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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3-13
[摘要]民办学校证照是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主体资格的法律效果。因民办学校证照具有专属性和依附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法人登记书、办学许可证及单位印章,但未对民办学校证照保管进行具体性规定。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民办学校与举办者关于证照保管争议纠纷所涉法律问题,总结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民办学校证照是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主体资格的法律效果。因民办学校证照具有专属性和依附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法人登记书、办学许可证及单位印章,但未对民办学校证照保管进行具体性规定。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民办学校与举办者关于证照保管争议纠纷所涉法律问题,总结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指南针职业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非学历培训)。2011年7月26日屈某某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申请,2011年7月28日,成都市教育局同意指南针职业学校举办者由屈某某变更为正导公司。


2018年4月16日,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作出了《2018年成都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决议》,形成如下决议:同意将指南针职业学校的全套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证照全部交给学校的举办人正导公司保管;同意改选指南针职业学校的校长为杨某某;同意指南针职业学校的所有的用章、财务等审批程序均走正导公司的OA流程。该份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处有“曾某”“汪某某”“李某”“刘某某”字样签字,屈某某未出席未签字。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向董事屈某某邮寄前述会议通知,并对召开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公证。


2021年6月22日,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作出了《成都指南针职业学校2021年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将指南针职业学校的全部证照、印章由指南针职业学校的举办者正导公司保管,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1票。该份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处有“曾某”“汪某某”“李某”“刘某某”“屈某某”字样签字。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召开指南针职业学校的董事会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公证。


因指南针职业学校员工王某某、尚某某、于某在2015年、2016年陆续借走指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原件等,但未向正导公司返还。正导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屈某某及指南针职业学校立即向正导公司返还学校证照及相关资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原件)。


二、裁判结果


(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7065号


一审法院认为,正导公司作为指南针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已由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授权代表指南针职业学校实际占有、控制学校的证照,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因证照返还纠纷提起诉讼。王某某、尚某某、于某系指南针职业学校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指南针职业学校承担取走证照未返还的法律后果,故正导公司要求指南针职业学校向其返还前述证照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指南针职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正导公司返还指南针职业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原件。正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23258号


指南针职业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学校有权自主决定学校证照的占有、保存”这一事实,而且一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尚某某、于某系指南针职业学校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指南针职业学校承担取走证照未返还的法律后果,则正导公司要求指南针职业学校返还相关证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以本案为出发点,下面就民办学校与举办者关于证照保管争议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民办学校证照返还纠纷中“证照”的范围


相较于一般公司,民办学校证照返还纠纷较少。参考司法案例对“公司证照”范围的认定,可以对民办学校“证照”做广义解释,不局限于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等证件,还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甚至还包括审计报告、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学校证照等的保管权人


民办学校证照管理属于学校自主管理的范畴,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0〕5号)等规定,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举办者(股东)仅能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作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既可以通过制定、修改章程、规章制度的方式明晰学校证照的保管权人,也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授权相关方为保管权人。


(三)举办者是否是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


举办者是否是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关键在于举办者是否享有保管证照的权利。在本案中,尽管指南针职业学校拥有其全部证照的所有权,但董事会授权举办者享有实际占有和控制学校证照的权利。在指南针职业学校无法举证证明董事会决议已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该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对指南针职业学校具有约束力。因此,举办者正导公司是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被告持有证照的事实,否则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举办者主张学校返还证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仅限于债权请求权。在本案中,指南针职业学校是学校证照的所有权人,学校通过决策机构董事会作出决议授权举办者正导公司保管学校证照,其“保管”系占有、控制的管理行为,并非合同意义上的“保管”。正导公司因学校证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而非债权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经验总结


本案中,指南针职业学校举办者正导公司取得胜诉离不开学校规范化管理,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关于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各董事会议时间、地点及议题。因故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仍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再次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议题,并委托公证处对董事会议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公证。


第二,指南针职业学校严格执行证照管理等规定,做到处处留痕。基于此,举办者正导公司可以顺利向法院提交了学校证照相关的档案借阅登记簿、印章使用审批表、审批流程截图以及指南针职业学校出具的借用证照人员的在职证明,从而证明了指南针职业学校借走前述证照后一直未归还的事实。


综上,建议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规制学校自主权,明晰各方权责,以免造成日常经营管理的风险。同时,民办学校及相关方的工作人员应当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要求,做工作中的有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