对当前的非常规社会经济状态,企业如何在保证企业正常存续获取合理利润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定价,做到合规经营,显得尤为重要。




一、面对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打击“哄抬价格”是合法必然行为。




2020年1月29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全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此,中国内地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实施)的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 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是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参照


面对部分企业的哄抬物价等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予以重拳打击,维护了一方社会经济的稳定,初步统计如下:


地区

企业

违法情况

处罚

上海

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

调高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售价,涨幅分别为692%405%330%

罚款200万元

河南

郑州大商超市

进价2.8/白菜卖50-60元一棵6.98/

罚款50万元

天津

天津津南某药房

N95口罩进货价格12/袋,售价却高达128

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处以300万元行政处罚。

山东

济南鲁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进货价2.7/支的口罩销售12/;进货价4.5/支的口罩销售38/

处罚40.5万元,并责令其依法向消费者退回多收价款。

河北

廊坊市明珠超市

部分蔬菜价格上涨过快

50万元罚款

邯郸市友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将原属员工福利口罩销售给顾客

5000罚款

衡水市华航商贸有限公司

每包88的价格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并在网页宣传医用防护外科手术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诺Kn95防流感防病菌

对该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自2020年1月29日起,上海市场监管局对12起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其中涉嫌哄抬物价4起,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8起,均在办理过程中。已对涉及口罩等防护用品、板蓝根药品类、蔬菜等食品类价格问题共查处12起,主要涉及违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相关规定。对天猫超市上海仓、京东、拼多多、饿了么等电商平台进行重点约谈,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


2.对哄抬价格行为,企业必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以及于2月1日新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均规定了相关处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可能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情形

处罚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从重处罚情形: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口罩”等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函》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如何界定“哄抬价格”,企业经营者必须做到心知肚明




1、明确应急必需品的基本范畴,并非所有商品价格的上涨都是哄抬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为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的供应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包括财产征用与补偿等。针对应急管理中的财产类型范围如下: 


财产类型

具体内容

物资

生活必需品(食品、饮用水等)、能源(水、电、油、气等)、医疗用品等

设备

医疗器械、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车、船等)、通信设备等

设施

附属于部分设备或场所内,不可或难以移动的财产

场所

房屋(宾馆、医疗机构、体育场馆等)、广场等

其他财产

物资、设备、设施、场所以外的其他财产


表1:应急管理征用的财产类型及具体内容


根据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可以看出,紧急期间必需品主要有如下两类:第一,为防疫用品,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第二,为基本民生商品,主要是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基本民生商品。紧急期间相关执法部门重点查处的哄抬价格行为,也主要就是针对以上两类产品。


针对上述产品范畴,如果在紧急时期存在价格飞速上涨行为,那么就可能存在哄抬价格的可能性,但是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因为企业的生产成本等增加导致的合理上涨,并非会“一刀切”地都会遭受严厉的行政处罚等措施。


2、基于企业经营的合理预期,价格上涨的具体临界范围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仅规定“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构成哄抬价格,但对于合理利润区间的具体范围,国家层面相关文件并无具体明确规定,而是将权限下放到各省,由各省予以规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部分省发布了有关如何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


省份

如何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湖北省

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或

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扩大;或

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湖南省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2020124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

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较124日前扩大的;或

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青海省

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或

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明显扩大差价的;或

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或

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海南省

2020123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24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或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或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浙江

涨价幅度在20%以上;或

高于同类商品价格20%以上

黑龙江省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

山东省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

上海市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未明确认定为哄抬物价的价格幅度区间


从上述各地的规定来看,针对防疫物品的价格上涨空间在15%-35%之间,而且各地的规定各有不同,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同时,必须与当地政府规定保持一致,否则极容易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




三、有效辨别公益售价、恐慌心理售价和正常售价




1、支持公益售价,但不能一味鼓励。


所谓公益售价,即不涨价,甚至低于正常售价,公益售价虽好,但是却存在可行性的困难以及数量上的稀少,不利于鼓励优质医疗资源的涌入。疫情地区市场供不应求,量价更高,反而不利于缓解灾情,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人民群众无节制的囤积防疫物品或生活必需品,导致社会供给的不平衡,造成大量浪费的同时,也不利于防疫物品或生活必需品的有效利用。若此时固守公益售价,在不给予企业相应补贴的情况下仍要求企业不涨价,甚至低于正常售价显然是不符合社会规律,也会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甚至会导致大面积缺货、以及阴阳价格和黑市的出现,需要高度警惕。


2、坚决打击恐慌心理售价,是决胜防疫攻坚战的重要环节。


恐慌心理售价,源于“仓鼠症”,即出于未知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慌心理,促使群众疯狂购入口罩等紧急期间必需品,从而使得此类商品的售价疯涨且供不应求,当然不良商贩趁此期间炒作也成为价格泡沫越吹越大的原因之一。针对上述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进行严厉打击,否则会直接影响整个防疫攻坚战的胜败,应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检举揭发,执法部门强化执法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允许正常售价一定的利润空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正常售价即允许生产商及经销商保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从而激励其扩大产能和销售。伴随着大量必需品被生产及涌入市场,鉴于对必需品价格上扬后暴跌时刻的未知性,囤积居奇的风险会加大,厂家、经销商都会权衡而扩大产能和进货,从而能使市场供需平衡。同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从而民众可以以一个合理的价格买到口罩等必需品。


4、进货成本并非真实成本,不能仅仅简单扣除。


合理界定经营成本,而非简单依据进货成本,才是测算合理利润的基本前提。当前各级部门普遍规定“原价”或“商品进货成本”作为衡量“差价”的基准尺度,以此来判断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殊不知,上述简单的计算标准不具有合理性,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当前企业的综合运营成本,用“综合运营成本”来衡量企业“差价”的基准尺度较为合理。例如是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上海市要求除一些保障城市运营、疫情防控必须等企业外,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两倍工资。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安全(防护)成本、内部后勤、外部后勤、服务成本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成本均上升。





四、 企业防范“哄抬价格”的合规建议




(1)前路不易,企业必须合规经营


一是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商品的价格,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次充好,销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医药用品。二是避免价格欺诈。销售疫情防控相关用品药品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可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三是不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药品,推动相关药品价格过高上涨亦不可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匍匐前进,企业必须提高合规水平


企业要做好成本测算和记录,便于合法追溯。面对疫情当前的各项政府规定,可能存在加剧企业经营困难等看似不合理之处,但在承担社会责任和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必须做好平衡工作,尤其是面临“哄抬价格”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时,必须做好成本测算和记录工作。疫情期间企业增加的成本可能包括:企业用工成本;基于供应商相应产品价格上浮,企业的采购成本;春节假期快递停运等带来的采购运输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的上升。除此之外,企业可能产生停滞资源成本。停滞的资源在企业里可以说是最广泛的“隐形成本”,如闲置的设备、积压的库存、低利用率的岗位职业、闲置的资金、搁置的业务等。其虽不一定会继续消耗企业的投入,但却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企业会为此承担利息等隐形成本。上述成本都需要进行合理测算和和记录,便于后续合法追溯。


企业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体销售问题。在当前状态下,社会消费水平大幅度降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无法造血也会造成企业的生存困难,也需要给企业留好过冬的粮食,企业能生存才能为后续经济提供持续动力,否则竭泽而渔,必将影响经济的快速复苏和发展。


(3)携手共进,希望政府能给企业更大空间


希望政府在抗击“新冠疫情”后,能够给企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减轻企业经营负担。2003年非典期间,国家就采取了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为企业渡过难关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员工因疫情延误的工时,公司需要按照带薪休假等来处理,为此企业确实承担了相应的成本,对于这部分成本,政府可以适度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全额计提为费用。 


应对公共危机,是政府、企业、社会和居民等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治理的系统性工程。唯有实现政企互通、政社互动、政民互融的协同关系,各自从不同的社会责任出发共同应对,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应急管理能力。


回首2003年“非典”疫情,给中国社会带来发展困难的同时,也促成中国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同样,2020年“新冠”疫情并不能阻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企业在面对疫情过程中更应该坚守企业经营的底线,做到合法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在疫情过后有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同力协契,战疫情;共克时艰,迎复兴。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口罩”等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函》

上海市《关于开展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北京市《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

浙江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的函》

湖北省《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

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号)

青海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