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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稳外资,总部经济新赋能—简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作者:陈静华 杨泽川 安薪丞阳 2022-11-15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将继续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坚定不移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面对如何继续下好“总部经济”这盘棋,稳住外商投资的信心和预期,落实《关于上海市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22〕6号)中提出的“总部型经济”发展战略,2022年11月8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以下简称“《地区总部规定(2022修订)》”)。自2002年出台全国首个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以来,上海市的“总部型经济”已有20年的发展历程,期间经历了四次修订和完善。[1]截止2022年9月底,上海已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77家,[2]上海依然是国内外商投资的高地。本文旨在简要评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五次修订的亮点,同时介绍和对比部分省、直辖市关于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支持举措。


二、本次修订亮点

新增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在以往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中,总部类型只有两种,即“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亦或,将地区总部细分为“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管理性公司”两类。如今在《地区总部规定(2022修订)》版本中,总部定义的外延得以扩大,增加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将从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维度明确其职能,使得总部经济的价值链得到延伸。这一修订也反映了上海市政府与时俱进,顺应跨国公司以事业部为经营主体的生态模式。


优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 放宽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地区总部规定(2022修订)》中,母公司的持股比例调整为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

  • 扩大申报主体范围。除了境外母公司以外,还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上海市设立“总部型机构”和“事业部总部”。

  • 重视申报企业资信。申报企业须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至申报之日起失信行为已修复。同时,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完善总部企业支持举措

  • 跨境资金使用。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在跨境资金池的框架下为总部企业的境内外资金运作提供便利,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的使用效率。

  • 贸易便利。总部企业将在离岸贸易、物流分拨、海关通关、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等方面给予便利。进一步探索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化的海关信用培育认证模式。此外,总部企业不仅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高端医疗设备等产品维修业务;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还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

  • 科技创新支持。加强总部企业对“产学研”链条的赋能,推动科研与产业化的协同发展。同时,对于列入上海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的总部企业,可享受通关便利。

  • 商事登记。总部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政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全程线上办理,为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提供便利,进一步提升总部企业的商事登记效率。

  • 项目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列入上海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市、区两级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项目落地,同时,还对部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政府的“一站式”服务鼓励跨国总部企业加大在沪投资力度。

  • 人才引进。为总部企业聘用的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提供便利。部分境外专业人才还可以参与境内职称申报评审。对于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可以被推荐参评“白玉兰友谊奖”。总部企业中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才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可以担任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此外,针对在总部企业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有关部门政策的前提下,为其家属在停居留、医疗服务、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的外籍子女,可以以国际学生身份申请本地学校就读。

  • 出入境便利。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于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于需要在上海市长期居留的总部企业聘雇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另外,总部企业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被优先推荐申办在华永久居留。

  • 知识产权保护。总部企业在上海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受侵权假冒情况较多的涉外商标,可以被推荐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总部企业可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依托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开展异地维权。



增加动态评估机制


相比此前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总部企业的动态评估工作。在衔接《外商投资法》的基础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手段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履行总部职能的总部企业,其资格将被取消。通过加强事后监管,以动态评估的方式实现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总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 部分省、直辖市关于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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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部分省、直辖市关于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支持举措


上海市

1.  资助和奖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同时,对于经营业绩达标和总部高能级分别给予奖励和资助。

2.  资金运作与管理:在跨境资金池、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3.  贸易便利:支持总部企业开展离岸贸易、分拨中心、保税维修等新型国际贸易,优化诚信总部企业退税服务,优先培育重点总部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总部企业。

4.  科技创新:支持总部企业申请政府科研项目,列入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享受通关便利。

5.  商事登记:便利总部企业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6.  项目投资:支持总部企业在沪投资重大项目,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7.  人才引进:为总部企业人才就业、落户、参与职称评审、参评白玉兰友谊奖、子女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8.  出入境便利:为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办理出入境、申办在华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9.  知识产权保护:推荐总部企业涉外商标纳入上海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提供异地维权保护协作。

10.  服务支持:明确市、区两级总部服务机制,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总部企业发展措施。


北京市


1.  补助和奖励:根据总部企业的实收资本、年营业收入、办公用房面积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2.  人才引进:对总部企业中的高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人才引进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高管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3. 出入境便利:为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办理出入境、申办在华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4.  贸易区试点: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总部企业可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在产业准入、数据流动、资金进出、人才支持、税收优惠、营商环境等方面享受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5.  知识产权:推荐总部企业申报国家和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畅通确权维权快速通道,为承接对外经贸合作的总部企业做好服务。

6. 产业发展:利用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政策对总部企业产业升级和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予以支持,鼓励创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产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江苏省


1. 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给予相应的开办补助。其中,开办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此外,对于扩大投资的总部企业,在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时,给予增资扩能奖励。其中,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术人员奖励。

2. 出入境便利: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为总部企业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开辟紧急入境通道。同时,为总部企业的相关人员办理出入境、申办在华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3. 子女教育: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托和中小学就读提供便利。

4. 贸易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升通关效率;支持总部企业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

5. 跨境结算与投融资便利化:允许总部企业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合规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鼓励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总部企业的外籍员工按照规定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支持总部企业的外籍员工参与A股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金管理。

6. 税务筹划:推动总部企业与税务部门签订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安排或其他形式的税企协议,帮助企业提高政策确定性,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


广东省


1.  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的开办、增资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2.  用地保障:对于重点外资总部企业的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3.  政府对接:总部企业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

4.  资金运作与管理:为总部企业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提供便利。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总部企业,可开立本外币合一的自由贸易账户。

5.  通关便利:为总部企业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

6.  人才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纳为“优粤卡”服务对象,持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回国后在总部型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总部企业为其关联企业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所在地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

7.  出入境便利:为总部企业的外籍员工和内地员工提供商务出入境便利。


五、结语


鼓励和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是上海市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工作,此次《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最新修订意味着总部经济将在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复苏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扮演重要角色,同时,上海市政府将持续加码吸引外商投资并加速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地。我们相信,上海市加快发展总部型经济有助于提升其在全球城市竞争格局中的高端区位价值。


注释

[1] 参见:《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17修订)》(沪府发[2017]9号)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19修订)》(沪府规[2019]31号)

[2] 数据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