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笔记 | 海关监管视角下的原产地规则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5-04-24【摘要】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西方国家对华贸易限制措施不断升级,这让越来越多的企业结结实实地体验到了原产地的威力,原产地规则用得好了,可以享受政策红利,使得产成品享受相关自贸协定的优惠税率,合法合理地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商战中的综合竞争力;反之如果用错规则,美好的愿景化为乌有不说,还会招致海关稽核查、案件查处,实在是企业无法承受之重。基于此本期笔记从中国海关监管视角对原产地规则进行简介。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 海关监管
商品归类、计税价格、原产地判定历来是公认的海关业务领域的三大技术难题。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商品归类、计税价格的显性威力早已结结实实地品尝过,至于曾经被业内喻为“看不见的手”的原产地判定,想必如今没人再敢说看不见。随着近年来国际间贸易摩擦的频繁和加剧,这只“看不见的手”早就如周星星电影中的如来神掌,打出了目眩神迷般的威力无穷,直接决定着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到进口国的税收优惠、是否被实施管制政策,等等。相应的实务中企业关注原产地制度不但着眼于让原产地证书发挥“纸黄金”功效,从享惠便利角度提前布局与规划,也忐忑着合规风险暴雷与防控,因此本期笔记从海关监管视角对我国原产地规则进行简要介绍,供企业小伙伴们参考。
一、六问搞清原产地规则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原产地
原产地(origin),通俗的讲,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指国际贸易中交易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产品的所在地,它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确定生产和制造某项产品的国家、单独关税区或者由国家、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域贸易集团。
(二)为什么要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象征着货物的“特定身份”,是货物品质、品牌的参照物,直接影响着货物的价格、质量、声誉以及所受到的贸易待遇。说到贸易待遇,比如国家的贸易管制政策(反倾销、配额管制、检疫限制等)的实施往往借助原产地这个媒介来进行。
(三)如何证明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通过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来证明,虽然两者都是用于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但是签发主体、法律效力、适用情形等方面有所不同。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是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我国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为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
原产地声明(Declaration of Origin)是由经海关依法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
(四)什么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定。简言之,原产地规则就是判定货物原产地时所要遵循和适用的规则。
(五)原产地规则的分类是什么
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所以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
优惠原产地规则,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政策。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需要遵照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其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我国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国的进出口产品或我国单方给予关税优惠政策的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截至目前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23个,涉及国家和地区30个(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2025.4.14 http://fta.mofcom.gov.cn/)。
(六)原产地申报错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是海关确定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按照海关法律相关规定,企业负有如实、准确申报货物原产地的义务,如果原产地申报错误,经海关调查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及相关人员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惠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虽然都是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很大不同,笔者通过表格形式对两者的区分做了大致概括并逐一进行介绍。

(一)法律依据
1、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由各国的本国立法自主制定,具体到我国是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要涉及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统称《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2、优惠原产地规则
既然是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其自然是各方博弈的结果,规则上既要考虑本国利益最大化,也要兼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不言而喻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主要依据为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协定,也就是优惠贸易协定。对于我国来说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往往通过海关总署规章的形式转化为国内法予以执行,如《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此外其他国内法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等。
(二)适用目的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如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间适用的即属此类。
(三)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内容
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方面都可以主要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两者在具体标准内容和适用上都有很大不同,需要企业立足贸易实际根据相应自贸协定下的具体原产地标准去判定。
(四)运输要求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没有对运输环节提出特别要求,优惠原产地规则要求是“直接运输”,即由出口成员国直接运输至进口成员国。关于直接运输,除了字面意义上的直接运输以外——即未经过成员国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在实务中更多的是“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形,也就是运输途中虽然经过了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因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所以按照直接运输的来管理,比如仅出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做任何增值性处理、未进入途经国消费或者贸易领域等情形就属于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形。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同的优惠贸易协定对于视为直接运输的情形及管理措施是有区别的,实践中需要立足贸易实际根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来判定是否构成直接运输,过程中要关注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化,保证适用的准确性。
(五)申报要求
1、 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从法条表述中的“应当”可以看出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文件是强制性要求,即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交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声明文件,并申报适用相应协定项下的优惠税率,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海关会发布公告或者通知适时调整相关要求,比如出于惠企便利的考虑,海关放宽了对亚太贸易协定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时限要求,之前《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要求进口申报享惠的原产地证应当在货物出口时或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因不可抗力无法在1年内提供原产地证书的还要提供证明材料,2024年9月海关发布通知,接受成员国签证机构对原产货物在出口时或者装运后1年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在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及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原产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一个“可以”表明了其间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涉及到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时,收发货人仅在海关要求的情况下提交原产地证书。目前海关监管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形主要为“两反一保”,即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进出口货物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
三、律师小结
(一)货物原产地是世界各国/地区对相关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贸易措施的依据之一,直接决定着商品在各国/地区被给与的待遇,近年来进出口企业越来越意识到提前布局产业链、充分运用原产地规则确定货物原产地从而合理享惠的重要性。
(二)享惠便利与风险防控历来是硬币的一体两面,作为计税价格要素之一的原产地确定也是近年来企业合规风险高发以及海关重点查控的领域,不乏有企业因为错误申报原产地被海关以涉嫌违规或走私为由而查办,如此情形下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行政处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跨部门联合惩戒等,如果海关认为涉嫌犯罪的,还会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准确确认和申报原产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总体上原产地的判定规则:首先,企业需要根据贸易实际确定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基本适用依据为根据中国签订的自贸协定转化后的海关规章来执行,目前我国共签署23个自贸协定,涉及30 个国家或地区,不同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不尽相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判定思路依次主要是:确定货物税则归类→判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判定货物是否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判定货物是否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