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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复工及工资计发法律问题解析

作者:赵瑞琨 2020-02-10

     2019年12月以来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各地方包括吉林省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针对目前企业客户重点咨询的企业复工期及员工工资发放问题,进行如下梳理以供参考。

 

一、吉林省关于企业复工的规定及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煤、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企业能否不执行国务院及吉林省政府的复工时间,要求职工按原时间复工?

企业必须执行国务院及吉林省政府的复工时间而不能提前。这涉及《传染病防治法》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如果违反,并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如果通知员工2月10日复工,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员工春节期间流动情况要求员工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进行隔离?

依据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春节假期后办公场所和人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凡是外地返吉人员,自到达吉林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企业应当配合领导小组规定要求,统计并掌握员工返吉情况,以按照通知规定要求员工进行自行居家隔离。

按时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员工提前返程并在单位所在地进行自主隔离,这符合《劳动合同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但需要提示的是,企业的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员工在2月10日能够隔离期满正常返岗,并保证身体健康,亦无不当;如果员工未按企业要求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进行隔离,则需按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企业要求员工在政府通知的复工日期前上班,员工能否拒绝?

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煤、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员工不得拒绝外,其他行业的员工可以拒绝。 

对于员工而言,如遇到企业违反该通知规定,要求员工于2月9日前复工的,员工可向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最新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省内各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2月8日、2月9日本身属于休息日,无须赘述。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疫情防控期间民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答复,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针对《通知》内容及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答复意见分析,我们倾向于认为,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属于休息日。但考虑到目前特殊情况,这一期间到底如何定性计发工资,目前存在诸多观点在司法界亦存在较大争议,为避免日后国家层面的统一解释与地方规定冲突,如对于企业不复工亦计发工资的方式负担过重,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工资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异,明确该期间工资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六、在吉林省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不能正常经营的,如何计发工资?

对于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可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并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工资,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注:吉林省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1780元,长春地区为1780元,省内其他地区具体参考吉政函〔2017〕97号文。)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企业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持续停工、停产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七、企业复工后,对从疫区到单位报到的员工,企业要求或员工主动要求隔离一段时间的,或员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 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问题参照前款第六条执行。已返回单位所在地员工,因企业要求或自行主动要求隔离的,企业可统筹安排年休假进行解决,对于没有年休假或年休假休完的员工,建议按事假处理,即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中的事假规定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八、从重点疫区到单位报到的职工,拒绝隔离观察的怎么处理?

企业可以拒绝该员工提供劳动,该员工拒不服从安排,建议企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登记,通过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九、企业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见,企业可以利用综合工时制等模式,通过缩减产能、减少职工出勤的方式,减少工资的支出,同时维持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