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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代理的原告主张融资买入股票构成让与担保的融资融券案顺利办结

 2021-03-042294
[摘要]近日,由锦天城代理的一起原告某知名证券公司诉某被告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顺利调解结案。

近日,由锦天城代理的一起原告某知名证券公司诉某被告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顺利调解结案。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受理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中,较为罕见的、在证券公司未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违约股票完成强行平仓操作情况下,原告证券公司即提起诉讼,主张就融资买入股票在原告主张的本息及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权的案件。


2019年-2020年期间,某被告在某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过程中,因股票价格下跌导致合同违约。基于某被告融资买入的股票受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减持规则问题,导致某证券公司无法就融资买入的股票直接实施强行平仓操作。原告某证券公司遂委托锦天城代理该案,要求被告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违约金,原告某证券公司在诉讼中一并提出了要求就融资买入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在证券公司作为原告参与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中,基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的设计安排尚不存在上位法层面的法律依据等原因,罕有证券公司在未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违约股票完成强行平仓操作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主张融资买入股票属于让与担保物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并胜诉的案件。一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客户融资买入的股票存在权利限制的,证券公司将面临直接提起诉讼将败诉,且无法处置股票的法律及交易风险。本案的顺利结案,将为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客户违约时的法律救济途径选择提供参考,证券公司不再以必须完成强制平仓作为提起融资融券交易诉讼的先决条件。


锦天城律师在本案中,充分论证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融资买入股票的账户开立及客户使用问题、融资融券交易在欧美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让与担保裁判观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可适用性、融资买入股票在强制执行阶段的可执行性等问题。最终,本案顺利调解结案,原告证券公司主张融资买入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表述被记入民事调解书。


本案对于证券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原告某证券公司在本案诉讼活动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将为证券同业提供风险控制及法律维权方面的参考。


本案由锦天城合伙人袁雯卿律师、合伙人周锋律师等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