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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系列之五︱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重点解析(下)

作者:李斌辉 刘宏宇 2020-01-02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2020.1.1生效)


重点条文

解读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投资合同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解释。

 

第二条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1.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即使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登记,也不会导致投资合同无效

 

2.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如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投资合同无效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投资合同有效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港澳台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境内的投资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



二、其他配套文件



名称

重点条文

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12.16生效)

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11日至630日。截至6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1. 2019年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2. 报送年报的主体范围除了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之外,还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3. 年报内容将增加商委和外汇主管部门年报事项,但新增的事项将不对社会公示


4. 2019年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11日至630日。截至20206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 2019年之前的年报如需补报的,按照原规定进行填报并报送。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2020.1.1生效)

 

六、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12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1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wzzxbs.mofcom.gov.cn)办理备案。

202011日起设立或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只需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本公告的要求报告投资信息。

 

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1. 20191231日前设立或发生变更的,20201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2. 202011日起设立或发生变更的,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只需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公告的要求报告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2020.1.1生效)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初始报告】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变更报告】第十一条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注销报告】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年度报告】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境内再投资企业】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参照本办法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 2020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a) 初始报告。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外资并购内资的,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b) 变更报告。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c) 注销报告。无需报送。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d) 年度报告。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年报。

 

3. 结合《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的规定,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其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  (2020.1.1生效)

 

1.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登记机关要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实现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

 

投资人应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承诺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要求,并披露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1. 不在负面清单内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2. 涉及负面清单内的禁止投资领域的不予登记注册


3. 涉及负面清单内限制投资领域的仅对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如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3.配合商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自20201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可以继续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登记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投资信息。

 

202011日,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制度将不再执行。

 

何时报告?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但提交报告不是办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具体请见我们上方列出的关于多报合一年报有关规定的解读)

10.做好组织形式变更登记。20201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办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11.做好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20201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12.做好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20201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前(),根据调整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3.做好过渡期后的衔接工作。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全体股东重新约定外,有关股权转让办法执行合同约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自2025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过渡期如何调整?

 

1. 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对于组织形式已经是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企业变更组织形式的,其分支机构也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 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在5年过渡期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的,还应当修订公司章程,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3.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5年过渡期内,之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要根据之前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议事表决机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仍然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即使其尚未申请调整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4. 未在过渡期内完成变更的后果是什么?2025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二号)(2020.1.1生效)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与《外商投资法》同日生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再次明确了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原则,并通过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市场环境的改进、推行政务服务在线办理等各项举措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优化和便利的市场环境。

 

此外,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目前现行有效的最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20191024日生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2020.1.1生效)

 

56件规范性文件自202011日起废止。

广受业界关注的规制外资并购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并未被列为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之一。那么该规定项下包括关联并购在内的限制是否仍然适用以及其如何与《外商投资法》项下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衔接仍有待进一步澄清。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3)(2020.1.1生效)

 

6件规章自202011日起废止。

被废止的文件中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以及《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三、上海市相关配套文件



名称

重点条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2020.1.1生效)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停止实施。

 

三、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前两款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解读】:

根据该决定,202011日起,上海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适用以《外商投资法》为准,凡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停止实施

 

上海市政府及区政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该决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相关地方性文件,且该等地方性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7)(2019.9.16生效)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建立全市统一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归集、汇总、发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项目信息等,线上线下联动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功能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二)定期编制和发布各类外商投资指南、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根据实际,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十六)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托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解读】:

该文件已于2019916日生效施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外商投资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

 

该文件进一步规定和强化了一系列扩大开放、吸引外资的举措,并提出建立上海市统一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联动提供投资法规、项目配对等功能服务,并提出要依托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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