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论企业“事前”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价值—以“合规整改”为视角

论企业“事前”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价值—以“合规整改”为视角

作者:袁远 2022-04-25
[摘要]合规整改背景下,企业及个人可因“事后”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而被不起诉,说明刑事合规体系具有重要价值,能预防犯罪、促进合规经营、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等。但是,刑事合规在“事前”的重要价值往往被忽视,导致企业对刑事合规体系建设不重视。本文基于“事前”刑事合规体系赋能合规整改的重要功能,从时限、减免处罚、剥离企业责任、满足合规整改要求等几方面论述了其价值,呼吁企业重视刑事合规建设,完善刑事合规体系。本文还初步讨论了合规整改视角之外刑事合规体系的价值。

合规整改背景下,企业及个人可因“事后”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而被不起诉,说明刑事合规体系具有重要价值,能预防犯罪、促进合规经营、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等。但是,刑事合规在“事前”的重要价值往往被忽视,导致企业对刑事合规体系建设不重视。本文基于“事前”刑事合规体系赋能合规整改的重要功能,从时限、减免处罚、剥离企业责任、满足合规整改要求等几方面论述了其价值,呼吁企业重视刑事合规建设,完善刑事合规体系。本文还初步讨论了合规整改视角之外刑事合规体系的价值。


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六稳”“六保”政策落实落地,彻底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相关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作为首批试点,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踏出了我国探索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一步。检察院要求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整改结束并验收合格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起诉的也会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2021年4月,第二批改革方案继续增加了检察院试点。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2年4月最高检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至此,合规整改工作迈向了“新阶段”。


如果说改革之初,各项工作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可以说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经验积累,合规整改的相关理论储备已经逐步成熟,各项制度也逐步完善。关于合规整改的验收标准、成果的可持续性判断、第三方监督评估体制、合规体系的构成要素等各项标准也逐步清晰。因此未来的合规整改工作将更加严格,更“有法可依”。进入“新阶段”后,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难度也会大幅提高。


合规整改计划,本质上是一项刑法激励措施。它能够给予涉事企业较宽缓的刑事处遇。包括从宽的刑事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起诉,以此激励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预防犯罪。但面对这样一份司法“厚礼”,很多企业的股东、高管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价值,有些企业甚至认为自己“绝对不会有问题”,或“合规整改”是面对“出事”的企业,自己的企业没有出事,不需要刑事合规建设。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疫情影响、国内营商环境、复杂的国际形势等因素,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剧增。企业一旦出现刑事法律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届时很多企业会将这份“厚礼”当做救命稻草。殊不知,随着合规整改的持续深入,越发强调杜绝“纸面合规”。如“事前”没有相对完备的合规体系,面对严格的验收标准、专业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和有限的时间,合规体系要构建完成、试运行并通过验收的难度可想而知,是否能够享受到这份“厚礼”变得难以预测。


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对“事前”刑事合规体系的价值认识不足。


应当认为,合规整改激励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企业“事前”建立相对完备的合规体系,鼓励企业积极预防犯罪,而“事后”合规体系完善是合规整改激励的第二层作用,主要在于预防再犯。就此而言,“事前”建立相对完备的刑事合规体系,即关乎到企业预防犯罪,避免刑事法律风险,更是企业陷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能否“出罪”的关键。但如此重要的作用或价值,往往被企业忽略。

因此,有必要对“事前”建立相对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的价值进行充分研究。


二、时限的价值


笔者对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部分合规整改案件进行了梳理。具体时限如下:


表1:近2年来合规整改典型案例

image.png


 以上数据显示,上述9个典型案例的平均整改期限只有3个半月左右,大部分集中在3到4个月,最短的1个月(1例),最长的9个月(1例)。即便这样,也需要注意:上述表中,部分检察院收到案件后不可能立即开展合规整改工作,需要经过评估研判,与涉事企业、评估专家沟通。因此实际开展合规整改的期限要小于上述期限。笔者曾经调研过10家合规整改企业,8家企业的合规整改时间都没有超过2个月。


综上,结合承办律师的办案经验,应当认为合规整改的期限往往较短,一般在3个月左右。因为合规整改是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试点工作,很难突破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因此,检察院也只能在时限允许的情况下开展相关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几乎成为企业合规整改任务的普遍特点。


众所周知,合规建设往往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更何况体系建设完毕后,需要运行一段时间以供检察院或者第三方监督评估人员进行效果评估。因此,在没有充分准备下,在检察院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合规建设难度很大,更何况还有运行、效果评估。涉案企业中,又有很多属于中型甚至大型企业,历史问题、机构设置问题、股权结构问题、运行管理问题等比较多,要一层层梳理完善必然需要较长时间。案例7中,从检察院收案到不起诉决定作出只有不到3个月时间,该企业仍然没有完成合规整改,幸运的是检察院依据已经有的整改成果,结合当时疫情情况,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要求继续合规整改。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如此幸运。


因此,如何在有限时间内,高效地完成合规整改任务,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事先”有准备,事后才能有高效的行动。即事先建立相对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才能更有把握验收合格。风险来临后,才能在短期内补短板、找不足,尽快完成整改任务。否则,来之不易的合规整改机会由于时间太短而不能通过验收,则非常遗憾。


三、减免处罚的价值


合规整改的结果,并不必然意味着检察院一定不起诉。参与合规整改的企业被起诉的也比较常见。原因可有多种,其中企业的一贯表现尤其是对刑事合规的重视程度较为关键。


刑法贯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体现在刑罚中,既要衡量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行为本身,又要衡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平衡两者最终确定刑罚。当然,行为外观最能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而检察院开展合规整改的目标企业,一般应当具有较高的意愿和整改决心,以及具备完成整改各方面的条件,否则无异于浪费时间。事先建立的合规体系在此时就能彰显其价值。一方面说明企业一贯重视刑事合规,具有整改决心,另一方面说明企业有合规整改的基础条件,其合规体系在日常经营中也会经过运行,只不过“表现不佳”。因此,具备刑事合规体系基础的企业更容易被检察院列为考察目标。


例如,某企业“事前”一贯不重视刑事合规建设,无论内部管理还是对外商务合作,既没有刑事合规意识,也没有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更缺少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建设,说明该企业主观上对法律尤其是刑法比较漠视,甚至目无法纪,“事后”自然要遭到严惩。相反,积极主动的态度自然能够争取到较“优惠”的处罚结果。例如,某企业一贯重视刑事法律合规,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合规体系,只是因为实践上没有落实到位,或者个别人员铤而走险触犯刑罚,至少说明企业或企业家在主观上,尽到了相关努力,只是由于一时疏忽才触犯刑法,情有可原,主观上可苛责性就没有那么强烈。


是否具备刑事合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企业对待刑事法律的主观态度。国际上,早就有国家将企业“事前”是否具备合规计划作为不起诉的条件之一,可见其作为衡量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地位。如意大利是较早开展合规计划的国家之一,其“231号”法令和相关规定明确,如果企业在“事前”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刑事合规措施并付诸实施的,企业可以免责。再如美国的《联邦公司起诉规则》(又称为《霍尔德备忘录》Holder Memo)明确规定将企业是否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衡量企业一贯表现的重要因素。进而,2003年生效的《联邦起诉商业组织原则》(又称为《汤普森备忘录》Thompson Memo)将企业的“真诚性”作为遴选合规不起诉对象的重要标准。这里的“真诚性”即为企业的主观态度,具体是指企业“事前”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并真诚第愿意在“事后”修正。英国甚至通过《反贿赂法》(Bribery Act)要求企业必须建立相关反贿赂合规体系,如果不建立后果严重的会受到法律处罚。


可见,国际上对于“事前”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司法态度比较一致:由于充分体现了企业的一贯表现(客观)和对刑事合规的重视(主观),给予已经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以刑事激励,处罚上予以“优待”,甚至可以免责。


四、满足验收要求的价值


当前,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已经较为成熟,且检察院已经联合工商联等多部门,建立了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有来自工商联、行业协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合规专业人士。可以预见,今年起第三方评估机制会大量运用到相关案件中。


表二:较有代表性的部分省、市、区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简况


image.png

数据来源:相关省市区检察院官网等。2022年4月11日访问整理。


表二中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既有全国一线城市,也有第一批开展合规试点的省、城市,也有一般行政区。从人员构成上看,50%以上的构成人员来自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30%左右来自相关监管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生态环境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还有20%左右来自科研单位、高校等研究院所。从人员专业背景、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上看,足以出色完成合规整改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因此,想要“纸面合规”“糊弄了事”几乎不可能。如果缺乏“事前”刑事合规体系的企业欲开展刑事合规体系建设,在规定时间内从无到有、从有到完善、再到验证结果,尤其是要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的“火眼金睛”,难度可想而知。


相反,如果能够“事前”进行刑事合规建设,事发后,可以快速锁定问题,查找漏洞,第三方专家也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意见,大大降低刑事合规建设的难度。另外,大多数“事前”刑事合规体系建设都是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所共同参与的。因此合规整改中,律师等专业人士与评估专家沟通协调更加专业、高效,使整个合规整改过程更加顺畅。由于事先准备充分,验收结果也能更加符合预期。


五、剥离责任的价值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单位犯罪采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相关人员。由于企业的各项行为均是通过个人做出的,因此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甚至归罪于企业。即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特点,可能会造成实践中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的“捆绑”。因此,将企业与个人的行为厘清界限,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理论上,企业犯罪毕竟有其独特的刑法逻辑和自洽基础。企业是拟制的犯罪主体,与自然人有着本质不同,包括其犯意的体现方式、决策程序、行为实施过程等。以此看,应当能够较为清晰的分辨个人犯罪是否可归责于企业,即在合规整改的背景下,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也必须厘清。实践中,合规整改合格的企业免于起诉,而相关个人被起诉的案例也较为常见(如表格1所列的案例9),说明企业的刑事责任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可以也应当被区分开。虽然是“被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但对于企业来说也是难能可贵。


我国企业合规整改的初衷,是采取刑事法律激励的措施,给企业一个机会,避免“办好了一个案子、整垮了一个企业”,同时倡导建立合规体系预防犯罪,努力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如果企业“事前”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只是个别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企业高层拒不执行相关体系规定,恶意利用其漏洞,进行商业贿赂、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企业还要因此与个人“捆绑”,承担刑事责任就显得比较“无辜”。


深言之,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合规体系,这表明企业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主观恶意,反而还积极开展刑事合规体系建设,来预防犯罪、纠察犯罪。正是因为犯罪主体“拟制”的特点,其主观可以,也已经通过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充分地表现出来了。如有的企业已经在公司章程或合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合法经营理念、制度和相关组织机制,且生效运行。如果有人恶意利用、规避,反而可以证明违背了企业的初衷和一贯坚持的原则。由于企业被定罪处罚的后果非常严重:企业丧失进入相关市场、行业的资质、导致其社会活力下降、工人失业,未参与犯罪决策的领导层、股东也会深受其害。这从侧面说明“事前”建立刑事合规体系,企业正是为了避免这些处罚及不利后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空间。


不可否认实践中认定“单位意志”下的行为标准有待进一步厘清,企业领导行为和企业行为界线也需要进一步区分,这导致企业容易入罪。因此,“事前”刑事合规体系是有效厘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边界,使企业和相关个人“划清界限”的关键。实践中,有的企业被要求合规整改,说明原有的体系有漏洞,需要补足,通过验收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相关人员被继续追责,正是基于企业已有的刑事合规体系。可谓起诉和不起诉都是“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被称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2017年雀巢公司员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就是企业在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后,与个人责任厘清而成功无罪抗辩的典型案例。五位被告人有的主张自己的行为系公司行为;有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还有的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按照公司要求所做的,所获取的信息都是提供给公司的。但雀巢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刑事合规章程和规则(《雀巢公司指示》等),包括禁止贿赂、禁止非法收集客户个人信息等(收录于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教材)。雀巢公司随即以合规章程等制度为重要证据,阻止了五名员工将刑事责任归于企业的企图,成功地完成了无罪抗辩。


六、余论:非合规整改视角下的刑事合规价值


上文主要研究了“事先”建立的合规体系,对企业在“事后”进行合规整改的重要价值。但即便离开合规整改的视角,合规体系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完善的合规体系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企业、企业家高管等因为刑事风险带来的重大损失。即便发生了犯罪行为,也能根据刑事合规的有关制度第一时间收集证据,锁定行为人,尽快进行处置,防止企业的损失扩大。再如,完善的合规体系能够吸引大型企业的关注以及合作。大型企业的商业伙伴基本都建立了稳固的合规体系,尤其是反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刑事合规体系。这即是大型企业对合作伙伴的基本要求,也是从外部治理角度自我保护的基本手段,以此提升合作伙伴的质量,确保商业合作合法合规。又如,企业要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势必要对企业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体系进行较为彻底的调整,以适应合规要求,进而给股东优化内部治理以契机和“理由”。企业内任何人员的利益,都不能凌驾于企业整体、全体股东之上。而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正是为了保障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行稳致远。因此如果以往进行企业内部权利的调整困难重重,刑事合规建设会是非常好的“平台”。


总得看,本次最高检进一步推进的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刑事合规的价值占位,促使企业不仅在“事后”认识到错误,更要清醒地认识到“事前”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重要性,务必重视建立、完善并及时修订。

当然,建立、完善刑事合规体系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它包括了很多要素,如风险防范体系(事前预防)风险监控体系(事中识别)和违规应对体系(事后处置)等。笔者将继续更新文章,讨论刑事合规体系的构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