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仲裁案,助保险公司免于赔付两百多万余美元
2025-10-2868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结一起涉及跨境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案,裁决驳回申请人某科技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锦天城合伙人徐洪恺、彭雪珍,律师张佳钰作为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该案件处理,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赢得了全面的胜诉,助力客户成功实现两百多万美元的保险拒赔。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投保人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预约协议》,约定每月15日前需完成上月发运的全部货物的申报流程,同时约定“不保货物”精密仪器的构成条件。
2022年10月29日,某物流公司承运的一车货物在新疆阿拉山口至哈萨克斯坦阿特劳的陆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案涉货物受损。
2022年10月31日,投保人某物流公司就案涉货物进行保险申报,《投保单》中载明航程为阿拉山口-阿特劳,起运日期2022年10月19日,保险金额达到226万多美元。同日,保险人就案涉货物出具《保险单》。
其后,货物被退运回厦门的生产厂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货物受损程度存在巨大争议,定损理赔工作陷入僵局。
二、案件前期处理
本所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通过深度梳理案卷材料并与客户及公估人密切协作,敏锐地发现了本案中存在的出险后投保、超期申报以及货物属于《保险预约协议》约定不保的精密仪器等关键事实。
此外,本所律师还指导保险公估人固定“案涉货物实际于2022年9月28日从厦门起运” 的实际证据,为证明投保人隐瞒起运地和起运时间进行申报的事实提供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
其后,本所律师指导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
2024年3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针对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仲裁。
三、仲裁制胜策略
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对预约保险机制及保险法下如实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精准把握,对本案所涉保险法律问题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针对案件处理形成整体思路,提出多项有力的抗辩意见:
1、排除“预约保险”适用性,奠定胜诉基础
本所律师提出,由于货物实际在2022年9月28日起运,因此其应该申报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以前,其在10月31日投保,显然已经过了申报期间,因此案涉保单不适用预约保险机制,保险责任期间无法倒溯至货物起运时,而是应该从10月31日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而保险人接受承保时保险责任才开始。本所律师通过援引《保险法》及保险法理,论证了本案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保险标的损失已发生,“保险风险”不复存在,从根本上动摇了对方请求权的基础。该抗辩观点被仲裁庭完全采纳,成为裁决认定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
2、明确货物精密仪器属性,阻却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从案涉货物对运输倾斜角度要求、环境温度要求、修复后只能由原厂修复且很难修复等几个方面,论证案涉货物属于《保险预约协议》中明确不保的“精密仪器”。仲裁庭采纳我方主张,认定对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举构建了拒赔成功的第二道坚实防线。
3、揭露对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引导裁判倾向
本所律师提供详实证据,说明投保人物流公司在货物出险后故意错误申报货物起运地和起运时间,从而将超期申报包装成按期申报,骗取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违法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同时,也提供证据有效揭示了投保人某物流公司赚取高额保费差价、在理赔中严重不配合等不诚信行为,相关抗辩观点虽未直接作为裁决依据,但对仲裁员形成内心确信起到重要辅助作用。
4、驾驭仲裁程序,决胜庭审细节
此外,本所律师还在庭审中对对方出庭人员及证人进行了一系列精心设计的“突袭式”发问,使对方出庭人员当庭承认对我方有利的关键事实,并成功动摇对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使得该证言未被仲裁庭采纳。
该仲裁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彰显了锦天城律师在处理高难度、复杂保险及商事仲裁纠纷领域的顶尖实力,保障了客户的重大财产权益,获得委托人的高度好评和认可。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匠心,为客户在复杂商事争议中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