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订以来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分析与合规建议
作者:万江 李倩 2026-05-212022年8月《反垄断法》修订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先后发布了9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例,案件数量虽有所下降,但处罚力度明显提高。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上海奔汇收购铧景创盛股权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收购方处以200万元罚款。该案中,上海奔汇在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次日即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属于典型的“抢跑”行为。本案也是2026年内第二起行政执法案件。以下就近年来的相关案件情况做一个样本分析,一并提出我们的合规建议。
一、《反垄断法》修订以来的执法案件概况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反垄断法》修订以来共计查处9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涵盖设立合营企业、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多种交易形式。被处罚经营者共计12家,处罚金额从7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具体如下表。

二、案件样本的具体分析
根据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可以从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类型、违法行为和性质、处罚考量因素以及涉及的企业类型和行业等多个角度做具体分析。
1.案件线索来源包括主动发现、自首、举报
9起案件中有6起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动发现违法线索的。其中4起案件为执法机构收到集中方提交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于申报受理后发现已经实施集中,2起案件为执法机构在简易案件公示期间发现已经实施集中。另外有2起案件系企业在执法机构掌握线索前主动提交材料、说明违法事实,1起为执法机构根据举报线索立案调查,即鸣鸣很忙收购赵一鸣股权案。
2.案涉交易均已达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
9起案件均属于已达到法定申报门槛却未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情形。新《反垄断法》下,对于虽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截至目前尚未出现因未达申报门槛而被要求申报后仍不申报最终受到处罚的情形。但值得关注的是,未达申报门槛而被要求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例已经出现,未来是否会有类似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出现,仍有待观察。
3.案涉交易均不具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均有从轻减轻情节
9起案件所涉交易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罚款数额及其裁量因素看,9起案件的最终罚款数额介于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处于《反垄断法》第58条所规定的500万元罚款上限的中位数以下。

案件处罚考量呈现两个明显特征:(1)主动告知违法集中行为将显著降低罚款金额。隆基氢能/禾望电气案、浙江人才/浙江公众案系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事实,罚款金额明显低于其他违法集中案件;(2)积极配合与合规建设等是罚款下调的有效因素。在9起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均因“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且“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等情节,被从轻减轻处罚。
4.案涉行为包括未申报、集中后主动申报及申报后抢跑
从违法行为类型看,9起案件主要涉及两类行为: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集中(未申报)和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抢跑”)。其中,1起为直接实施集中且全程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该案经有关方举报后被调查;4起为未依法事先申报即实施集中,集中后补充申报或主动告知;4起为申报后抢跑,包括审查期间抢跑和公示期间抢跑。
5.案涉企业主要为地方国企,所涉行业较为分散
从案涉经营者类型看,9起案件中,2/3的案涉经营者为地方国企。其中2起为案涉国企与其他经营主体设立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4起为案涉国企通过股权收购或增资的方式取得对另一国有企业的共同控制权,且其中有3起案件的被收购方为某央企间接全资控股的不同子公司,交易协议签署时间接近,属于国企之间在产业资源整合过程中未能同时兼顾国资交易程序及反垄断合规导致的申报后“抢跑”。另有外资企业案1起,民营企业案2起,交易类型包括与其他经营主体设立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控制权,均未经申报直接实施集中。
从行业分布看,9起案件中传统基建及公用事业领域案件3起,涉及输配电工程,该领域案件多涉及地方国企对区域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整合,交易动机与地方产业布局、公共服务供给密切相关;制造业领域案件3起,涉及电器制造、电线电缆生产和销售、专用设备制造;消费服务、房地产、新兴服务领域案件各1起。

三、合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就涉及经营者集中事宜提出以下法律合规建议:
1.高度重视事先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分析
近年来,尤其是《反垄断法》修订之后,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强化业界的反垄断合规意识,同时,在立法方面全方面建章补漏,在执法方面立体式扫描线索,在处罚方面也极大提高了威慑性。我们建议交易各方高度重视事先的经营者集中分析,对于看似“可报不可报”的交易采取审慎的态度,避免心存侥幸。对于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项目,更应当审慎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以做好反垄断申报与国资交易程序的衔接。
2.尽早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准备工作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主要以“抢跑”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实际上,不申报或抢跑都是与交易完成效率“捆绑”在一起,如果一项交易没有做经营者集中事先分析,临到交割前才着手进行申报工作,往往会出现“不得已”的违法集中的行为。我们建议任何一项投资并购交易,应当尽早开展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事先的经营者集中分析。尽管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已大幅提高了审批效率,审批时长已经大大缩短,但是从一项交易的申报资料收集准备到与执法机构沟通立案,再到审查批准公示,仍然需要交易各方预留出不短的时间来完成此项工作。
3. 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积极主动应对
《反垄断法》修订以来,经营者集中监管体系持续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强化,“严监管、重惩戒、强合规”已成为行业常态。面临执法机构针对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经营者首先要评估这项集中是否存在更为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避免更为严重的处罚后果;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用法定规则和执法案例告知业界,积极配合调查,陈述有利情节,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机制都是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最后,持续的反垄断合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提倡和鼓励的,经营者提升自身的合规意识,构建可靠的合规体系,是避免违法或严重处罚后果极为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