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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重大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2018-03-145062
[摘要]南京高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南京的航运企业,该公司名下有近百艘挂靠船舶经营。2016年底,该公司经营的“宁高鹏666”轮在上海吴淞口水域与“金虹18”轮发生碰撞。

南京高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南京的航运企业,该公司名下有近百艘挂靠船舶经营。2016年底,该公司经营的“宁高鹏666”轮在上海吴淞口水域与“金虹18”轮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宁高鹏666”轮船主驾驶船舶逃逸,最终造成了“金虹18”轮沉没、其上三名船员失踪死亡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2017年初,三名死亡船员家属分别在上海海事法院向“宁高鹏666”轮和“金虹18”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提起诉讼,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500余万元。


锦天城律师接受被告高鹏公司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其代理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团队律师审时度势,利用涉案对方“金虹18”轮经营人已投保船员责任险的有利因素,协调各方关系,提出本案只有判决两轮实际船东承担责任后由保险公司统一理赔受害人家属才能最快获得实际赔偿。最终,团队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获得法院及各方当事人共同认可,高鹏公司在本案中经判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后,受害人家属经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均未提起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船舶挂靠违反了关于船舶运输经营相关法律规定,但因为其在吸引社会投资、促进水运经济方面的推进作用,使得挂靠在我国沿海、内河水运市场中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船东与船舶经营人法律责任不清、船舶运营安全隐患不断也成为处理船舶挂靠及水上事故相关案件中的一个难点。本案中,高鹏公司作为肇事船舶经营人,并不具体负责船舶运营管理,但仍然可能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事故中承担责任,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锦天城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面临肇事方船舶逃逸、案情复杂且损失重大、肇事船主已羁押、肇事船舶价值小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在最高院曾明确规定船舶经营人应对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着重关注船东与船舶经营人责任的平衡,并充分考虑了案件受害人家属的受偿问题,为彻底解决纠纷、消除重大事故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起到了关键的推进作用。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玛林律师,以及张力培律师为本次案件中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