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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 Daily 为什么我总说商业秘密比专利重要100倍——由华为尊湃案所想到的

作者:齐宝鑫 闫宸铭 2025-08-06
“科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不能仅依靠保密手段,还要依靠‘人’本身,任何秘密的泄露必然离不开‘人’的参与。”


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尊湃通讯侵犯华为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前华为海思高管,现尊湃通讯创始人张琨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300万元并禁止从事芯片行业5年;其余13名前华为员工分别获刑2至5年不等,全案累计罚金1350万元。尊湃通讯公司名下9965万元资产被冻结,公司解散,技术销毁。


案件的过程并不新鲜,甚至在知识产权界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与去年同期大火出圈的“吉利威马案”简直如出一辙。2021年,华为海思高管张琨等人在离职后创立尊湃通讯公司,然后以支付高薪、股权利诱等方式,诱导多名华为海思研发人员跳槽至尊湃通讯,并指使这些人员在离职前通过摘抄、截屏、拍照等方式非法获取技术信息,然后将相关文件以拆分打包私人邮箱发送、伪装成开源项目存入私有GitLab等手段进行转移,抄袭并运用于尊湃通讯设计的同类型芯片上,企图以此非法牟利。经专业机构鉴定,尊湃芯片中有40个技术点与华为海思商业秘密高度一致,相似度超过90%,构成实质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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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上海经侦ECID微信公众号)


近几年,科创企业圈中频频出现与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的纠纷,涉及到的双方往往是各行各业中的头部企业,科创企业们似乎正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所认识。


“很多企业不知道,商业秘密远比专利重要100倍。”这个观点笔者曾专门撰写了一篇文章发布在《中欧商业评论》上,也在自己参加的各类知识产权论坛、讲课活动中反复提及。究其原因,是源于笔者在与国内科创企业、中小企业交流中发现,国内的企业家们往往过于重视专利而轻视商业秘密,毕竟专利看得见摸得着,既可以用于申报项目拿补贴,又可以用于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申请,还能方便的拿出来向公众“秀肌肉”,展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打造硬核科技企业人设。而商业秘密看不见摸不着,就像城市的下水道,晴空万里的日子里永远不会被人注意到。但是,隐秘的往往是伟大的,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只有在需要用到它的时候才知道它到底可不可靠。


对于华为等科创企业而言,相较于专利,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身核心技术到底有哪些独特优势呢?


(1)专利有最长保护期限限制,而商业秘密没有法定的最长保护期限。


(2)专利需要以公开换保护,企业的产品技术不仅要具备足够的新颖性、创造性,同时专利文本的撰写质量必须足够优秀,能兼顾到专利权的稳定性和保护范围的大小,专利保护范围要足够囊括自身现有产品技术以及可能的替代产品技术。关键时刻专利还得经得住无效程序的检验,否则专利证书就是废纸一张,白白为社会大众做贡献,给竞争对手提供免费的技术说明书;而商业秘密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经任何部门授权,只要其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可成立,且秘密性的认定相较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认定标准和难度更低,一项技术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但完全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3)侵犯专利权仅涉及民事纠纷(假冒专利除外),不涉及刑事责任,而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科创企业而言,相较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来进行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应对几乎必然会发生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可能会发生的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最终结果往往也仅能填平损失,很多时候还填不平,仅在少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企业才可能获得一定的正向收益。而通过刑事手段追究失泄密员工和盗窃商业秘密企业的责任,既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慑作用,让更多潜伏在暗处蠢蠢欲动的员工、竞对企业不敢乱来,也能让企业在道德和舆论上占据制高点,有力打击对手的声誉和口碑,堪称是商业竞争中一剑封喉的利器。


但世上没有完美的事情,静水流深,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自身核心技术需要科创企业内部有高度完备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制度,相较专利管理而言可能更具难度,更需要企业苦练“内功”。无论是遵循“最小知悉”原则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还是签订保密竞业协议、分类分级管理、模块化分工(单个技术人员仅掌握一部分技术秘密)、物理隔离(安检门、指纹锁)、数字隔离(办公电脑保密系统)等诸多保密手段,均需要企业内部管理高效有序,能够不打折扣的贯彻执行各项保密制度,拥有“千日防贼”的决心。


此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多的保密手段往往也难以抵挡巨大利益下催生的层出不穷窃密手段。科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不能仅依靠保密手段,还要依靠“人”本身,任何秘密的泄露必然离不开“人”的参与。无论是日本推行的“终生雇佣制”,还是国内如华为等企业靠企业文化遏制泄密行为发生,科创企业可以通过构建一种敬畏创新、尊重契约、守护价值的文化认同,从源头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减少“因人失密”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