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权利要求术语的解释及其对专利侵权判断和FTO分析的影响
作者:倪申文 2025-12-101. 前言
生物医药的很多新技术依赖于已取得专利的产品的二次开发,比如双特异性抗体、抗体药物偶联物之于对应的单特异性抗体、双靶siRNA之于对应的单靶siRNA、融合蛋白之于对应的结构域多肽等等。专利侵权判断和自由实施(FTO)分析中时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权利要求究竟是否能够解释为覆盖未来技术?比如,单特异性抗体专利中的“抗体”或“antibody”一词是否可以解释为包含双特异性抗体?单结构域的多肽专利中的“多肽”或“polypeptide”一词是否可以解释为包含融合多肽?这一问题的答案往往成为专利侵权判断和FTO分析中的核心考量。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判断专利侵权与否的前提,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的定义则直接决定着权利要求如何被解释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实践中,有些术语在专利说明书中有定义,根据中国和美国的实践来看,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采用内部证据优先规则,说明书中有定义的术语从其定义,在说明书没有定义的情况下则依赖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理解。难点在于说明书中的很多术语的定义都很宽泛,从而包括了没有任何实施例支持的物质,这些物质甚至在申请日前从未出现过,在这样宽泛定义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有效性是否受影响?如果不受影响,是否意味着专利可保护不可期待的未来之物?如何理解保护范围涵盖未来之物而未来之物是未知发明的逻辑矛盾?专利侵权判断应该如何进行?本文以两个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判例解开这个逻辑困境。
2. 案例1. Baxalta Inc. v. Genentech, Inc., No. 2019-1527, 2020 WL 5048435 (Fed. Cir. Aug. 27, 2020)
血友病A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血友病,患者体内缺乏功能性的因子VIII,而凝血过程需要活化的凝血因子VIII与另一种活化的凝血因子IX(FIXa)复合,再激活因子X(FX)。Genentech公司用于血友病A的常规预防药物Hemlibra®️(emicizumab-kxwh,艾美赛珠单抗)是一种双特异性单克隆抗体,同时结合FIXa和FX,模拟活化凝血因子VIII的辅因子功能,促进FIXa对FX的活化,从而显著增加凝血酶生成,实现出血部位止血。Baxalta起诉Genentech,声称艾美赛珠单抗侵犯其持有的US 7,033,590专利(‘590专利)的权利要求1、4、17和19。
‘590专利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An isolated antibody or antibody fragment thereof that binds Factor IX or Factor IXa and increase the procoagulant activity of Factor IXa.
4. The antibody or antibody fragment according to claim 1, wherein said antibody or antibody fragment is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a monoclonal antibody, a chimeric antibody, a humanized antibody, a single chain antibody, a bispecific antibody, a diabody, and di-, oligo- or multimers thereof.
诉讼双方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antibody”的解释有争议:原告Baxalta将其解释为具有两条轻链和两条重链的分子,而被告Genentech将其解释为具有两条相同轻链和两条相同重链的分子,显然前者解释可以包含双特异性抗体,而后者解释仅能包含单特异性抗体。
涉案专利说明书对于“antibody”有一段记载:
“Antibodies are immunoglobulin molecules having a specific amino acid sequence which only bind to antigens that induce their synthesis (or its immuno- gen, respectively) or to antigens (or immunogens) which are very similar to the former. Each immunoglobulin molecule consists of two types of polypeptide chains. Each molecule consists of large, identical heavy chains (H chains) and two light, also identical chains (L chains).”
一审程序中,地区法院基于这段记载而采纳了Genentech的解释,即两条轻链和两条重链均应分别相同,即使这一解释与权利要求4明确地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抗体可以为双特异性抗体矛盾。然而,上诉法院CAFC推翻了这样的解释,其指出该段记载并非对于“antibody”的定义,而是关于“antibody”的一般性描述,说明书有多处关于本发明的抗体包含双特异性抗体以及可产生双特异性抗体的制备方法的描述,这些描述总体上支持本专利的“antibody”的定义应该采纳原告Baxalta的解释。
可以看到,虽然Baxalta专利仅提供了抗FIXa单特异性抗体的实施例,但其权利要求的语言和说明书中的定义使其保护范围涵盖了包含FIXa靶点的双特异性抗体。但是,涉案专利并未提供任何一种双特异性抗体,而双特异性抗体的开发和应用也并非是单特异性抗体的显而易见的变化。如果认为'590专利可以覆盖双特异性抗体,那该专利是否存在因未充分描述或不支持的问题而无效呢?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典型的以靶点(“Factor IX or Factor IXa”)限定的抗体产品权利要求,在美国最高法院Amgen案的判决后,此类权利要求会因不满足可实施性要求(enablement)而无效,在随后的上诉程序中,CAFC的判决也证实了这一点。探索这个看似矛盾的问题的大门被暂时关上了。
但是,最近另一个小分子专利的诉讼过程为我们回答这个问题以及理清逻辑思路打开了一扇窗。
3. 案例2. 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 v. Torrent Pharma Inc., No. 23-2218 (Fed. Cir. 2025)
Norvatis公司的Entresto(中文名诺欣妥)是一种由沙库巴曲(Sacubitril)和缬沙坦(Valsartan)以特定的弱非共价键形式复合的复方药物,用于治疗心力衰竭,2023年美国销售额超30亿美元。2019年MSN等公司向FDA提交Entresto的仿制药申请(ANDA),引发Hatch-Waxman专利链接诉讼,Norvatis诉称ANDA申请侵犯其US 8,101,659 B2号专利权利要求1-4。
该案涉及如何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administered in combination”一词,由于Entresto的特定复合物(complex)形式实际上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后4年才出现,如果将“administered in combination”解释为包含一切形式的组合,那么意味着权利要求1覆盖了申请日后才出现的技术(after-arising technology),这是否会导致专利说明书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书面描述的要求,即说明书应当充分描述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以显示发明人在申请日时即已占有该发明。
一审程序中,Delaware地区法院经过3天的法官庭审后,判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因缺乏书面描述而无效,Norvatis上诉至CAFC,2025年1月,CAFC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权利要求1-4满足书面描述要求,并且阐述了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与书面描述以及专利侵权判断三者之间的关系。
US 8,101,659 B2保护了一种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1如下:
1.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comprising:
(i) the AT1-antagonist valsartan or a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thereof;
(ii) the NEP inhibitor [sacubitril] or [sacubitrilat] or a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thereof; and
(iii) a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carrier; wherein said (i) AT1-antagonist valsartan or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thereof and said (ii) NEP inhibitor [sacubitril] or [sacubitrilat] or a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thereof, are administered in combination in about a 1:1 ratio.
一审中,MSN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administered in combination”应当解释为“以两种独立的成分”施用Valsartan和Sacubitril,即非复合物形式(例如物理混合物形式),这样MSN公司的仿制药(与Entresto一样是复合物形式)就不侵犯涉案专利。Norvatis主张,权利要求不应被如此限制,该术语应当赋予其直白且普通的含义(即CAFC早在2005年的Phillips v. AWH Corp.案中就已确立的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 解释规则,称为“POM标准”或“Phillips标准”),即两者联合给药。
地区法院采纳了Norvatis的解释,指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未明确两种活性成分是否必须分离,而且Norvatis在提交涉案专利的专利期延长(PTE)请求时陈述该专利覆盖Entresto的非分离的复合物形式。但是基于这种解释,MSN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没有满足书面描述要求,因为专利中没有描述Entresto的特定复合物形式。Norvatis反驳称,Valsartan和Sacubitril的复合物形式是申请日后的发明,不需在涉案专利中描述,这种在后的、非显而易见的发明不应当用来无效Norvatis在前专利:Valsartan和Sacubitril的新颖组合。地区法院支持了MSN的主张,判决权利要求1-4无效,CAFC推翻了地区法院判决。
CAFC的判决首先指出,涉案专利是否满足书面描述要求的判断基准在于该专利是否描述了其要保护的内容,即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comprising valsartan and sacubitril administered “in combination”,而不是该专利是否描述了valsartan-sacubitril complex,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不是“valsartan-sacubitril complex”,因此这些复合物不必被描述。
其次,对于术语“administered in combination”应当给予其直白且普通的涵义,即两种活性成分组合施用,而不是限定为以分离的形式组合施用。在此基础上,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充分描述了两种活性成分组合施用及其抗心力衰竭效果。
然后,CAFC触及了争论的核心:涉案专利没有描述valsartan-sacubitril complex不会影响涉案专利的效力,该复合物不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That complex ... is not what is claimed)。CAFC指出,地区法院在判断是否满足书面描述要求时称“权利要求被解释为覆盖valsartan-sacubitril complex”,这样的表述错误地混淆了专利性(patentability)和侵权(infringement)这两个明显区别的问题。书面描述仅考虑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充分描述,此时权利要求不应被解释为“覆盖”或“不覆盖”被诉侵权产品,只有当权利要求在不参考被诉产品的情况下被解释之后,才能将被解释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以判断是否侵权。
4. 讨论
在案例2中,CAFC在支持术语“in combination”包含一切组合形式的情况下,就权利要求能够覆盖未来发明而又满足书面描述要求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结论给出了一个逻辑思路。CAFC认为,能否覆盖未来发明这是一个侵权判断问题,是否满足书面要求是一个专利性评价问题,后者应先于前者进行,而不能将两者混同。在进行专利性评价时,需要对术语进行解释,这时不应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样式,而只需考虑术语本身的POM含义。在此基础上,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来判断是否满足书面描述要求。在之后进行的侵权判定中,根据此前的术语解释,来判断专利范围是否覆盖被诉侵权产品。CAFC在判决中还指出,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基于底层技术的改进,针对非显而易见的改进可以被且应当被授予专利,但不能以该改进专利或技术否定在先底层技术的专利的有效性。
推而广之到案例1的单特异性抗体专利,双特异性抗体落入单特异性抗体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一个侵权判定结果,在判断单特异性抗体专利的专利性时不应引入双抗来挑战专利有效性。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靶点抑制剂的用途或治疗方法专利中,例如将申请日后出现的该靶点的新抑制剂用于专利所保护的用途或方法时会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基于相同逻辑,不能以专利未描述申请日后出现的新抑制剂而挑战专利有效性。
当我们说权利要求能够“覆盖”未来发明,或未来发明落入权利要求,并不是指该权利要求完整包含了未来发明,而是未来发明使用了该权利要求定义的方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能以专利未描述未来发明来挑战专利性的理论基础在于专利并不需要描述未来发明的完整整体,而只需要描述未来发明与专利所共享的部分,如案例1的靶点,如案例2的组合,如靶点抑制剂的性质,这个共享的部分只要被充分描述,专利即满足书面描述的要求(美国法),或者说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中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