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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解读系列:301特殊关税恐将长期困扰中国产品

作者:李烨 李吏 2020-02-02

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的达成,标志着持续长达两年的贸易战有了阶段性的妥协,是双方的共同需要,符合双方的长远利益。接下来,在未来两年内能否落实第一阶段协议,第一阶段协议的执行是否会引发新的争端,以及能否达成第二阶段协议,将是接下来中美经贸关系的主题。


作为第一阶段协议的重要部分,中国承诺在2017年的基准上,未来两年内增加自美国进口商品和服务总额不低于2000亿美元,使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降下来。协议第6.2条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内,中国应确保,在2017年基数之上,扩大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农产品、 能源产品和服务不少于2000亿美元。具体而言,中国应确保:


(一) 在制成品方面,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国2020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329亿美元, 2021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448亿美元。

(二) 在农产品方面,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国2020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25亿美元, 2021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95亿美元。

(三) 在能源产品方面,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国2020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85亿美元, 2021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339亿美元。

(四) 在服务方面,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国2020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28亿美元, 2021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251亿美元。”

 


未来两年进口增量(亿美元)

类别

2020

2021

合计

制成品

329

448

777

农产品

125

195

320

能源

185

339

524

服务

128

251

379

合计

767

1233

2000


对于贸易战期间中美互相加征的关税,根据协议,美方承诺逐渐降低301关税,暂停原定2019年12月15日要加征的关税,并将2019年9月1日生效的对华加征301关税税率从15%降至7.5%,但是之前针对中国2500亿美金产品继续征收25%的301关税。同时,中国财政部网站的公告指出,为落实中美双方近日关于经贸问题的磋商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计划于2019年12月15日起加征关税的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暂不征收10%、5%关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


第一阶段协议签订对中国产品出口的影响


3000亿美元征税清单的第一部分由原来的15%下降到7.5%,第二部分不再加征,这对于中国制造业是一个利好消息。短期内,关税下降可以缓解部分制造业出口美国的困境。受此利好的激励以及对未来局势的不明朗预期,部分行业可能会受避险情绪影响短期内加大对美国的出口,甚至可能想方设法在美国囤货,当然这种商业操作无可厚非,但如果造成美国进口大幅增长甚至激增对当地产业造成损害,就存在被美国进行贸易调查的风险,因此企业要做好关于贸易调查的预警工作。


第一阶段协议的第7章争端解决专门规定了具体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中美将通过定期会晤试图解决争端,如果这一机制失败,任何一方都可以退出本协议,带来的结果可能是美国恢复或者采取更多贸易措施,中方也会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此外,可以看到,第一阶段协议并没有解决针对2500亿美金产品的301关税,这些关税仍继续按照25%实施。并且,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Steven Mnuchin)接受《华尔街日报》专访时指出,美国与中国若达成第二阶段贸易协议,未必会全部免除针对2500亿美金产品的301关税。美国坚决不松口,无论从监督第一阶段协议执行的角度,还是第二阶段协议的谈判策略的考虑,很明显关税将是美国掣肘中国的最为重要手段,恐怕都将长期存在,继续困扰中国产品。


关于扩大贸易等承诺在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如何在未来两年内消化掉2000亿美元的美国进口。仅靠市场化机制运行是否能够实现协议所规定的金额?扩大从美国进口贸易是否实际上会挤掉其他国家贸易伙伴的贸易额?是否造成了实质上对其他国家进口造成歧视性待遇?因此,对于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挑战和不确定性,我们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可以说,第一阶段协议的降低关税措施仅仅是让中国企业喘口气,中美之间深层次的问题还没解决。因此,第一阶段协议的执行以及接下来的第二阶段谈判才是关键。


中国制造企业如何应对


从长远看,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要建立全球生产和供应链。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应该把握国家鼓励“走出去”的契机,进行海外投资,建立国外生产基地和全球供应链。但是,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企业要做好前期调研、生产和供应链的设计和风险管理以及贸易预警工作,前置性地解决未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保证生产和供应链的有序、合理的布局。


在过去两年间,已经有不少实力雄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战略,选择在距离较近,生产效率和人工成本具有优势的越南、柬埔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投资建厂,避开美国针对中国的各种贸易措施,特别是301关税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但是,随之跟来就是美国对第三国的贸易调查,包括对第三国的新案双反调查、反规避调查和海关调查等。


301关税适用的对象是原产自中国、归类在征税列表中美国海关税号项下的产品。因此,对于面向美国出口为主要市场的海外投资,关键是在第三国生产的产品要获得第三国的原产地,这样才会不受美国对华301关税和双反等贸易措施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这里所讲的获得第三国原产地,并不是指按照当地原产地规则获得当地的原产地证,而是按照美国的原产地规则被认可原产于第三国。因此,在投资前,企业要统筹投资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做好原产地管理的方案,确定公司结构、生产安排、财务及生产系统流程以及供应链构建,并制订将来可能面临的美国海关调查及反倾销调查的应对战略。如果企业想确保第三国生产的产品符合美国海关关于原产地的标准,可以提前申请原产地预裁定,这样可以避免后续风险,但申请预裁定是把“双刃剑”,如果不进行事先精心规划和分析,没有十足的把握反而会对企业在第三国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在301关税大规模征收以来,美国海关加强了执法,在通关过程中针对的贸易方式变化,通过海关查验、补充申报、海关稽查和审计,打击规避301关税的行为。另外,美国海关已经将执法前移,通过对第三国政府施压,获得第三国从中国进口数据以及该国对美国出口数据,针对潜在规避的行为进行预警和分析,并且通过在第三国使馆派驻执法人员,在当地海关协助下,在第三国境内进行开展执法活动。因此,中国企业不应抱着侥幸心态,而应从长远角度建立符合规则的海外生产和全球供应链。


此外,美国海关还有针对双反措施的反规避调查。美国2016年通过的新法案《Enforce and Protect Act of 2015 (EAPA)》中的海关反规避调查,主要是由美国海关来加强转口贸易反规避和征收关税执法的规则,也就是说美国海关可以启动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调查,目的是为了来规制在报关过程中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行为。主要的规避行为包括通过虚假申报原产地通过第三国转口,虚假申报海关税号为非涉税产品,以及不正确地申报为低税率的出口商名称等。截止2019年底,美国海关公布EAPA调查立案有21个案件,其中有20起案件是针对中国双反税规避的调查。在这21起调查中,除了有1案未立案外,有12起案件已公告肯定性的最终裁定,2起案件立案后转由美国商务部裁定产品范围,其余案件在进行过程中并都采取了临时措施。


上述贸易调查的风险要求中国企业把贸易合规考虑在第三国投资风险之内,在投资前做好贸易措施方面的尽职调查,注意在生产规划和供应链体系建立上的风险控制,实际投入运营后做到合规管理以及风险预警评估,预防潜在的违规风险;同时,必须重视贸易规则,并严格履行原产地的管理和合规工作。


针对恐将长期存在的301关税,海外投资是中国制造业的一种主要应对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灵活应用海关规则减少301关税对中国产品的影响,以下列出主要几种应对301关税的合法措施。


1. 海关归类的合理改变


可以通过合理改变商品归类,使产品逃出301关税的征税范围。例如,仔细审查产品的海关归类,或者合理改变产品的结构和特征,是否可以归类到在301关税范围外的海关编码。


2. 首次销售估价规则


对于涉及“中间人”的多重进口交易,美国海关允许进口商根据卖方与中间人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这一价格通常要低于中间人与买方之间的销售价格。运用“首次销售”规则不会完全消除301关税措施的影响,但会减轻关税负担。美国海关对“首次销售”有严格的规定,要求进口商保存“完整的文件记录”能够证明整个交易的架构。


3. 低于800美金销售


2016年2月24日,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签署《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将进口免征税金额从200美金增至800美金,该法案由美国海关于2016年3月10日实施。免征税金额是指符合条件的货物其海关价值小于规定金额,即可免于做海关正式报关也无需缴纳关税或税款。这意味着很多运入美国货值低于800美元的货物可免于做海关正式报关以及缴纳进口关税。这对于使用电商作为销售渠道的产品更有实际意义。


4. 对位于美国的自由贸易区的销售


对于在301措施征税范围内的产品,进入美国的自由贸易区是不受301关税影响的。如果进入到美国保税区后生产成不在301征税范围内的产品,或者产成品不在美国市场消费,可以考虑使用这种方式。


5. 退税


退税是指退回特定关税或者产品进口时所缴纳的某些费用。此类型退税仅限于在美国海关监管下出口或者产品销毁的情况。与针对特定进口钢铁和铝产品的232措施不同,针对301关税措施可使用退税。如果美国用户使用中国产品作为原料而生产的产成品不用于美国市场消费,可以考虑使用退税制度减轻301措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