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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2026新规——拟上市企业“新”机遇

作者:宋正奇 陈晓曼 2026-05-28

2026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2026新规”),创业板迎来新一轮制度升级,板块定位、上市标准、审核机制、融资安排全面优化,为优质创新企业打开更宽的上市通道。


在当前全球科技竞争加剧、国内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创业板不再仅仅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而是被赋予了服务“新质生产力”的核心使命。新规通过定位扩容、标准升级、机制创新三大维度的制度重构,为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新型消费及现代服务业打开了资本大门。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次上市门槛的调整,更是一次上市逻辑的根本性重塑。作为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机构,我们有必要透过条文表象,深入剖析新规背后的监管逻辑,为拟上市企业全面解读新规核心变化与应对策略。


目录

  1. 板块定位扩容:不止“三创四新”,更多企业被纳入

  2. 标准升级:第四套上市标准落地,未盈利门槛显著降低

  3. 机制创新:预先审阅+在审增资

  4. 独有试点:地方政府信息推送

  5. 对拟上市企业的实务应对建议

  6. 律师核查工作提示

  7. 结语


一、板块定位扩容:不止“三创四新”,更多企业被纳入


(一)原创业板申报企业的定位:“三创四新”


在创业板2026新规颁布之前,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二)现创业板2026新规新增企业类型:未盈利创新企业、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


依据创业板2026新规第一条规定: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创业板从传统“三创四新”定位进一步拓展,明确新增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强化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四新”深度融合的板块特色,大幅提升制度包容性。


目前,证监会和深交所尚未发布针对“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的官方行业清单。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旨在体现创业板对新经济形态的包容性。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方向进行判断:


新型消费:主要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起来的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例如: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共享经济平台等。


现代服务业:主要指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发展起来的,信息、知识和技能相对密集的服务业。例如:专业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企业是否利用了新技术、新模式等来改造传统行业,或者创造了新的服务模式,从而体现出“创新”属性。


(三)三大科技属性板块的定位区分


为方便科技型企业结合各板块定位,选择出最适宜的拟上市板块,就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的板块定位作了如下汇总:


板块名称

板块定位

创业板

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

科创板

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了产业集群

北交所

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具备“专精特新”属性的企业,为其提供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标准升级:第四套上市标准落地,未盈利门槛显著降低


(一)原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门槛高、限制多


在第四套上市标准落地之前,早在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之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便规定了“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即第三套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但发布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明确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直至2023年2月17日《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上述第三套上市标准正式实施,适用行业限定为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行业范围。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国内企业级SSD(固态存储)领域的领军企业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UW301666)已于2026年4月16日正式在创业板挂牌上市,成为创业板未盈利创新企业上市标准启用后的首家上市企业。


(二)现创业板2026新规新增上市标准:门槛降低、限制减少


创业板2026新规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不再限定适用的具体行业,而是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两类企业分两条赛道:


新兴产业: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不低于30%。主要关注新兴产业的“成长性”。


未来产业: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关注未来产业的“创新性”。


创业板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旨在通过引入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组合,更好地服务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完善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金融支持。


(三)目前境内各上市板块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汇总


为方便未盈利企业结合各板块上市标准,选择出财务指标最匹配的拟上市板块,对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的未盈利上市标准作了如下汇总:


板块名称

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

创业板

标准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标准四:

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科创板

标准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标准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标准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标准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北交所

标准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标准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机制创新:预先审阅+在审增资


创业板2026新规中也明确将预先审阅机制及在审企业增资机制适用至创业板。这两个机制都并非创业板专有机制,在2025年6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2025新规”)中就提出了这两项新机制。但此次创业板2026新规中对这两项机制的适用与科创板2025新规有所不同,适用范围更广,包容度更强


(一)IPO预先审阅机制:商业秘密的“防波堤”


依据2026年4月24日正式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以下简称“第9号指引”),可见创业板的预先审阅机制与科创板的运作基本一致:适用于“创新能力突出或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创新企业。


第9号指引中明确: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进行更新,且在预先审阅结束后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的,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鉴于此,通过在正式申报前开展预先审阅,避免企业过早公开敏感技术信息和上市计划,有效保护优质创新企业的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通过预先审阅,企业可提前消除审核障碍。若预先审阅阶段反馈积极,正式申报后的审核周期将大幅缩短。


科创板2025新规的预先审阅机制仅“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创业板2026新规更具包容性,已将预先审阅机制扩展至创业板所有适用的企业,而非“试点”适用。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科创板适用预先审阅机制的企业主要有以下两家:


1、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科技”)


2025年12月30日,长鑫科技科创板上市申请获上交所受理,成为首单适用科创板IPO预先审阅机制的企业。长鑫科技专注于存储芯片研发制造,属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因业务技术信息敏感,通过预先审阅机制避免了过早披露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2、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树科技”)


2026年3月20日,宇树科技科创板IPO申请获上交所受理,是第二单适用预先审阅机制的企业。宇树科技专注于高性能通用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研发,属于具身智能领域,因涉及核心算法、海外客户等敏感信息,通过预先审阅机制保障了技术保密性和上市筹备的平稳性。


(二)在审企业增资扩股机制:资金链的“稳定器”


过去,企业进入IPO审核阶段后,股权被冻结,难以进行新一轮融资。对于未盈利企业而言,漫长的审核期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创业板2026新规允许创业板IPO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增资,且不限定于未盈利企业。


对比科创板2025新规仅限在审“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适用在审增资机制,而创业板2026新规不再局限适用于“未盈利企业”,适用范围更广,使得创业板在审企业融资更灵活。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目前,科创板适用在审企业增资扩股机制的企业为上海恒润达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达生”)。


恒润达生的科创板申报于2022年10月18日受理,截至目前仍处于在审阶段。恒润达生是一家拟采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


2025年9月11日,恒润达生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恒润达生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15,000.0000万元变更为15,726.6557万元,其中股东福建平潭彖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彖业投资”)出资3,7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29.8853万元、股东福建平潭彖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彖瑞投资”)出资9,5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333.4893万元、股东陕西君盈泰富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陕西君盈”)出资5,0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75.5207万元及股东共青城崇业创新生物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崇业”)出资2,5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87.7604万元。


2025年9月18日,恒润达生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025年10月15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49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9月29日止,公司已收到彖业投资、彖瑞投资、陕西君盈和共青城崇业缴纳的增资款20,700万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5,726.6557万元。2


四、独有试点:地方政府信息推送


创业板2026新规试点推出创业板独有的“地方政府信息推送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


推送主体: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信息推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信息推送工作。


推送程序:企业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申报发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业情况,汇总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证监会。


推送条件和标准:企业应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等规定条件。


地方政府信息推送与审核注册的关系: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注册主体责任、发行人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也不代表对被推送企业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同时,证监会就创业板2026新规答记者问中也明确: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证监会和深交所将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同时,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证监会、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


五、对拟上市企业的实务应对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为拟上市企业梳理了以下申报建议:


(一)未盈利的高成长企业:抓住上市窗口期


新兴产业企业:夯实营收增长曲线,确保三年复合增速不低于30%,提前规范收入确认与审计数据。

未来产业企业:强化研发投入归集与证明,保证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匹配业务技术亮点。


(二)技术敏感型企业:用好预先审阅机制


尽早评估是否符合预先审阅机制的申请条件,准备必要性专项说明、保荐人核查意见与保密承诺。正式申报时做好文件衔接,提交差异说明与审阅回复落实情况,实现“预沟通+快审核”。


(三)积极对接地方政府推送


完成辅导备案后主动与属地政府沟通,满足经营年限、合规、产业方向要求,争取纳入推送名单,提升审核关注度,但不放松合规与信息披露底线。


(四)在审企业合理安排融资


结合研发、运营资金需求,规范设计老股东增资方案,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增资价格应参考近期外部融资估值或每股净资产,避免低价增资引发股份支付大额计提,进而影响财务指标。


六、律师核查工作提示


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律师在创业板新规下的核查责任并未减轻,反而因标准的多元化而更加专业与细致:


(一)核查拟上市企业的板块定位: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未盈利创新企业需结合企业的创新性充分论证与创业板定位的匹配性。


(二)核查拟上市企业的适用标准:适用第四套标准的,企业的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指标需做到可审计、可验证、可披露。


(三)明确创新机制是辅助工具:预先审阅机制、在审增资机制、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机制均为支持工具,不能替代合规核查底线。律师应结合上述工具,为拟上市企业制定最高效的上市申请方案。


(四)始终坚守勤勉尽职的义务:律师应始终不忘勤勉尽职,协同拟上市企业及其他中介做好方案设计、文件准备、审核沟通,压实“看门人”责任。


七、结语


创业板2026新规以更包容的定位、更友好的标准、更高效的机制、更灵活的融资,精准服务新质生产力,为优质未盈利企业、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新兴与未来产业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IPO红利。


创业板2026新规通过多套标准、多重机制,为不同生命周期的创新企业提供了精准的资本支持。拟上市企业可对照新规梳理自身条件,制定适配的上市路径与合规方案,抢抓改革机遇。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我们将持续跟踪深交所配套规则落地进展,为企业提供新规标准适配评估、上市方案设计、预先审阅申请、在审增资、审核问询应对全流程法律服务,助力企业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读,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具体业务操作请以监管机构最新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注释

1.计算方式: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第三年营收额÷第一年营收额)开三次方-1

2.以上内容摘录自2025年12月31日公告的《上海恒润达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