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天水幼儿血铅异常事件分析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
作者:吴鹏飞 2025-07-15天水市联合调查组于2025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天水市麦积区培心幼儿园幼儿血铅异常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培心幼儿园251名幼儿已全部检测,血铅异常233人(已有201名患儿入院治疗)、正常18人。经侦查,园长朱某琳、投资人李某芳同意该园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彩绘颜料,稀释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经检验,查获颜料含铅(包装明确标识不可食用)。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目前的官方通报来看,这是一起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
看到相关报道时,我的第一反应是愤怒,不可思议。稍微冷静下来,我便开始思考有没有法律法规监管幼儿园/学校的食品安全,有没有日常监管的机制来确保法规的执行。我想到了之前帮制造业客户做过的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律研究,毫无疑问,答案都是——有的,而且很完善,包括学校在内的很多企事业单位、机关都可能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承担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
一、什么是集中用餐单位
法规明确规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是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而常见的集中用餐单位包括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以,学校、有内部食堂的企业都是集中用餐单位。
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无论哪种方式,集中用餐单位和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均要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
1.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许可管理
(1)主体责任与许可要求:无论自营、承包还是订餐,集中用餐单位均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单位应以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依法办理许可,并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公开信息,这次事件中的天水市麦积区培心幼儿园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显然未履行食品主体责任。
(2)合同管理与权责明确:委托承包或订餐的,须与取得许可的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制度建设与落实:单位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涵盖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食品留样、信息公开等,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2)隐患排查与应急处置:定期组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必要时停止供餐并报告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事故潜在风险时有权提出否决建议,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分析研判并处置。
3.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人员配备:单位食堂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符合条件的还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应由管理层担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风险防控能力。
(2)岗位职责与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事故处置方案、员工培训考核等,食品安全员负责过程控制、隐患整改、资料管理等。所有管理人员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 法律责任
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学校、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同时,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个人还将面临罚款。
三、承包经营单位和供餐单位的责任
承包经营食堂的企业具有以下食品安全责任: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履行合同约定: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并与集中用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食品安全权利义务。法规明确要求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同区域的监管机关对这一条理解有所不同。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制:承包经营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合同约定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向集中用餐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材料。
(3)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职责: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4)全过程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承包经营企业应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与集中用餐单位共同防控风险。在食品加工、贮存、运输等各环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保持环境整洁,使用安全无害的设备和材料,确保食品原料、餐具、饮具等符合卫生要求。
同样,供餐单位也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承担类似的食品安全责任,在此不再赘述。
四、学校食品安全的专门规定
除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学校食品安全做出严格规定,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共同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确了学校(含校长/园长)、教育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多方主体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法定义务。
1.学校的责任
学校、幼儿园作为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信息公开、陪餐、宣传教育等多项义务,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比如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政府部门的职责
相关政府部门则承担指导、监督、风险监测、事故处置等职责,形成分工协作、全程监管的责任体系。比如教育部门应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风险,消除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3. 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检
相关法规还专门强调了对学校等重点人群集中用餐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抽检。比如,要加强对“一老一小”重点人群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的抽检,分类实施重点抽检、跟踪抽检,发现问题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总结
可以看出,如果以上法规规定的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真能落实,家长们和社会就无需担心校园的食品安全问题。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每次看到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痛心之余都会感慨不能幻想人性都是善良无私的,要靠完善的法规和严格的监管来确保食品安全。而即使是正常经营的企业,也同样要熟知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出现合规问题,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