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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

作者:李鹏飞 尹方瑜 唐宽 2022-01-31
[摘要]2020年4月,证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随着通知的公布及施行,我国公募REITs市场正式建立。2021年6月21日,首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上市,我国基础设施REITs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21年底,共11个项目发行上市,发售基金已达364亿元。

2020年4月,证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随着通知的公布及施行,我国公募REITs市场正式建立。2021年6月21日,首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上市,我国基础设施REITs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21年底,共11个项目发行上市,发售基金已达364亿元。


2022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作为首部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直接相关的税收政策,无疑具有导向性及引领性作用。本文将结合基础设施REITs的产品结构及相关税务问题,简要探讨《公告》给市场传递的信号及其适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REITs简介


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等有关规定,基础设施REITs是指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目前,我国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领域涵盖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以及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


通常而言,在我国基础设施REITs结构为“REITs (公募基金产品) -ABS (资产支持证券)- SPV (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三层结构,即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股权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二、基础设施REITs税收现状


REITs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地发展较为成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地政府给予的慷慨税收政策。我国大力发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其中重要一环。但截至《公告》发布前,我国并未就基础设施REITs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此前基础设施REITs实务中主要还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印花税法》等基本税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基础设施REITs在设立、运作、退出过程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增加了交易成本,亦抑制了发行需求。本次《公告》内容虽不长,但对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设立阶段、运营、分配等环节税收均作了原则性规定,向市场参与者传递了较为明朗的公募REITs税收政策试点信号。



三、《公告》解读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


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可能需要根据其本身的运营架构,将标的资产与其它运营的资产分离,将标的资产注入到项目公司中。


因此,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往往会涉及到原始权益人对标的资产的重组,面临相关税负成本。在此之前,实务中通常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来降低税负,较为普遍的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的资产、股权转让可以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本次《公告》明确,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直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增值部分不交所得税,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均不确认所得。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


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需要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计划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此过程中一般会因为资产评估增值而对原始权益人形成应纳税所得额。本次《公告》明确,原始权益人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基础设施REITs(实践中一般转让给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计划或特殊目的载体),原始权益人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募资成功,原始权益人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再就其出让股权的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且可扣除战略配售自持部分比例对应增值。战略配售自持部分在未来实际转让时,再就原来未纳税的增值部分缴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后再减持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原战略配售的份额并进行纳税。


(三)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阶段


在基础设施REITs的运营和分配阶段,作为资产端和业务端的项目公司,从事的仍旧是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其面临的税负主要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该等税种、税率理论上不因基础设施REITs的参与发生变化;而作为收益端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计划、基础设施REITs公募基金及公募基金投资人,其面临的税费主要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此类金融工具及投资人所适用的税收体系已比较成熟和健全,我国是否会仿效国外在这方面为基础设施REITs量身定制一套新的税收制度,我们尚无法判断。但就《公告》而言,其已非常明确地指出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我们认为短期内有此方面的税收政策恐难有突破。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点


我们注意到,本次《公告》对文件实施日期作了特别规定。《公告》第五条显示,“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我国首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于2021年6月上市,故目前所有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均可享受《公告》的政策,此举意味着此前已缴纳相关税费但依据《公告》规定无需纳税的,理论上可以申请退税,但具体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发通知。另外,《公告》目前仅适用基础设施REITs,类REITs应该暂不适用。


四、《公告》亮点及待明确部分


本次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完善配套税收政策,不仅是加大国家对基础设施REITs支持力度,更是加强原始权益人上市的决心,降低交易成本,不再抑制发行需求,推动基础设施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体现在一是未来基础设施REITs重组发行过程中,战略配售的自持部分,只要原始权益人不退出,对应比例的资产评估增值即可不缴纳相应税收,对原始权益人而言,节省了税负成本,并可相应提升企业估值。二是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设立阶段应当缴税的增值部分,递延至募资成功时缴纳,缓解了原始权益人现金流压力。


因本次《公告》内容较为简洁,可能存在若干问题有待后续配套规定或窗口指导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处暂提出几点我们的疑问供读者共同思考。


如,《公告》第一条仅规定了“划转”,“划转”二字在此应作何理解?“划转”一直以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处置方式,被赋予了比较浓郁的行政色彩,较多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的行为,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参考前述定义,资产划转的本质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务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或通过资产重组换股、分立等行为才能实现。基于以上,《公告》中“划转”二字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形,是否局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的同一集团内的四种股权划转,此有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又如,在正式报批之前的企业重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通过何种方式证明其属于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由于《公告》刚出台,尚不存在实务操作案例作为参考。我们仅在此作推测,税务部门是否会依据《公告》确立相关告知承诺制度,便于纳税人申请延缓缴税或不缴税,即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等重组行为之前,仅需提交前期文件,并应税务机关要求作相应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在日常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或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行政处罚。若重组行为完成后,纳税人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过错等特殊情况未能成功发行的,税务机关要求原始权益人作相应补税即可。


再如,原始权益人母公司、关联方等持有基础设施REITs战略配售份额的,是否也可以视为原始权益人自持而享受《公告》的相关政策?我们理解,《公告》规定原始权益人对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的原因在于视同原始权益人持有战略配售份额所对应的项目公司股权未发生转移,故原始权益人可递延至抛售战略配售份额时纳税,而原始权益人母公司或其关联方认购基础设施REITs战略配售份额的,我们认为较难以认定为原始权益人持有战略配售份额所对应的项目公司股权未发生转移而适用《公告》的相关政策。


五、结语


基于服务国家战略的需求,未来REITs发展的意义更为重大,日前证监会已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将择机出台《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办法》,随着制度的不断出台及细化,将会进一步加大REITs市场活跃度,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激发中国基建新动能;并给普通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考虑到《公告》仅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设立阶段、运营、分配等环节的税收原则,我们会持续跟进并拭目以待。相信有了税收试点政策的加持,2022年的基础设施REITs市场会更加充满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