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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闲鱼网买卖电子元器件的司法分析——以职务侵占罪的出罪探究为例

作者:何兴驰 2026-02-14

“在职务侵占罪等以犯罪数额为量刑重要标准的罪名中,涉案原物灭失、涉案标的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是辩护的一大要点。”


一、案发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间,李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的电阻、保险丝等电子元器件低价在“闲鱼”网站上出售给他人。2023年6月25日,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其后,被告人家属委托何兴驰、孙思佳两位律师承办该案。


二、承办概况


李某被刑事拘留期间,何兴驰律师、孙思佳律师与其家属和被害人积极进行沟通,最终促成被害人与李某家属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2023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后,辩护人结合李某陈述的案情,对涉案电子元器件进行了深入了解,收集了证明涉案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市场价格波动大等证人证言与证据,并对相关案情进行进一步梳理。        


2024年7月12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立刻申请阅卷,经详细分析本案卷宗,提交了全面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1. 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2.在涉案电子元件已经灭失,且电子元件价格随市场变化波动较大,没有固定标准的情况下,以采购价格认定犯罪金额明显不合理,应以销赃数额予以认定。即李某的犯罪金额应为12.19万;3.即使本案以采购金额确定李某的犯罪金额,现有证据也无法明确李某出售的电子元件的采购金额。


其中,重点在于对犯罪金额的认定。面对被害人170万元损失的指控,辩护人提出三点意见:其一,原物灭失与质量问题。本案电子元件已转卖且存在质量问题(如客户退货),采购价无法反映实际价值;其二,市场价格波动性。引用电子元件行业证言(如公司负责人的陈述),证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销赃金额12.19万元更符合客观市场规律;其三,援引司法实践惯例。援引南京、上海等地判例(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2020)苏0106刑初528号判决),证明原物灭失时司法机关普遍以销赃数额认定金额。       


此外,辩护人还指出,由于被售电子元件原物灭失,无法确定实际出售数量,而公司仅能提供14种电子元件的采购清单与发票,其余元件缺乏对应采购凭证,采购价格无法全面印证。故现有证据无法完整、客观地确定涉案电子元件的采购金额。综上所述,以采购价格认定犯罪金额明显不合理,应以销赃数额予以认定。即李某的犯罪金额应为12.19万。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其犯罪数额为12.129万。由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对李某做出了罪轻不起诉决定。


该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为被告人恢复了名誉,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精准辩护的专业价值。在涉案原物灭失、价格波动剧烈的复杂案件中,通过科学论证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以销赃数额替代采购价),可成功打破控方指控逻辑。同时,自首情节的充分挖掘与赔偿谅解的及时推进,也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权益。


三、本案重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往往是根据所侵占的财物具备的市场价值评定,而本案中,则存在对于“电子元器件”以及“芯片”这两件财物价值的评定争议,值得探讨;此外,针对本案中在“闲鱼网”交易电子元器件与芯片涉及的购买者而言,能否仅凭其“购买者”的身份或是对商品违法来源的审查缺失,直接将其定行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同样值得探讨。


(一)电子元器件与芯片的价值认定


1.电子元器件的价值波动因素


电子元器件是电子设备和系统产品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其性能和可靠性对电子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至关重要。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各行各业的快速渗透和融合,电子产品对元器件性能和可靠性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此外,电子元器件本身的性能日益先进、结构也日益复杂,应用日趋广泛,使用环境也变得更加严苛,这些都对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本案由于行为人所侵占的对象包含电子元器件,因而对于电子元器件的价值认定即成为本案的重点之一,直接影响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方面,就电子元器件的使用价值而言,可能存在因自身工艺、材料以及功能应用的失效等问题导致自身贬值。电子元器件的门类繁多,从普通的阻容感通用元件、机电元件、光电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微波器件及组件、电真空器件,直到大规模集成电路等,其中只要有一个元器件失效,整个电子设备或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甚至导致灾难性的安全事故。而要确保每个元器件的可靠性绝非易事,涉及到材料、工艺和应用的各个众多复杂的环节。[1]另一方面,就电子元器件的商品价值而言,则可能因更新换代丧失或降低了市场竞争力,以及产品过期、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自身的市场商品价值贬值。诚如研究电子元件企业生产经营的专家所言:“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电子元器件需求量的大幅增加,个性化的产品需求也逐渐增多,使得电子元器件企业的生产模式逐渐转变为面向订单的多品种变批量生产。且随着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产品质量要求愈加严格,电子元器件企业如何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订单快速交付能力,抢占市场先机成为该类型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2]从而不难发现,电子元件的更新换代研发与时效性在市场竞争中重要地位。


此外,电子元器件还存在“库存消化周期”的价值变动期,直接影响行为人在出售时所侵占的企业单位利益以及其犯罪数额,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对其市场价值作出更为全面的考量。Fusion孚昇电子指出:“库存过剩是电子元器件行业的众多固有问题之一,坦率地说,这是一个涉值超过250亿美元成本高昂的问题。虽然已有预先规划和执行运营模式的策略存在,但供应链变化风云莫测,很难预测市场供应何时会从短缺状态转入过剩阶段。”[3]与此同时,造成电子元件价值波动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2020 年的全球半导体短缺在 2023 年初造成了广泛的不确定性,深刻影响了购买行为。大量客户对无法保证供应的担忧推动原始设备制造商(OEMs)、合约制造商(CMs)和电子制造服务(EMS)供应商采取了双重订购策略。同时,不可取消和不可退货(NCNR)条款也带来了另一层复杂性。即使报价的交付周期比客户预测的和订单量的周期要短,分销商仍然严格执行 NCNR 条款。因此,客户不得不提前接受供应。而这些策略均导致了库存水平上升,不幸的是,随着整个行业逐渐摆脱芯片短缺,交付周期和订单量也同时下降。虽然汽车等行业需求持续稳定,导致集成电路的短缺仍然存在,像内存市场中的商品组的活动出现了急剧下降。此时过剩的内存组件供应涌入市场,导致电子元器件的价格下跌,制造商只能将产能从低利润产品上移出。


诚如Fusion孚昇电子所言:“过剩的供应对整个电子元件市场来说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因询问不同的制造商而异,也会根据行业领域的细分而发生变化。”[ 4]比如NXP(恩智浦)指出,整体库存渠道可能会在下半年正常化,从而惠及所有终端市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报告中的潜在偏差,因此这些预测是否符合需求还有待观察。那么反映在司法实务中,我们更是需要注重针对不同类别的电子元器件,需要在其各自对应的细分行业市场中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谨慎鉴别。


2.芯片的价值波动因素


近年来,智能终端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的核心设备,广泛应用于通信、娱乐、办公、健康监测等各个领域。芯片作为智能终端的“大脑”,其设计和优化直接决定了终端产品的整体性能和用户体验。智能终端产品的复杂功能集成,要求芯片在高效处理各种任务的同时,还需保证低功耗和高响应速度。芯片的多功能集成,尤其是在集成 CPU、GPU、NPU等多个计算单元时,如何在保证性能的基础上降低功耗,成为芯片设计中的核心问题。此外,随着大数据、AI、5G 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终端在数据处理能力和带宽需求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


在本案中,行为人的侵占对象不仅包括电子元器件,同样还包括了芯片,而对于芯片价值的认定,同样值得注意其价格的变动趋势与规律,仔细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Future Horizons 的资深行业人士 Penn认为:“人工智能有可能改变游戏规则,但并非我们目前所知的那种。第一个真正可用的产品还需要七到十年才能问世,这意味着第一个人工智能杀手级应用要到2030年才会出现。但相关的投资高达数万亿美元,而投资回报却只有数百万美元。这种模式不可持续。”他继续指出,GPU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因此基础设施的投资在贬值之前就变得毫无价值。“这些芯片老化得就像死鱼一样,四年后就几乎一文不值了。”[6]“一台昂贵的英伟达芯片,如果暂时插不上电,两、三年后又被新架构取代,那等于在折旧周期内就提前贬值。而根据微软经验,数据中心设备的折旧周期通常是六年,盲目囤货不仅占用现金,还会造成资源浪费。”[7]可见,芯片的技术迭代、折旧程度等使用价值与市场价值均极为容易影响其市场价值的认定,需要司法实务的谨慎鉴定。


(二)闲鱼网的购买方是否构成共犯


当前司法实务在认定职务侵占罪中,不乏有行为人将所侵占的财物放在“闲鱼”交易网站上进行自销,而与之在“闲鱼”网上交易的购买方,则常常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的“共犯”。


对于此类现象,笔者认为,基于闲鱼网自身交易性质的特殊性,在认定购买者是否存在“共犯故意”这一要件上需要慎重。


1.闲鱼网站的交易特征:线上二手交易


当前,二手交易对居民消费有着重要影响,而“闲鱼”这类线上二手交易网站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兴消费模式,正在改变着居民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作为国内线上二手交易的主要平台之一,闲鱼平台无论在市场份额,还是在用户规模和用户活跃度方面,都稳居国内线上二手交易平台首位。近年来,线上二手交易具备交易范围更广、便利性更强、信息透明度更高、交易成本更低等特点。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二手交易具有较强的社交属性,而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交范围进一步扩大,陌生个体之间也可以通过线上二手交易平台进行物品交换和共享。[8]与传统的二手交易相比,线上二手交易所涉及交易品类更多,交易市场也更加完善。无论是汽车、奢侈品,还是 3C 数码、玩具书籍、衣服鞋帽,都可以在同一线上二手交易平台上找到。[9]


由此观之,闲鱼网作为线上二手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对于二手商品的交易认知普遍为“低价”“闲置”,此时分析买卖双方的主观心理则会发现:就卖家而言,也就是本案的职务侵占行为人,为了快速变现所侵占电子元器件等财物,更为了隐瞒自己的违法事实,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轻易、主动地透露自己所出售的“二手商品”真实的“违法来源”,从而暴露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就买家而言,即使知晓自己购买的是低价商品,也不大可能盘根究底地询问商品来源,因为闲鱼网的二手交易平台本身就决定了该类交易商品的“二手”“低价”与“闲置”等特征,买家通常不会对于商品的低价出售产生疑问,从而也很大程度上缺乏自己可能正在购买与犯罪相关的财物的认知与故意。此时仅凭买家的“购买者身份”或是“低价购买”等行为来推定其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有扩大入罪的嫌疑。


2.交易双方的沟通方式:商品+价款+运费


作为一名“闲鱼”app的使用者,笔者也尝试在软件中搜索了关于“电子元器件”以及“芯片”的二手交易订单。通过大量浏览发现,正如下图所示,大量电子元器件的二手销售商家,会在销售时出示以下信息:一是商品本身。即电子元器件的类别、使用功能、材料、样式等;二是价格。主要包括按质量单位还是按数量单位进行计价。以及根据电子元器件“几成新”的尺度来标注商品的“低廉价格”;三是寄送运费,这一般将由买卖双方进一步商量沟通,或是直接按照卖家的要求派送;四是商品来源。通常而言,大多数卖家并不会披露出售商品的来源,因为一般都来自于自家使用。而作为电子元器件这类家庭生活中通常不会使用或储备的商品,部分卖家为了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商品,会声称自己的电子元器件来自于“自家工厂”的闲置或过剩材料库,从而以“全新”或“九成新”以及“质量有保证”“工厂直销”等招牌进行出售。此时,卖家也就间接出示了自己的商品来源,但这一来源说明通常并没有直接证据(比如工厂营业执照)证明,其真实性大多数情况下依然是处于不明确的状态。然而无论是否真实来源于工厂这类合法渠道,显而易见的是,没有卖家会直接在闲鱼网上直接披露自己的货物“来源不正”或涉及违法,因此对于买家而言,其能够知晓商品违法来源的可能性极为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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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买家视角而言,通常在交易时也不宜认为其对商品来源缺乏审查监督或严格盘问的义务。一方面,闲鱼网自身就在每一条二手交易订单下方设置了“闲鱼交易须知”。如下图所示,闲鱼网在交易须知中明确告知买家如果商品存在实质性问题,退货运费以及相关损失会由卖家一律承担,协商未果还可以申请平台维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家作出了商品质量与正当来源等保障承诺与纠纷解决承诺。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减轻买家对商品货物合法来源的审查义务与主观上的审查必要性认知,从而使大量买家并不会特别注重对商品来源是否合法真实的严格确认,进而更算不上对相应违法犯罪的卖家所犯罪行的“共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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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闲鱼网上还曾有一篇帖子询问为何大量买家并不仔细询问就直接拍下商品,下面含有大量买家的主观心理评论。如图四图五所示,大多数买家表示“只要你信息写清楚了,价钱合适,信用也不太低,真喜欢就直接下单了,没有什么需要问的。”或者就是“你细节写得清楚,价格也合适,图片也到位,配件该有的都有,我问啥?”以及还有的买卖双方都是默默无闻类型——“我都是默默下单,然后卖家默默发货,到最终签收二人都是默默无闻。”因此不难发现,对于大多数的闲鱼买家而言,对于线上二手交易平台的信任、对于卖家的商品认可、以及尤其是对于该类平台“交通习惯”的普遍默认,因而往往并不涉及对商品违法来源的明知。由此,笔者建议司法实务在认定买家“共犯故意”时务必慎之又慎,多方取证,及时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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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线上二手交易网的规范方向:明晰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


针对此类刑事责任认定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当前线上二手交易主要是通过盘活居民的闲置资源从而促进居民消费,因此我国针对线上二手交易的规范发展方向同样值得思考。比如,可以推动建立可信任的交易环境,促进二手商品线上消费。对二手商品线上交易参与者的买卖双方,可以试点将其交易中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数据体系,从而鼓励个人诚信参与二手商品线上交易。针对电子产品可能涉及的隐私,推动建立个人隐私清除标准,鼓励企业开发清除个人隐私的技术,并采取实名回收制度,让交易环境更可信赖。从而明晰买卖双方的民事责任以及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认定难度。


再比如,还可以完善线上二手交易制度与争议解决机制。制定更为具体的交易标准,将电子商务已经成熟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缴纳保证金等制度进行创新,使其能够适配线上二手交易的特点。科学界定线上二手交易平台责任,完善线上二手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平台的常态化监管规则体系,推动平台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由于二手交易具备产品非标准化、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交易过程中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当下,部分线上二手交易平台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仍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快推动二手物品交易和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二手物品的鉴定、评估、分级等相关标准,并完善相应的评价体系、纠纷解决机制。[10]


以上,在推动线上二手交易在促进居民收入提升和促消费的同时,也助力我国的法治体系更加清晰、高效、规范与完善。


注释:

[1]罗道军, 倪毅强等:《电子元器件失效分析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2021年第39卷,第8-9页。

[2]王亚勇:《我国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竞争力的分析与评价研究》,太原科技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3]《Fusion-电子元件行业:行业现状报告2025年第一辑》,载新浪网2025年10月12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5754274264373878&wfr=spider&for=pc

[4]Fusion孚昇电子:《涉及超过250亿美元,我们正处于库存消化周期的哪个阶段?》,载微信公众号“Fusion孚昇电子”,2024年4月22日。

[5]蒲丹丹:《芯片技术支持在智能终端产品开发中的功能集成与性能优化》,载《大众标准化》2025年第4期,第34页。

[6]Imagination Tech:《芯片的警钟敲响》,载微信公众号“Imagination Techn”,2026年1月30日。

[7]投资界:《大量英伟达GPU开始吃灰》,载微信公众号“投资界”,2025年11月5日。

[8]参见王勇、靳开元、张玮艺等:《数字信用与在线社交对共享经济发展的影响——基于线

上二手商品市场的分析》,载《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3年第1期,第172-191页。

[9]参见孙庆洲、高倾德、吴宝等:《低建构的买卖方更易达成二手交易:买卖方的聚焦分离效

应》,载《心理学报》2024第8期,第1141-1156页。

[10]刘希兰、刘诚:《线上二手交易与居民消费增长》,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