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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4-06
[摘要]在《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文的案例中,举办者因董事会决议明确其享有保管学校证照的权利,最终取得了胜诉。在民办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未明确的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文的案例中,举办者因董事会决议明确其享有保管学校证照的权利,最终取得了胜诉。在民办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未明确的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科苑培训学校系营利性民办学校,于2018年8月8日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科苑公司为学校的唯一股东,滕某担任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18年10月26日,科苑公司向滕某寄送通知函,主要内容为滕某作为学校员工,不按学校要求打卡上班,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给学校带来不良的影响等,故决定免除滕某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滕某在签收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学校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此后,科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滕某返还科苑培训学校公章。诉讼过程中,科苑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未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亦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在认定滕某为科苑培训学校举办者的情况下,又认定科苑公司为学校股东,因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有限,无法了解其中原由。本文以科苑培训学校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认定科苑公司为学校的股东(举办者)。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股东科苑公司均以败诉告终。


(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科苑培训学校工商登记的变更应依法履行前置程序,即在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对办学许可证的变更进行审批,获批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本案现有证据表明,科苑培训学校未对其办学许可证进行变更,亦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滕某返还公司公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科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应经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科苑公司在未履行审批机关审批这一前置程序,未对办学许可证进行变更,并根据变更后的办学许可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直接要求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滕某返还公司公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下面就本案涉及以下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


(一)科苑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的财产不仅包括公司享有的货币、固定资产等财产,还应包括公司经营中依法建立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公司证照代表了公司的意志,系公司合法设立的象征。在公司续存过程中,证照起着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作用,成为公司意思表示和行为的象征。故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通常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股东也可以作为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


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证照返还纠纷,应当区分股东基于何种身份提起的诉讼:如因其证照保管权人的身份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证照的,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如因其股东身份要求证照持有返还证照的,则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是否适用于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问题,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原则上不能采用股东代表诉讼进行维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除外。股东如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全面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或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监事或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除非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免除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关于“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就本案而言,科苑公司系科苑培训学校唯一股东,其以股东身份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当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或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科苑公司未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在本案中,法院既未审查科苑公司是否履行了前置程序,也未审查是否存在免除前述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简单以科苑培训学校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由,判决驳回科苑公司诉讼请求的做法有待商榷。


(二)科苑公司是否有权罢免科苑培训学校人员的职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0〕5号)等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而非股东(会)。在本案中,科苑培训学校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不适用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科苑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董事等人员的任免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科苑公司虽作为股东,但仍无权决定前述人员的任免。因此,科苑公司向滕某发送免除其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科苑培训学校董事会未罢免滕某法定代表人职务前,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滕某仍为科苑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司法实务中,证照保管权人约定不明的,因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合法代表者,推定法定代表人为证照保管权人。滕某作为科苑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保管科苑培训学校的证照合法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学校任免相关人员职务,不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意欲“清退”相关人员,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否则面临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民办学校在处理与学校高管人员的离职手续时,还应同步解除相关职务的委任关系,并要求高管配合继任人员做好交接工作,保证过渡期平稳过渡。


四、经验总结


本案系内部控制权之争引发的证照返还纠纷。科苑培训学校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其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控制之争。股东科苑公司在这场“战役”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既不掌握学校公章,也未有效利用董事会免除滕某的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导致其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补刻公章。在营利性民办学校控制权争夺战中,我们有如下建议:


(一)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加强证照(含印章)管理。建立健全证照管理制度,通过章程、规章制度或者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明确学校证照的保管权人。在具备详实、完备的制度情况下,民办学校还应贯彻落实证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证照借用审批流程,做好借用、归还等记录工作,做到一切有迹可循。


(二)充分认识董事会的重要性,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董事会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其地位高于股东会,学校的重大事项均应交由董事会审议。营利性民办学校证照失控,股东应当及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尽可能消除不利于己方管理的所有影响因素,为对方的后续行动设置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会议免去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职务的,应当同时推选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重视《公司法》等关于程序性规定,为日后诉讼做好证据固定。法院虽以科苑培训学校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由驳回了科苑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科苑公司仍可能因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者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而面临败诉的风险。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无论是攻方还是守方,其决策如同作战用兵,要用整体的眼光看问题,从而才能实现“未战而庙算胜”。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应兼顾公司法与劳动法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处理。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高管具有劳动者、高管双重身份。作为劳动者,在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时,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作为高管,在解聘其高管职务时,应遵守《公司法》等规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选举产生继任人选。前述两种法律关系的解除,还应关注程序正当、合法,以免日后双方就相关文件的效力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