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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出口管制措施解读

作者:顾晓 邱昌茂 高泽欣 2026-03-02

2026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两项重要公告,分别将 20家日本实体纳入中国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将另外 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关注名单】。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二、管制措施内容


1.出口管制【管控名单(Blacklist)】


中国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主要涉及日本的军工企业和机构。尤其是三菱重工旗下的子公司,诸如三菱重工航空发动机株式会社等,具体名单详见: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bac18400512d408a8d4c2f964e36ac11.html。


对这些实体的主要管制措施包括:


(1)禁止中国出口经营者向其出口军民两用物项


(2)禁止境外组织与个人向其提供中国原产的两用物项


理由: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注:特殊情况下确需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被管控实体不再具有被管控情形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


2.出口管制【关注名单(Watch List)】


除管控名单之外,另有20家日本实体被列入出口管制【关注名单】,这类实体包括一些大型民企或混合型企业,例如斯巴鲁株式会社SUBARU Corporation等。具体名单详见: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bac18400512d408a8d4c2f964e36ac11.html,其主要管制措施包括:


(1)不得使用通用许可或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2)申请单项许可时,提交【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提交不将两用物项用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


(3)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法律规定的45天的限制;


(4)对其出口行为实施更严格的终端用户和终端用途审查;


理由:无法有效确认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


3.  规制对象


国内的出口经营者以及拥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出口经营者主要针对国内从事出口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而经营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的境外组织和个人也属于出口管制法规制的对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出口管制管理规定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第44条)。虽然并没有具体规定发法律责任的形式,但通常认为主要为行政性制裁责任,包括被列入管控名单,被施加交易限制措施等,结果可能会被排除在两用物项的供应链之外。


4.  生效日期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2026年2月24日)起正式生效。出口经营者不得向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实体出口相关受控物项;正在进行的出口活动,应立即停止。


5.  违反后果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37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将会面临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此外,如果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及建议


(1)梳理出口产品目录,是否涉及两用物项


因本次出口管制措施主要针对的是两用物项的出口,出口企业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进行核查,看出口产品中是否包含有两用物项。


(2)加强出口合规流程,建立出口审查与备案机制


如果出口产品中含有两用物项,则应该严格按照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其合


规流程,确保两用物项的生产,运输和出口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3)监控客户与合作方名单,避免与被列入管控/关注名单实体直接或间接交易


在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约束客户,监控两用物项的流向,对最终用户和用途进行合理审查,避免客户将两用物项在海外转售给被列入管控名单实体。


(4)法律咨询与风险预警 关注中方与日方后续政策调整及反制措施


因管控措施是立即生效,已经签订并已生效,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将面临无法继续履行的困境。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合作方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进行清算。对于双方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预警,并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准备工作。及时关注后续的政策调整和中日双方的反制措施,并相应调整自身的经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