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代理某银行与投资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改判
2026-01-043252025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就某投资者与某商业银行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某商业银行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的判决,改判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系某商业银行理财经理向案涉投资者推介非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商业银行是否应当向投资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锦天城代理律师从投资者明知其购买的理财产品非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已经尽到全部监管责任、投资者损失与银行的监管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因其所购买之第三方理财产品暴雷涉刑案尚未确定等几方面发表全面、详尽的答辩意见,一审开庭效果良好。但非常不巧,一审审理期间,恰逢上海金融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几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篇关于“葛某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典型案例,认为银行未尽监管责任判决银行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为使本案一审法院不受该典型案例的影响,锦天城代理律师特别起草了一份“关于本案与上海金融法院案例情况不同的说明”,从两案所涉投资者的身份、理财产品的购买方式、所涉受害人数量等多方面阐述两案的本质不同。但遗憾的是,本案一审法院仍采用上海金融法院所发布典型案例原一审的判决逻辑,判决银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的审理过程中,锦天城代理律师进一步梳理了全部证据细节,同时优化代理思路,“化繁为简”,在请求二审法院全面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主要就投资者损失与银行监管责任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进行重点论述,提出“若金融机构存在监管过错或者过失,使得金融消费者哪怕基于可能对银行的信赖购买金融产品最终导致损失,那么金融机构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若金融消费者明知其购买的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为了追求高收益而最终购买,此种情形下,哪怕银行存在监管上的过错,也不应为金融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兜底,二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上诉意见,二审判决认为:“即便银行存在“监管过错”,难言该行为与投资者因购买案涉理财产品遭受财产损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而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银行对投资者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审判决对于锦天城所代理之某商业银行客户而言意义重大。不仅使其得以避免因履行赔偿责任所带来金钱上的损失,更是对该类案件起到了示范案例的良好社会效果。
此外,本案也给广大的金融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即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是有限度的,法院不会一味扩大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放任金融消费者的注意义务。
本案由锦天城合伙人吴红岩、资深律师王龙为委托人某商业银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