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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女王”伏法之后:6.1万枚比特币的跨国追索路径​

作者:曾啸 2025-11-26

2025年9月29日,随着钱志敏在伦敦南华克皇家法院正式认罪,承认涉及比特币洗钱的指控,这起跨越十年的金融欺诈案迎来决定性转折。随后在11月11日,法院判处其11年8个月监禁,标志着该案从“刑事定罪”正式进入“民事追偿”与“资产处置”阶段。


钱志敏被民间称为“比特币女王”,其购买的比特币数量接近比特币总量的1%。2014年至2017年间,钱志敏在中国设立“蓝天格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销售虚假高科技产品和投资比特币挖矿的名义,骗取了近13万名投资者总计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案发后,钱志敏将大量资金转换为比特币并潜逃至英国。中国和英国警方展开跨境合作,最终在英国查获了钱志敏持有的6.1万枚比特币,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加密货币扣押案,这6.1万枚比特币的价值已从案发时的数十亿人民币飙升至约2025年9月的55亿英镑,约合人民币500亿元。


本案特殊性在于它同时涉及中英两国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受害人在中国,资产在英国;上游犯罪适用大陆法系,资产处置却在普通法系下进行。同时涉案资产的“溢价”现象构成了法律博弈的核心:多出来的钱究竟归谁? 是承担风险的中国投资者,还是实施扣押的英国政府,抑或作为中国政府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一、英方立场:基于POCA的民事追偿与国家利益


英国处理此类资产的核心法律依据是《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POCA)。


(一)民事追偿路径的选择


POCA第2部分(Part 2)规定的“刑事没收”流程是传统的资产回收路径,要求较高的刑事证明标准。然而本案中,皇家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选择了第5部分(Part 5)的“民事追偿”程序,其主要特点是:

  • 对物不对人(In Rem):民事追偿针对财产本身的非法属性,而非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使资产处置程序能在钱志敏服刑期间独立快速推进。

  • 举证责任倒置:警方只需以“可能性的权衡”标准(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资产属于非法所得即可没收。一旦执法机构初步证明了财产与非法行为的关联性,举证责任将转移给被告,后者需证明资产的合法来源,否则将被没收。

  • 第281条的豁免规则:第5部分的第281条是专门用于受害者追回其被犯罪分子非法剥夺的财产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是因非法行为(如诈骗)而被剥夺的、在被剥夺之前这些财产本身不是可追偿的财产(即本是合法财产)、且原告能证明对所主张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则该财产可以避免被国家没收。


(二)Robb 一案的参考价值


National Crime Agency v Robb  [2014] EWHC 4384 (Ch)一案是第281条适用的关键判例,也被视为本案后续处理的重要参考。在该案中,被告Robb诈骗大量投资者资金汇入特定账户,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National Crime Agency)试图没收该账户资金。法院应用了衡平法上的“推定信托”( constructive trust )概念来确认受害者有权追踪他们的投资款项。面对资金混合后难以精准追踪每笔款项流向的难题,法院创造性采纳按比例分配原则,即根据每位受害者最初投资的金额占总欺诈资金的比例,来确定他们在剩余被追缴资金中的权益份额。


这一判例对钱志敏案极具参考价值。钱志敏案同样涉及数十万人资金混合,若严格要求每个受害人证明“我的10万元变成了这0.5个比特币”,技术上几乎不可能。Robb案确立的原则为受害人通过集体索赔主张按比例分享比特币资产提供了可能性。


二、中国立场:非法集资清退与主权追偿


(一)法律定性与清退原则


中国政府层面将此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根据中国内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此类案件处理原则是“追赃挽损,按比例清退”,清退通常仅限于受害人的本金损失。承诺的高额利息、赠品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通常不被法律保护,甚至被视为非法收益予以追缴。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已成立“蓝天格锐清退工作组”,并于2025年10月31日至12月29日开启补充登记核实工作。即中方希望通过政府间司法协作整体索回资产,再由国内机构统一分配。


(二)司法协助的细节待协商


根据中英两国2013年签署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0条,“持有被没收资产的被请求方可以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请求方返还或者与请求方分享该资产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收益。返还或者分享该资产的条件和安排以及返还和分享的比例由双方商定。”该条为中英两国政府就比特币的处置和返还事项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实际操作上,还面临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数据主权与安全问题。英方若要赔偿,需核实12.8万人的详细信息。但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中国警方很难将完整公民数据库直接移交英国法院或第三方审计机构。二是赔偿路径选择问题。根据清退小组的公告,拟由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国家层面统一谈判返还。但基于英国POCA第281条,投资者个人仍有进行诉讼追偿的权利。两条路径的选择适用问题有待政府层面厘清。三是受害人核实流程有待明确。传统的受害人赔付审核程序门槛较高。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我投了钱”,还要证明“我的钱来源合法”。对于现金交付、亲友代转、地下钱庄、虚拟货币OTC场外交易的投资者,此条要求很难满足。面对12.8万人资金混同,对受害人资料的逐一核实的工作量也相当巨大。如何建立一个平衡真实性、公平性和效率的审核标准,仍有待官方的协调和谈判。


三、个人委托律师求偿的成功率分析


尽管第281条提供个人求偿理论可能性,但从实务角度看,个人求偿面临极大的难度。


(一)确权难题:如何证明“那个比特币是我的”?


数百亿资金进入蓝天格锐资金池后,经历无数次拆分、汇聚、跨行转账,最后才购买比特币。购买后的比特币还可能经过混币器或多次钱包转移。在英国法下,主张财产权益必须完成严格的追踪举证,如果与非犯罪资金发生无法区分的混合,追踪链条就在法律上断裂。虽然Robb案允许按比例分配,但这通常是在资金池相对封闭、流向相对清晰的情况下。面对加密货币的高度匿名性和复杂清洗路径,能否说服英国法官适用Robb案的原则仍是巨大未知数。


(二)成本与门槛:普通人难以承受


英国律所收费标准极高。此类案件通常不接受完全风险代理,委托人需支付不小的前期费用,单个受害人索赔额(如几十万人民币)不足以覆盖跨境诉讼成本。较为可行的是集体诉讼,但这涉及极其复杂的组织工作、费用分摊及内部利益协调。


据报道,本案目前已有律所引入第三方诉讼融资机构垫付费用。第三方诉讼融资是指与诉讼本身没有关系的第三方基金,向诉讼当事人提供资金,以支付其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作为回报,如果诉讼胜诉,融资机构将从获得的赔偿金中按约定比例获得分成。这虽降低了前期门槛,但融资机构的分成比例通常较高(如20%-40%),这将进一步压缩受害人实际所得。


(三)公安统一处置成功率更高


随着钱志敏认罪和资产被扣,这批资产用于偿付受害人是大概性事件。中英两国间虽无引渡条约,但在资产追回方面有多次合作先例。特别是本案金额巨大、政治影响力高,英国不太可能将所有资产据为己有而不顾及中国受害人,这不符合国际惯例,也将损害英国的国际形象。


四、资产处置的最终走向与博弈


(一) 增值部分赔偿概率较低


在大多数诈骗案件的资产处置中,司法首要目标是尽力保障受害者的原始投入本金得到一定比例的返还,增值部分(例如比特币价格暴涨带来的巨额利润)的归属存在争议。英国检控署可能主张,若将55亿英镑全额赔付,受害人不仅拿回本金,还获得远超正常投资的“意外之财”,这有悖公序良俗,且剥夺了英国纳税人因执法成本应得的补偿。如保留约9亿英镑增值部分,正好可作为英国政府执法成本的补偿,这可能是相对合理的分配方案。


(二)“赔偿计划”的机制设置


考虑到大量受害人可能无法及时完成跨国申报,或中英数据交换存在滞后,英国法院不会无限期等待。2025年10月,英国方面称,将考虑制定一项名为“赔偿计划”(Compensation Scheme)的集体索赔机制。该计划的细节尚未公布,但相较于传统的单独诉讼,该方案可能在程序上更为简化、成本更低,并能实现集中执行,对数以万计的中国投资者而言,通过官方渠道统一登记和追偿,将有效规避高昂的律师费用及跨国取证的负担。


但是,此类赔偿计划的补偿范围一般仅涵盖实际本金损失及部分利息,不包括资产增值部分。若受害人希望追回“原物及其增值收益”,仍需依据POCA第281条,另行向法院提起个别诉讼。另外,参与赔偿计划并不会自动导致正在进行的民事追索程序失效。预计赔偿计划条款将明确要求参与者“放弃或撤回”其现有的第281条申请。


五、个人投资该如何选择


对于绝大多数小额投资人而言,通过中国公安机关建立的官方登记渠道进行追索是首选途径。此方式成本较低,且能依托国家力量进行跨境司法协作,参与到英国法院可能设立的受害人赔偿计划中。受害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投资凭证和身份信息,遵循官方发布的最新指引进行操作。


如果投资金额巨大,且投资人能够提供清晰、完整的资金流转路径、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并能满足英国法律对证据的严苛标准,则可以考虑与专业的跨境法律团队合作,依据POCA第281条启动英国民事诉讼程序。此类投资人应寻求具备国际诉讼经验、熟悉加密货币领域法律的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评估。


无论是否委托英国律师进行独立诉讼,都建议按天津警方要求在指定渠道如实登记。若已经或准备参与英国诉讼,应在国内登记时如实说明情况,等待官方的协调和安排。与英国律师签订代理协议时,考虑设置“退出条款”:若发现英国诉讼希望渺茫或费用无底洞,保留单方终止代理的权利并回归国内统一的退赔序列。


注释

[1] 《Notice to Victims of the Lantian Gerui Fraud》,https://www.cps.gov.uk/cps/news/notice-victims-lantian-gerui-fraud。

[2] 《蓝天格锐案未登记确认集资参与人核实确认公告》,https://mp.weixin.qq.com/s/HJhEzJOiejPBgBNynwA2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