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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易案例 > 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中国贸仲资产管理合同争议案

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中国贸仲资产管理合同争议案

 2018-02-243619
[摘要]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仲”)审理并裁决了一起由锦天城律师代理的某中央直属国有大型金融企业下属资产管理公司(“被申请人”)与某投资人(“申请人”)之间资产管理合同争议案。锦天城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经过充分准备及多次庭审辩论,观点和意见获得中国贸仲的支持,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仲”)审理并裁决了一起由锦天城律师代理的某中央直属国有大型金融企业下属资产管理公司(“被申请人”)与某投资人(“申请人”)之间资产管理合同争议案。锦天城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经过充分准备及多次庭审辩论,观点和意见获得中国贸仲的支持,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由于2015年中国股市异常剧烈波动以及2016年初中国股市因熔断机制暴跌,致使以股票作为投向基金产品投资回报收益受到明显影响,申请人购买的被申请人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未能给予其预期的收益。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解聘投资顾问、未按约平仓等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被申请人作为资产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是否会直接导致申请人的投资未获预期收益,成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作为其代理人,我们确定的答辩思路为被申请人已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且辩论的底线为“即使被申请人作为资产管理人存在履约瑕疵,但该等瑕疵也非造成投资预期收益不能达到的原因”。在充分论证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约行为后,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阐述了仅在违约行为产生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赔偿责任的观点。


同时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资管产品净值达到平仓线后购买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系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商议签订补充协议且申请人做出愿继续委托的意思表示期间,且该操作实际为申请人产生了收益,前述行为也经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故被申请人行为与申请人主张的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中国贸仲仲裁庭最终认可了锦天城律师的观点,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因投资损失而衍生的资产管理合同争议案,投资人通常以不同理由要求资产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张洋律师、赵叶律师为本次案件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充分维护了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