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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资方式进行“股权代持还原”的案例及审核关注要点

作者:楼永辉 方海涛 王国诚 2024-03-05
[摘要]股权代持,又被称为隐名持股、名义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委托第三人以其名义持股或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股权代持,又被称为隐名持股、名义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委托第三人以其名义持股或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根据上市审核要求,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应当在提交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代持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常规的股权代持清理方式为“代持还原”,即将代持股权还原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即由代持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代持人将其代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鉴于代持形成时,被代持人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因此还原协议约定的转让对价一般为名义价格,无需实际支付。


针对代持还原,经笔者检索相关案例,除前述较为常见的股权转让方式外,部分问询案例解释采用增资方式进行了代持还原或解除了股权代持。现结合相关案例,就通过增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相关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增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方案


(一)增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相关案例


经笔者检索最近三年公开披露的IPO及挂牌案例,涉及“以增资方式还原代持”的案例主要如下:


1. 天*药*(60**35)


(1)代持背景


有限公司设立初期,公司股东许某某、王某某、邱某某与陈某某约定,以陈某某在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5年为条件,给予陈某某有限公司3%的股权,任期届满后由前述三位股东按照相对持股比例以1元/注册资本价格转让给被代持人陈某某。


(2)还原过程


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向被代持人陈某某定向发行新股,向陈某某定向发行新股系为还原其实际持有的3%的股份,其用于本次增资的增资款系由三位股东按照各自的相对出资比例向陈某某支付,再由陈某某全额出资至公司。鉴于本次系通过增资方式还原股权代持,陈某某等比例享有了因增资而增加的股东权益,因此陈某某应自行承担增资款的3%,被代持股权期间的股东分红由三位股东按照各自的代持比例扣缴个税后支付给被代持人陈某某。


(3)其他说明


该案例中,发行人披露,为统筹考虑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全体股东决定以定向增资的方式同时实施股权激励及代持还原。


本次还原增资系按照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定价2.93元/股,基于谨慎考虑,将解除代持时每股公允价值11.93元与被代持人入股价格2.93元/股的差额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


2. 三*生*(30**06)


(1)代持背景


2012年,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价格为2元/注册资本(参考增资时的每股净资产)。由于当时企业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为控制股东人数规模,方便股东管理,采取了由程某某、孙某某替多人代持股权的安排。


(2)还原过程


2015年5月,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增资价格为1.25元/股。此次增资人员中,部分人员系2012年10月产生的被代持人员,该部分被代持人员的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聂某某按照1.25元/股受让并支付相应款项,相关人员同时以1.25元/股的价格增资,成为公司在册股东。聂某某将增资资金打入被代持人账户(每人对应资金为1.25元*被代持股份数),相关被代持人用该资金向公司增资成为直接显名股东,相关被代持人的股份得到了准确还原。


(3)其他说明


该案例中,名义上是以“增资方式实现被代持人显名登记”,工商上面亦只体现一次变更,但结合交易实质及资金流水,实质上连续进行了两步操作,即先由实际控制人收回被代持股权,继而由被代持人向公司增资。


增资价格为1.25元/股,系参考增资时的每股净资产1.30元定价,低于原始出资成本2元/股,本次增资该等人员自身并未再行出资,仅为通过增资形式进行代持还原,股份未发生变化,自身利益未受损失。


3. 东*科*(68**00)


(1)代持背景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多股权转让,因涉及的持股员工人数和股权转让次数较多,为简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以代持方式持有受让的东威有限股权,被代持人系分别以10.53元至33.33元/注册资本的溢价受让取得有限公司股权。相关股权转让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被代持人已成为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


(2)还原过程


为简化以股权转让方式还原代持和增资涉及到的两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2名被代持人直接以新增股东形式参与增资。被代持人能够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系因其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交易已取得有限公司股权,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另外3人还原时不存在增资或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因此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还原。


为保证被代持人通过增资还原的股权比例,与被代持时的股权比例一致,持股权益不发生变化,本次增资时被代持人认缴的出资为其原被代持股权对应的股权比例×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即被代持人除按照实际持股比例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外,还额外缴纳了其被代持股权增资前对应的注册资本金额。相应地,代持人在本次增资过程中亦按照其实际持股比例缴纳出资。被代持人确认无需代持人退回上述多缴纳的出资金额。


(3)其他说明


该案例中,公司解释有增资扩股需求,涉及注册资本变更,为了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遂在增资的同时进行代持还原,最终体现为以增资方式实现代持还原。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招股书及反馈问询未涉及本次增资定价公允性及股份支付相关问题。


4.恒*钻*(83**42)


(1)代持背景


公司于2004年进行改制,公司原股东江汉公司将其持有的19%股权转让给其下属子公司,另外68.5%的股权按净资产转让给26名参与公司改制的职工。为方便办理工商登记,参与改制的26名职工一致推举杜某、余某某等七人代表该26名参与改制的职工受让并持有上述股权。


(2)还原过程


2015年8月,为解除股东间代持关系,有限公司全体实际股东一致决定对公司进行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增至1,600万元,其中1,066.56万元增资由公司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按1元/出资额的价格不等比例认购,同时,通过显名股东将代持出资额归还给隐名股东,再由隐名股东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实现代持还原;另外差额部分增资作为股权激励由员工增资。


在1,066.56万元的不等比例增资中,先以1,466.56万元为基数,按各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计算出各股东在1,466.56万元注册资本中应当持有的出资额;隐名股东按前述计算出的出资额数据增资(增资额部分来自于自有资金,部分来自于显名股东归还的代持额),显名股东以前述计算出的出资额数据减去其名下已登记的出资额后的出资额数据增资;同时,显名股东将其代隐名股东持有的出资额归还给隐名股东,由隐名股东增资到公司。


(3)其他说明


该案例中,公司解释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同时需要解除股东间代持关系,故公司全体实际股东一致决定进行增资。


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招股书及反馈问询未涉及本次增资定价公允性及股份支付相关问题。


5. 国*软*(87**53)


(1)代持背景


2014年12月,公司对工作满2年的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通过受让实控人持有的持股平台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公司股份。为方便工商登记,激励对象持有的持股平台股权由实控人代持。


(2)还原过程


2019年3月,持股平台通过增资形式对股权代持进行还原。本次增资的原则是确保增资后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持有的持股平台股权比例与股权代持还原前因股权激励持有的持股平台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实控人代激励对象持有持股平台股权的情形解除,代持还原的资金来源于韩某某,原因系在股权代持形成时,激励对象均已向韩某某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对价,激励对象不再承担本次股权激励代持还原的实际出资。

(3)其他说明


该案例中,被代持人均为公司员工,代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资价格为1元/持股平台出资额。招股书及反馈问询未涉及本次增资定价公允性及股份支付相关问题。


6.创*电*(87**34)


(1)代持背景


2006年,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钱某某与陈某某等人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向该等核心员工转让该公司部分股权并由黄某某、钱某某代持。2006年8月,发行人前身有限公司设立并完全承继原关联公司业务,原关联公司被代持股东自有限公司成立起即拥有有限公司对应关联公司代持比例的股权,两公司股权结构完全一致并同步映射。


(2)还原过程


2018年10月,基于股权清晰考虑,公司通过新设持股平台向有限公司增资的形式对股权代持情况进行还原。因股权代持形成时各实际股东(被代持人)均已向黄某某、钱某某实际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代持还原时,黄某某、钱某某向各实际股东(被代持人)支付了相应的增资款项,由各实际股东(被代持人)实名完成对持股平台的增资,再由持股平台实际向有限公司增资,从而完成股权代持的还原。


(3)其他说明


案例为间接增资,处理思路与三*生*(30**06)基本一致,结合交易实质及资金流水,实质上连续进行了两步操作,即先由代持人向各实际股东(被代持人)支付相应的增资款项,继而由各实际股东(被代持人)实名完成对持股平台的增资,再由持股平台对公司进行增资。

代持还原暨增资后,各实际股东(被代持人)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与还原前持股比例保持一致,增资价格参考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7.哈*胜*(87**50)


(1)代持背景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 年,成立时由文某(持股 60%)、郭某某(持股40%)代表全体24名股东持股,公司设立时即存在代持。


(2)还原过程


公司2020年计划以分红款增资,并通过各股东非同比例增资进一步在工商层面还原股权代持,该增资款项由全体股东按实际持股比例承担。本次增资实质为还原部分被代持股权,因此增资价格为1.00元/股,定价具有合理性。全体股东已在取得股利分配时缴纳相关税费,除此之外本次增资不涉及其他纳税义务。


(3)其他说明


该案例中,公司解释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计划进一步还原股权代持,并同步增加股本以提升市场影响力并进行市场开拓。基于上述考虑,公司计划以分红款增资,并通过各股东非同比例增资进一步在工商层面还原股权代持。


由于增资目的系为还原股权代持,增资前后公司股东实际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增资不存在以股份作为对价获取员工提供的服务的情形,不构成股权激励,不涉及股份支付。


8.飞*得*(问询回复)


(1)代持背景


2014年12月,周某某对外转让有限公司40%股权,由徐某某受让20%、李某受让20%,其中:(1)徐某某受让的20%股权中的15%替施某某代持,李某受让的20%股权中的10%替施某某代持;(2)周某某股权转让完成后保留8%的股权,由施某某代持。


(2)还原过程


2020年1月,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施某某出资(本次增资实际系各股东同比例增资,不影响实际的股权比例)。本次增资完成后,施某某与徐某某、李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完全解除。


(3)其他说明


该案例中,监管机构重点问询通过增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围绕“解决股权代持、满足增资扩股需求、不违反《公司法》规定、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回复。


(二)实施步骤


结合相关案例,以增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主要实施步骤如下:


1.确定增资方案


(1)确定增资价格:涉及价格公允性及是否需要计提股份支付相关问题,合理确定增资价格,相关案例按照1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价格进行增资。


(2)确定增资比例:被代持人增资比例为其实际持股比例(如公司进行过增资,需考虑被代持人股权稀释情况),其他股东(代持人或创始股东除外)增资前后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如公司已进行股改,应考虑股份数保持不变。


(3)确定增资金额:被代持人以其实际出资金额(被代持出资额)进行增资。


为保证增资前后其他股东(主要为外部股东)利益(有限公司股权比例或股份公司股份数)不受减损,通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或创始股东团队(多为代持人)需让渡部分权益,即少增或不参与增资;通过被代持人还原后持股比例计算出增资后注册资本,由除代持人(或创始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同等价格不等比例增资,即根据增资后注册资本计算出各股东增资后的出资额,其他各股东以增资后的出资额与增资前的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进行增资。


(4)确定增资资金来源:结合代持形成背景、资金流水,确定被代持人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一般情况下,代持人向被代持人支付与被代持股权原始出资金额等额的款项,被代持人收到代持人支付的款项后即向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此外部分案例亦用分红款增资。


2.履行决议程序


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增资方案,未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前述增资方案下,为保持其他股东(如存在外部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其他股东有权按照较低价格(1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价格)进行增资,其他股东权益未受到减损,因此该增资方案易便于争取其他股东(包括外部股东)的支持。


考虑到前述增资的主要目的为实现代持还原,全体股东非等比增资,为避免股东之间就本次增资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取得全体股东同意。


3.完成实缴出资


增资股东完成实缴出资。


二、审核关注要点


(一)审核关注要点


结合现行IPO监管规则及上述实践案例,不难看出通过增资方式实现代持还原的重点关注事项体现在如下方面:


1.采用股权转让及增资等不同方式还原代持股权的原因及背景,以增资方式进行还原的合法性、合理性;

2.增资的定价依据、合理性及公允性;

3.增资资金的来源;

4.被代持人增资后,代持人是否向被代持人退还被代持股权原始出资;

5.其他股东未增资或非等比例增资的原因与合理性;代持是否完全解除,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就本次增资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是否损害小股东或外部股东利益;

6.代持还原过程中的涉税情况;

7.增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问题。


(二)分析解释思路


结合相关案例,前述相关问题解决或论证思路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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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综上所述,代持还原解决的是股权权属问题,以增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的核心是合理解释代持股权出资来源。增资本身不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增资,实际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或股份数得以显名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增资方式为解释“不存在股权代持”或“股权代持已解除”提供了一种新的论证思路或解释口径,从相关披露案例来看,该种解释或论证思路能够被监管机构所认可,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结合相关案例,股权代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情况下,较之于股权转让,通过增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一定程度上可以暂时避免或降低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但需注意的是,进行低价增资亦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规避股权转让税收的问题,在申报上市阶段,为了有效避免税务风险或降低监管疑虑,就自然人股东以增资方式实施代持还原事项,建议由代持双方就税务问题出具兜底承诺。


此外,结合案例来看,通过增资方式进行股权还原的,代持双方通常会涉及创始股东/核心人员/实控人,此种情况下,通过合理的增资方案设计,其他股东(名义股东或创始人股东除外)通过非等比例增资,保持增资前后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变,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与其他股东(尤其是外部股东)的沟通成本,易获得其他股东支持。反之,如果是外部股东层面存在代持,一般优先考虑以转让方式解除代持。


以上案例及分析供参考,具体在设计还原方案的过程中,需综合代持形成背景、资金流水、股东身份、股权公允价值等方面因素进行分析论证,确保还原方案合理、易解释,能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注释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1.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增资”规定: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份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转换持股方式、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份变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且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