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域外垄断行为的刑事追责风险分析与讨论——以集装箱案为基础
作者:万江 张纪云 2026-06-10引言
2026年5月19日,美国司法部对四家集装箱制造企业及其七名高管提起刑事诉讼(“集装箱案”),指控被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集团”)、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寰宇物流”)、新华昌集团有限公司(“新华昌集团”)、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胜狮货柜”)与共谋企业A、B在2019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合谋限制标箱干货集装箱产量、操纵市场价格,违反《谢尔曼法》(Sherman Act)第1条。日前,胜狮货柜市场总监马某在巴黎戴高乐机场被法国警方逮捕,正等待引渡美国,其余六名个人被告被美方列为“在逃人员”。这是继罗氏维生素案、液晶面板案等之后,美国对域外企业及高管发起的又一次大规模域外反垄断刑事追诉案件。
一项在美国境外达成、实施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美国市场的垄断共谋行为,如何触发美国的追责,尤其是依据美国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本文基于此案,围绕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的相关问题作一简单讨论。
一、集装箱案的基本情况
1.1涉案企业与指控概要
2026年5月19日,美国司法部公开宣布对四家全球大型集装箱制造企业及七名高管提起刑事反垄断指控,指控诉由为就标箱干货集装箱实施限制产量和固定价格的横向合谋。案涉被诉企业包括中集集团、寰宇物流、新华昌集团、胜狮货柜,该四家企业与其他两家共谋企业A、B,共同控制了全球约95%的标箱干货集装箱制造能力。除企业外,美国司法部同案诉究中集集团3名、胜狮货柜2名、寰宇物流和新华昌集团各1名高管的个人刑事责任。
1.2共谋行为事实
根据公开的美国司法部起诉书,涉案企业的共谋行为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持续进行,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1)限制产能。涉案企业约定限制标箱干货集装箱生产线的每日轮班次数和运行小时数。(2)安装监控设施。涉案企业在全部标箱干货集装箱生产线上安装了视频监控摄像头,以确保各企业不超出约定的产能限制。(3)约定不新建工厂。涉案企业承诺不新建任何集装箱制造工厂。(4)设立违规处罚机制。企业设立专项基金,对违反产量限制协议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1.3起诉书展示的共谋时间线
时间 | 事件 | 关键内容 |
2019年3月 | 共谋的初步沟通 | 案涉企业初步讨论计划,旨在限制标箱干货集装箱的产量并操纵其价格。 |
2019年11月14日左右 | 首次达成正式限制产量合意 | 中集集团、寰宇物流、新华昌集团和共谋企业A的代表在深圳中集集团总部会面,各方同意通过多种方式限制各家的标箱干货集装箱产量,旨在提高标箱干货集装箱的价格。虽然胜狮货柜和共谋企业B代表未出席本次会议,但有证据指出上述两家企业至少在2020年3月便已加入该协议。 |
2019年11月21日左右 | 合谋会议召开通知 | 胜狮货柜高管的邮件显示,寰宇物流要求“全部(6家)工厂”于2019年12月3日在寰宇物流位于上海的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将涉及产能问题及集装箱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内容。 |
2019年12月3日 | 合谋会议 | 合谋会议于上海召开。 |
2019年12月5日左右 | 合谋会议召开后的报告 | 胜狮货柜高管的邮件显示,会议讨论了限制产量、不新建生产线、安装监控系统、缴纳保证金等事宜,并强调“在会议期间,已提醒各方不要过于高调,以免违反《反垄断法》,或被客户指控存在价格操纵行为。” |
2020年2月 | 协议草案 | 中集集团向各方发布草拟的《深圳市望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了产量限制协议的具体条款。 |
2020年3月左右 | 签署协议 | 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 |
2020年5月15日左右 | 合谋扩大到冷藏运输集装箱领域失败 | 中集集团与寰宇物流试图将合谋扩展至冷藏运输集装箱领域。中集集团高管向一家冷藏运输集装箱制造企业C的CEO发邮件邀请参与合谋,主要涉及要求不增加产能和生产线单班运行,被企业C以不符合公司合规制度为由拒绝。 |
2020年9月 | 合谋升级 | 在合谋期间,各方不断完善产量限制的运作机制,并对美国、欧洲、中国等地主要客户实施配额管控。 |
2021年6月左右 | 合谋监控管理 | 在合谋期间,各方在生产线上安装摄像头,监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生产限制要求。2021年6月左右,中集集团高管发出对共谋企业生产线的9项审计报告,其中包含有监控录像截图。 |
2022年7月7日左右 | 合谋管控模式优化调整 | 胜狮货柜高管召开会议讨论产量限制措施,建议采用月度总量配额制度,而非每日工作时长限制。 |
2022年9月-2023年11月 | 总产量设定上限 | 各方同意设定集装箱的生产总量上限,按月分配配额。 |
2023年2月左右 | 线下会议 | 胜狮货柜、中集集团、寰宇物流、新华昌集团四家公司高管召开线下会议,讨论产量限制问题,“避免引发行业垄断的嫌疑”。 |
2023年8月7日-10日左右 | 商议打压非共谋小型制造商 | 在合谋期间,各方从2020年起不断探讨如何应对小型制造商,并收集其生产情况及客户信息,意图通过向小型制造商发出不得利用低价抢订单的明确信号来维持行业高价。 |
2023年11月20日左右 | 确定月度生产配额 | 胜狮货柜高管之间汇报展示“允许总产能”及各公司及其生产线对应的生产配额。 |
2024年3月左右 | 合谋会议确定后续机制 | 中集集团3名、寰宇物流的1名、新华昌集团1名、胜狮货柜1名以及共谋企业A的2名高管在深圳召开会议,共同讨论产量控制机制。 |
1.4共谋效果与影响
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中声称,2019年至2021年间,20英尺标箱干货集装箱的价格从约1,600美元上涨至超过3,500美元,涨幅超过一倍;40英尺标箱干货集装箱价格从约2,800美元升至超过5,900美元,涨幅同样超过一倍;40英尺标箱高柜式干货集装箱价格则从约3,000美元翻倍至超过6,000美元。2019年至2022年期间,45英尺标箱高柜式干货集装箱价格从约4,100美元攀升至超过5,730美元。
涉案期间,中集集团集装箱制造业务部门的利润增长了近100倍,从2019年的1.37亿元人民币(约合1980万美元)增至2020年的19.9亿元人民币(约合2.88亿美元),并在2021年达到113亿元人民币(约合17.5亿美元)。胜狮货柜的净利润则由2019年的亏损约1.1亿美元增至2020年的盈利约460万美元以及2021年的盈利约1.868亿美元。其他参与合谋的企业的盈利也大幅增长。据估算,受到该合谋行为影响的贸易额约为350亿美元。
二、集装箱案的反垄断法律分析
2.1 案件线索及关键证据来源推测
本案起诉书隐匿了两家合谋企业A、B,亦未将其列为被告。基于反垄断调查“宽大制度”的普遍实践以及垄断行为本身的隐蔽性,推测本案调查线索及部分关键证据的来源可能源于企业A和/或B的主动自首。此外,美国司法部在起诉书中详细列明了涉案企业通过视频监控、产量报表等方式落实产量限制协议的内部操作细节,披露了多封胜狮货柜高管的往来邮件,此类证据通常难以通过常规外部调查获取,推测本案中执法机构有可能针对胜狮货柜开展了突袭搜查。同时,对与本案案外的案涉企业的竞争对手、客户等进行了外围调查,并固定了关键证据。
2.2本案案涉行为属于反垄断法下典型的横向卡特尔
本案中,案涉企业均为标箱干货集装箱主要制造商,控制了全球绝大部分标箱干货集装箱产能,彼此互为竞争对手,其达成限制产量、固定价格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从协议内容看,包括:价格固定——协议直接目的是提高标箱干货集装箱价格;限制产能——具体措施有限制生产线每日轮班次数和运行小时数、不得新建集装箱制造工厂;市场分割——对特定客户实行配额管理;联合抵制——协议联合打击低价供货的小型集装箱生产商,构成典型的卡特尔行为。
从协议实施和监督机制看,为确保协议有效执行,案涉企业采取了多项具体措施,包括在全部49条干货集装箱生产线上安装87个视频监控摄像头以监督各方是否超额生产;建立对违反产量限制协议的企业罚款的保证金机制;由各企业高管持续通报产能和配额信息并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协议内容等。
从主观意图看,案涉企业高管往来邮件提及“保持低调”“看起来是反竞争的”“非常不安”等,并建议删除邮件记录,同时强调应面对面讨论产量限制问题以“避免行业垄断嫌疑”等。
从行为后果看,起诉书指控案涉企业在采取合谋行为期间取得了巨额利润,影响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多地区市场,涉案贸易额巨大。
2.3个人和企业的违法后果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如果本案指控成立,本案中企业与个人涉嫌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行为面临刑事处罚。就企业责任而言,最高可被处以1亿美元的刑事罚款;如犯罪所得或被害人损失超过该数额,罚款上限可进一步上调至违法所得或被害人损失的两倍。就个人责任而言,涉案高管个人最高可被判处10年监禁,并处以1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
2.4其他司法辖区的跟进调查及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书披露了大量涉案事实,而该案涉及全球超过95%的产能,影响全球标箱干货集装箱制造市场,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基于本国市场受影响程度主动启动调查,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案涉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主动向执法机构自首,进而引发美国之外的调查行动。
此外,受影响的托运人、集装箱租赁公司等还可依据各国民事诉讼法向案涉企业提起民事损害赔偿。2026年6月2日,美国C.A.Spalding公司已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案涉企业和高管串通操纵价格的卡特尔行为导致其被迫支付超额运输成本,并诉请给予经济赔偿。
三、美国的反托拉斯域外刑事追责法律体系及先例分析
3.1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
美国的反托拉斯成文法以三部法律为核心。《谢尔曼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1914年)。除上述法律以外,还有其他大量的法律、指南以及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体系。司法部反垄断局(Department of Justice Antitrust Division, 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ttee, FTC)是美国两个最主要的反垄断机构,司法部反垄断局拥有独立提起反垄断刑事诉讼的权力。
美国法下垄断协议行为主要涉及固定价格、集体抵制、限制产量、价格歧视、划分市场、搭售、串通投标、排他性交易等。在刑事责任上,《谢尔曼法》规定企业最高被处以1亿美元,高管最高被处以10年监禁,并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款的刑事法律责任。《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71条第(d)款(18 U.S.C.§3571(d))则规定了罚款上限可进一步上调至违法所得或被害人损失的两倍。在实践中,美国广泛运用该替代罚金条款,在违法所得或受害者损失超过1亿美元时,寻求超过《谢尔曼法》法定上限的罚金。针对司法部提请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作出后的90个自然日内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并在特定情况下可进一步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此外,案涉企业也可主动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处理,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提供关键证据,可能获得罚款减免或免于刑事追诉。
3.2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刑事管辖依据
在集装箱案中,核心法律依据是《谢尔曼法》第1条,该条禁止任何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行为。价格固定和市场分割等行为被视为“当然违法”(per se illegal)。《谢尔曼法》的域外适用必须满足一个核心标准:被指控的外国行为须“意图在美国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事实上产生了这样的影响”。在集装箱案中,美国司法部主张,涉案的标箱干货集装箱承载了大量输往美国的货物,因此垄断行为对美国商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3先例:美国域外追诉的历史轨迹
在过去几十年间,美国司法部依据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对多个国际卡特尔案件进行了追诉。部分主要域外追责刑事案例如下:
时间 | 名称 | 案情 | 责任 |
1960年前后 | 电气设备卡特尔案 | 通用电气(GE)、西屋电气(Westinghouse)、Allis-Chalmers等多家企业和高管被诉在大型涡轮发电机市场合谋固定价格、操纵投标和划分市场。 | 涉案企业认罪并被判处罚款;多名高管被判处30天的监禁或缓刑。后续的民事诉讼中,据1960年代后期报道,该案的整体损害赔偿金额接近4亿美元。 |
1996年前后 | ADM赖氨酸卡特尔案 | Archer Daniels Midland(ADM)与多家亚洲赖氨酸制造商在1992年至1995年间合谋固定赖氨酸全球市场价格、分配各厂商销售数量,并通过定期会议监督卡特尔行为。 | ADM认罪,被处以1亿美元刑事罚款(赖氨酸卡特尔7000万+柠檬酸卡塔尔3000万),其他亚洲企业罚款金额多在2000万美元以下。多名高管被判处监禁及个人罚款。 |
1999年前后 | 罗氏维生素卡特尔案 | 瑞士罗氏公司(F. Hoffmann-La Roche Ltd)和德国巴斯夫公司(BASF Aktiengesellschaft)牵头实施全球维生素价格操纵合谋,涉及维生素A、B2、B5、C、E和β-胡萝卜素等,垄断行为从1990年1月持续至1999年2月。合谋内容包括固定价格、分配市场份额及串通投标等。 | 瑞士罗氏公司认罪,被处以5亿美元刑事罚款,创当时美国司法部刑事案件最高罚款纪录;德国巴斯夫公司认罪,被处以2.25亿美元罚款。多名高管被判处监禁及个人罚款,监禁刑期多在3-4个月。 |
2000年前后 | DRAM内存芯片卡特尔案 | 三星(Samsung)、海力士(Hynix)、英飞凌(Infineon)、尔必达(Elpida)等DRAM制造商在1999年4月至2002年6月期间合谋固定内存芯片价格,影响了包括戴尔、惠普、IBM、苹果在内的多家电脑制造商。 | 三星被处以3亿美元罚款;海力士被处以1.85亿美元罚款;英飞凌被处以1.6亿美元罚款。多名高管被判处监禁及个人罚款,监禁刑期多在10个月以下。 |
2006年前后 | 航空货运卡特尔案 | 英国航空、汉莎航空、大韩航空、中国国航、国泰航空在内的二十余家航空公司合谋固定航空货运燃油附加费。 | 英国航空和大韩航空各被处以3亿美元罚款,其余案涉航空公司罚款金额从一千余万到上亿美元不等。多名高管被判处监禁及个人罚款,最长为14个月。 |
2006年前后 | 液晶面板卡特尔案 | 三星、夏普、友达、奇美等多家液晶面板企业合谋固定TFT-LCD液晶面板价格。 | 案涉企业合计刑事罚款总额超过13.9亿美元。多名高管被判处监禁及个人罚款,除友达外,高管个人的处罚基本刑事罚款在5万美元以下,监禁刑罚基本在12个月以下。 |
2010年前后 | 汽车零部件卡特尔系列案 | 日立汽车系统、三菱电机、三菱重工、电装等数十家日本及国际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在2000年至2010年间,对起动机、交流发电机、点火线圈、燃油喷射系统等数十种零部件进行固定价格、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行为。合谋时间长达十年以上。 | 截至2024年12月,案涉企业累计刑事罚款总计超过29亿美元。其中,最高罚款为日本汽车电气零部件供应商矢崎総业(Yazaki Corporation),被处以4.7亿美元刑事罚款。最低罚款为INOAC被处以235万美元刑事罚款。多名高管被判处监禁及个人罚款。 |
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罗氏维生素卡特尔案
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瑞士罗氏公司(F. Hoffmann-La Roche Ltd)和德国巴斯夫公司(BASF Aktiengesellschaft)等多家大型维生素制造企业主导实施了一场遍及全球的固定价格和分配市场份额的垄断共谋。该共谋涉及维生素A、B2、B5、C、E和β-胡萝卜素等最常见的维生素品种,这些产品广泛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和动物饲料营养强化;此外,用于早餐谷物和各类加工食品的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es)也被纳入共谋范围。在本案中,具体垄断行为涉及在全球范围内相互约定固定、抬高并维持各类维生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分配在全球市场的销售份额等。美国司法部估算,垄断行为影响了超过50亿美元的美国境内商业贸易。
美国司法部的调查和处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和罚款。在企业层面,1999年5月20日,罗氏公司同意认罪,被处以支付5亿美元的刑事罚款,创下了美国刑事反垄断罚金的最高纪录。1999年9月17日,巴斯夫公司认罪,被处以支付2.25亿美元刑事罚款。在个人层面,罗氏公司前全球营销总监Kuno Sommer被指控参与维生素卡特尔并在1997年向调查人员撒谎以掩盖共谋行为,Kuno Sommer同意认罪,被判处4个月监禁并处10万美元罚款。巴斯夫公司精细化工事业部前总裁Reinhard Steinmetz同意服刑3个半月并罚款12.5万美元,Dieter Suter同意服刑3个月并罚款7.5万美元,巴斯夫公司前副总裁Hugo Strotmann同意服刑3个月并罚款7.5万美元以及罗氏公司精细化工与维生素事业部前营销总监Andreas Hauri同意服刑4个月并罚款35万美元。
罗氏维生素案确立了“高额罚款+高管监禁”的双重执法模式,美国卡特尔案件的处罚不仅限于企业层面的巨额经济制裁,更包括对直接参与共谋的高管施加个人刑事责任,使其面临实际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这一模式在后来的液晶面板案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此外,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直接影响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罚力度,本案共谋持续九年之久,成为认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量刑因素。
(2)液晶面板卡特尔案
液晶面板案是外国企业高管在美国因反垄断罪名被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例。三星、夏普、友达、奇美等多家液晶面板企业被指控在2001年至2006年间,在韩国、中国台湾等地多次举行秘密会议,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合谋固定液晶面板的销售价格和出货量。除三星依据美国司法部“宽大制度”作为首个主动报告卡特尔行为并全面配合调查的企业被完全免于刑事追诉外,本案中绝大多数涉案企业及高管在案发后均通过认罪协议结案,并被处以较轻的“企业罚金+个人罚金+监禁刑罚”。对于高管个人的处罚基本刑事罚款在5万美元以下,监禁刑罚基本在12个月以下。然而,本案中的友达作为唯一拒绝认罪、坚持将案件推进审判程序的企业,最终在2012年被判处5亿美元罚款,其两名高管被判处罚金20万美元,并处36个月的监禁刑罚。
上述案件向企业发出清晰警示:个人刑事责任已成为美国反垄断执法的常规威慑手段,直接参与共谋的高管面临监禁和引渡的高风险。即便境外达成的共谋,只要对美国商业产生实质影响,美国即可实施追诉,在所谓国际卡特尔案件中,境外企业高管被处监禁已是常规性的惩处手段。
3.4个人刑事责任的追责标准讨论
从执法实践来看,任何参与非法价格操纵、客户分配或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行为的个人,无论其国籍、职位或身处何地,只要其行为对美国商业产生直接、实质且可预见的影响,就可能面临美国反垄断刑事追责。根据既往案例,追责对象通常聚焦于企业高管,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副总裁、总经理、销售与市场部负责人等能够在合谋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核心管理层。
从行为触发条件来看,高管只要从事了以下三类活动之一就可能被定罪:一是发起与批准合谋,例如在ADM赖氨酸卡特尔案中,执行副总裁Michael Andreas批准了全球赖氨酸价格分配方案;二是组织并参与秘密协调会议,如在酒店、会议室等场所与竞争对手讨论并商定价格、划分客户或交换敏感信息;三是具体实施和监督合谋,包括按约定价格向客户报价、串通投标、监控各方是否遵守协议等。
在后果层面,美国司法部自1990年代起不断加重量刑,平均监禁处罚从2000年代初的3.5个月上升到2010-2017年的约20个月。此外,美国司法部还通过引渡程序等追缉在逃外国高管,截至目前,美国已与100多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且存在多次域外引渡案例。
四、总结
集装箱案将违反反垄断法的严重后果,尤其是面对美国刑事追责的后果再一次拉到大众面前。反垄断法是全球通行的法律,也是全球标准化程度最高的法律之一,世界各国各个司法辖区所依据的反垄断法基本内容高度类同。域外管辖也是反垄断领域通行的规则,中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域外管辖的权力,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针对域外国际卡特尔行为开展过执法活动并做出处罚。当然,将严重垄断行为列为刑事违法行为的国家和地区是极为少见的,美国是其中的少数代表。本案再一次给全球市场的经营者及其管理者发出警讯,垄断行为尤其是严重的横向卡特尔行为,是企业经营中不可触碰的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