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信托实务热点之十二问
作者:王玉婷 张储潇 2026-07-02“养老服务信托”顾名思义,就是用信托工具解决养老问题,依托信托独有的风险隔离、专款专用、长期管理优势,提前安排好谁来照顾自己、如何支付养老费用。近期由上海官方重点推出1并打造的“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创新养老产品,笔者在《信托赋能养老——养老服务信托的创新与实践》一文中进行了解析。养老服务信托不是一款养老理财产品,而是一套提前锁定养老财产、兜底晚年照护的综合性养老保障工具。
本文结合笔者深耕信托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聚焦客户设立养老服务信托过程中普遍关切的核心问题,对养老服务信托的实操要点展开深度解析,以期为客户设立养老服务信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哪些群体契合养老服务信托?
(一)独身老人、失独家庭、独居老人,担心失能后无人照料
赵女士退休后独自一人居住,父母已经去世,无子女,有房子也有退休金,目前生活可以自理,但对未来存在担忧。考虑入住养老院却担心养老机构不靠谱,尤其担忧紧急情况下是否能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及后续照料;约定侄子做意定监护人,却也担心侄子挪用自己的养老钱。此外,丁克/失独家庭、子女在异地或者海外的独居老人,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一旦步入半失能、失智阶段,仅靠存款、遗嘱均无法解决这些难题。
(二)子女不孝顺家庭、多子女家庭,养老支出难以专款专用
钱先生的妻子已经去世,有三个子女,但子女间存在矛盾,争吵不断。钱先生担心子女不孝顺,会疏于对他的照料,又担心子女在赡养标准上产生分歧。而子女则担心父亲再婚或被老年诈骗,以至于财产外流。
(三)“老养残”家庭,缺少长期稳定照料与资金保障
据中国老年杂志社报道,仅在上海瑞金二路街道,“老人养残障子女”家庭就有83个。2于先生的儿子患有自闭症,于先生对养老及儿子照料问题深深担忧,一是自己年迈失能时,谁能照顾自己;二是自己年迈失能、离世后,谁来照顾孩子。
上述情况只是当前中国养老人群的部分缩影,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广受家庭及社会关注,而养老服务信托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和路径。老年或备老人群(45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自身意愿,建议有效运用这一工具进行养老规划,提前对晚年生活进行安排,避免突发情况丧失主动安排的权利和自由。
二、设立养老服务信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养老服务信托具有普惠性,设立门槛相对较低。
1.硬性要求。设立养老服务信托时,委托人(即老年群体或备老群体)必须头脑清楚、能独立表达想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较低资金门槛。目前养老服务信托没有门槛金额具体规定,由信托公司自行决定。信托公司一般准入门槛为30万元,但试点趋于普惠,目前上海部分信托公司最低5万元现金就能设立。
3.合法财产。委托人名下合法的存款、房产、股权、保单等财产,均可放入信托。若是夫妻共有财产,严格来说需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4.养老目的。信托的核心目的是养老,可用于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养老开支,不能用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
三、养老服务信托相比于传统养老,有哪些优势及问题?
传统养老依赖家庭,存在明显隐患:一是子女工作繁忙、多子女分配不均,很难长期稳定照料老人;二是钱财交由亲属等第三人代管,容易出现养老费用被挪用等情况;三是单纯存款、理财只能实现资金存放,没有定向使用功能,无法保证钱款及时用于养老开销;四是遗嘱安排是在身故后生效,无法有效满足老人半失能失智状态的日常照护需求。
(一)养老服务信托的交易结构

简单来说,养老服务信托是指委托人在意识清醒时,根据自身养老安排、资产情况,选定监护人、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下称“意定管理人”)、监督人、养老服务机构等主体,对接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资产交付。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神志清楚阶段可自主支配养老开支;若日后失能失智,则由监护人安排人身照料,信托公司将按事先合同约定根据意定管理人的指令直接划拨资金用于护理、医疗等养老服务费用,并可设置信托监察人监督专款专用。委托人离世后,剩余资产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给指定信托受益人,信托终止。
养老服务信托的基本运行逻辑为:设立养老服务信托→委托人预设养老服务履约规则→信托成立→信托启动运行→意定管理人启动触发→意定监护人启动触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如需)→达到终止条件则信托终止。
委托人预设养老服务履约规则包括:划分人身决策权与财产支配权→选定监护人、信托公司、意定管理人→设置失能触发意定支付机制→对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监督人、信托监察人全流程履职监督。
(二)养老服务信托的优势
1.信托财产风险隔离
装入信托的现金、保单、房产等资产属于独立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本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受益人(如子女)的自有资产完全隔离。不必担心因为自身负债、诉讼、子女欠债、离婚分产等导致信托财产被查封或减少。
2.养老专款专用
资金可约定仅用于护理费、医疗费、居家照护、养老院、适老化改造等养老支出,信托专户定向支付,不能随意取现、转借,资金流向全程可查,杜绝任何人私自挪用。
3.权责分离
(1)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照顾,包括医疗手术签字、安排养老院、日常陪伴、失能后生活照料等;
(2)意定管理人:负责下达指令,支付养老专项费用。
(3)受托人/信托公司:负责管钱,管理资产、按约定支付养老费用、房产出租处置、账目管理。上海试点的养老服务信托的受托人是指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
(4)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养老服务,受到监护人、信托公司及监察人的监督。
养老服务信托整体可形成“管人、管钱、管服务”闭环。
4.覆盖全生命周期
(1)意定支付机制:提前设定意定管理人作为指令权人,一旦失能,无需漫长法院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相关流程,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即可拨付医疗、护理等费用,解决“有钱不能用”的情况;
(2)适配异地监护、异地照料,跨区域标准化资金支付与机构对接;
(3)隔离预付养老服务机构风险,由信托直接向养老院按月结算,大额养老预付费不经过机构账户,规避机构倒闭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5.资产类型丰富
养老信托可装入多类型资产,如现金、存款、理财、保单、房产、股权等各类资产。实践中已有上海本地住宅过户至信托实现以房养老的案例。
根据资产类型、规模不同,养老信托可适配不同服务信托。如30万元以下适配特殊需要信托、简易行政管理服务信托;100万元以上适配家庭服务信托;1000万元以上高净值客群适配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以及财富传承安排的遗嘱信托等类型。
(三)养老服务信托的问题
养老服务信托需要关注的实务问题:
1.信托财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增值能力弱
养老服务信托核心定位是专款保管、养老支付,监管导向不允许高风险投资,资金只能配置存款、低波动理财,长期年化收益偏低。实务中,有信托公司约定养老服务信托产品在委托人未失能失智时最高投资R2风险的产品,在委托人失能失智后最高投资R1风险的产品。对想要拿养老储备金去理财的委托人来说,不能满足理财高回报的需求。
2.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未全国落地
仅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试点不动产信托登记、股权登记,多数地区房产、股权装入信托缺少法定公示登记;若登记操作不完善,资产独立隔离效力存在法律瑕疵,存在被法院执行的潜在风险。
3.实操存在模糊地带
(1)如何确认委托人失能失智
常规意定监护要法院出具宣告委托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意定监护人的判决才能正式生效,流程周期较长;意定管理人可在委托人紧急时刻进行意定支付,但对紧急时刻及意定管理人启动条件实务中可能存在争论。建议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意定管理人的启动条件及信托公司的判断标准,可引入公证处进行公证。
(2)违约追责不清晰
监护人、意定管理人、信托公司的失职赔偿、更换流程等依赖合同自行约定,无统一法律标准。建议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违约条款以及相关主体的顺位机制。
4.信托公司良莠不齐
目前,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资质信用普遍存在顾虑,特别是市场上出现的信托产品暴雷等情况,如信托专户资金挪用、信托产品出现风险、被列为被执行人等,甚至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及风险隔离功能,但在实操时选择信托公司仍需慎重。目前持牌的信托公司有67家,上海属地监管信托公司7家,客户应关注和了解信托公司的资信,以及信托公司对服务信托,特别是养老服务信托产品的经验。
四、如何选择信托公司和意定监护人、意定管理人?
(一)信托公司的选择
基于养老服务信托的运行长期性,对信托公司的选择可以从评级、股东背景、规模、牌照等方面考量,尽量选择未来抗风险能力较强、信誉较高的信托公司。
一是牌照资质及监管评级,信托公司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金融许可证。信托公司的评级主要分为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两者评估维度和用途不同,是判断信托公司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参考。其中,行业评级是由信托业协会定期进行的评选,建议优先选择A类评级的信托公司。
二是股东背景,优先选择银行系、央企、国有控股。股东资本雄厚,经营相对稳健,抗风险能力强。
三是注册资本及资产规模,优先考虑注册资本超过50亿,管理规模超过万亿的头部信托公司,尽量避开小规模、高负债、历史多次监管处罚、项目逾期记录多的机构。
四是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实务经验,优先考虑做过养老服务信托或类似项目经历(如特殊需要信托)的信托公司,可以从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进行检索。
根据《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上海试点信托公司需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报备,目前上海已有多家试点信托公司,包括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建元信托等。其他地区可以优先选择当地擅长特殊需要信托等服务信托的信托公司,也可以跨地区选择上海的试点信托公司。
(二)意定监护人或意定管理人的选择
意定监护人、意定管理人的选择以信任为基础,可选择近亲属、同事朋友、邻居等在内的自然人作为监护人,也可选择居委会、村委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可以选择一人也可以选择多人,建议指定时考虑顺位安排。
1.选择自然人的考量因素
在选择自然人作为意定监护人或意定管理人时,需要考虑:
(1)硬性要求。年满18周岁、心智健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精神疾病、认知障碍者不能担任。
(2)意愿与责任心。需自愿同意承担,不是迫于人情勉强答应;需尊重委托人个人意愿,认可委托人的养老、医疗安排;富有责任心,特别是成为意定监护人后不会半途退缩。
(3)品行与信用。无失信、涉财产犯罪前科,职业稳定、经济情况稳定,无不良嗜好。
(4)年龄与身体素质。优先选择比委托人年轻的人选,减少对方先衰老、丧失照顾能力的风险;身体条件良好,无重大慢性病。
(5)居住距离。优先同城、就近居住,突发生病、紧急手术、养老院事务时可快速到场处理。
2.选择机构的考量因素
(1)主体选择
目前专业从事监管服务的机构较少,对于监护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残疾人组织、社会监护人组织等。客户可以考虑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以及行政机构民政部门可作为兜底机构。
(2)具备监护能力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选择,建议优先考虑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已有备案的机构,可在政府官网查询登记信息,其经营范围需包含意定监护。避免无登记、仅工商注册的商业公司、中介私下承接监护。
(3)无失信、违法履职记录
负责人非失信被执行人,无非法集资、虐待老人、侵占财产行政处罚、刑事犯罪记录;裁判文书网、行政处罚公示近3年无老年监护纠纷败诉记录等。可在企查查等网站检索机构信息,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上查找民政养老黑名单或信用等级D级(上海)等负面名单并尽量规避。
(4)人员持证配置
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配备持证的社会工作者。可配备持证的专职或兼职健康管理师。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配备持证的专业医师等。
(5)运营稳定
建议选择成立满5年以上,长期稳定开展监护业务;慎选成立不足1年、靠政府补贴勉强运营的小型组织;考察其收入结构,选择监护服务费稳定、不单纯依赖项目补贴的机构,避免其中途停业、注销无人接续监护。组织治理稳定,核心负责人、服务团队无频繁大规模离职。内部有标准化管理制度、档案留存、轮岗机制,不会因员工离职导致监护断档。
(6)收费体系透明
一般来说,养老服务机构在老人意识清醒期和失能后的监护期是分开定价的,我们了解到目前上海监护组织的费用大概为每月500-2000元;额外费用收费标准需要提前列明,无隐形收费。
五、信托会产生哪些费用?
养老服务信托的费用主要包含:
1.一次性设立费。实务中一般收取2-3万,也有信托公司表示,基于养老服务的特殊性,不收取设立费。
2.信托公司的管理费。管理费一般按年收取,实务中费率为千一到千五不等,具体费用与约定的信托服务、委托人失能失智的不同阶段有关。以千一为例,指的是每年收取信托资产的千分之一作为管理费。
3.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托管费一般按年收取,费率为万五到千一。在实务中,也存在不收取整体托管费、每笔划款收费5元的计数收费模式。
基于养老服务信托的普惠性,信托设立费、管理费及托管费一般不会超出委托人实际承受范围,且可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从信托专户内扣除,无需额外支付现金。
4.公证费、律师费。意定监护协议一般需要公证,不同公证处有各自的公证收费标准。根据客户情况及需求不同,可委托律师调查出具养老服务信托方案,起草相关协议并协同机构落地。公证费、律师费等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支付。
六、养老服务信托的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一)签署文件
一般来讲,养老服务信托的签署文件主要包括意定监护协议、信托合同、信托监察人服务协议等基础文件,具体取决于信托实际情况。建议对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
(二)资产放入信托
不同的资产类型以不同的方式放入信托。现金资产,委托人需把约定的足额资金转入信托专户;保单,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保单权益转让协议,变更保单受益人;房产、股权资产,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完成不动产过户、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信托财产登记手续。
(三)出具成立确认文件
由信托公司出具《信托成立确认函》,告知委托人信托已成立。
(四)信托完成登记
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包括预登记和初始登记等。预登记在信托成立前进行,初始登记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
七、信托何时可以启动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信托的启动时间较为自由,可以由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启动时间及条件,在委托人意识清醒、半失能失智、完全失能失智时都能启动并运行。在委托人意识清醒时,养老服务信托可先进行养老生活费的定期发放等服务,在委托人出现紧急情况时,触发意定管理人及意定监护人履职行为。
(一)意定管理人履职启动条件
意定管理人履职启动条件需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1.特殊应急触发。委托人突发昏迷、重疾急救等信托合同特别约定条件,临时开启意定管理人意定支付权限,限定医疗急救专项额度。
2.一般触发。可通过信托合同约定,由公证处出具失能、认知障碍等公证书或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相应医疗鉴定报告,即可启动指令权限,无需等待法院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二)意定监护人履职启动条件
由于意定监护直接关涉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与重大生活决策,履职启动更为慎重。当疑似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可在协议中约定由意定监护人、监察人、信托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申请确定意定监护人。
意定管理人的启动时间有效填补了委托人失能失智后、意定监护人启动前的“空窗期”,避免委托人陷入孤立无援、无人协助的境地。意定管理人和意定监护人的启动时间顺序为:先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启动意定管理,再以法院宣告委托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启动意定监护。若意定管理人和意定监护人非同一人,为了避免履职风险及纠纷,避免意定监护人和意定管理人意见相左导致的混乱,建议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责,并明确每种情况应听哪一方的意见,必要时可参考监察人的决策。
八、意定监护人可以半途退出吗?
一般而言,在被监护对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任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协议;但在该被监护对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人不再具有任意解除权,仅在具有正当理由时才能主张行使解除权,无正当理由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在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该约定。
因此,建议约定多个顺位的意定监护人,并以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意定监护人的兜底顺位。如已安排多个顺位监护人但均无法完成监护职责,在此极端情形下,需要政府部门对委托人进行监护,从公共舆论和社会责任角度考虑,信托公司有相应义务及时告知政府部门,建议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公司协助及通知等义务。对于通知义务的履行可以参考以下顺位:第一顺位为意定监护人,第二顺位为监察人;第三顺位(兜底)为受托人。
九、资产放入信托后,日常用钱、处置房产还能由委托人决定吗?
(一)日常用钱可控
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提前规划好每月生活费、医疗备用金额度,信托公司按约定定时发出划款指令,由托管银行负责划款。临时看病、请护工等额外用钱,可以申请支取相应金额。
(二)提前约定房产处置方式
若房产作为信托资产归入信托,则需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后委托人及信托公司都不能单独私下出售、过户。但委托人可提前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日后卖房、出租、置换的条件。需要处置房产时,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预先定下的规则办理。
(三)清醒状态下方案可修改
只要委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信托公司协商后可以修改用钱标准、额度及房产处置条件等信托条款。
十、信托财产会不够用吗?如何应对?
会存在这类可能性。为避免产生这种情况,需要提前做好规划和预防方案。
(一)设立前进行测算
设立信托时,需结合委托人年龄、预估寿命、护理等级、就医需求做现金流测算,在信托专户中放入足够资产;信托公司做好财产保值管理。
(二)资金告急的多重补足渠道
1.设置预警线。信托合同设置资金预警线,当余额低于标准时,信托公司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意定监护人和监察人,提前商量追加资产、处置房产,防范突然断供。
2.下调服务标准。提前和养老院、护理机构约定梯度收费,资金紧张时换成基础养老套餐,先保证吃住、基础看护不断档,等资金补足后再恢复原有服务。
3.追加资产。委托人头脑清醒时,可以把其他存款、理财转入信托;子女、亲友也能自愿补充资金进信托,持续支撑养老开支。
4.处置房产变现补充现金。签信托合同时可提前授权,如果账户资金达到预警线,信托公司可出租或变卖闲置房产,将房款全部划入信托专户,专门用来支付养老护理费。
(三)兜底保障
若资金无法补足或资产全部消耗完毕后,可对接社区民政、慈善组织相关公益资源,保障基础养老照料需求。
十一、信托设立后,不想继续持有信托,可以终止信托吗?
可以。建议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终止信托的条款,在委托人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可主动解除信托,按合同流程完成清算,在扣除合同约定好的费用(如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后,存款、房产等资产将返还委托人,此后由委托人自行管理。若信托设立后、终止前,委托人部分丧失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委托人无法再主动申请终止,信托将按原先信托合同约定持续支付养老、照料开支直至资金耗尽或信托到期,该情况可通过设置信托监察人/保护人、意定管理人监督信托的运行。
十二、委托人离世后,养老服务信托的剩余财产会如何分配?
信托本身就是财富传承工具,与遗嘱相比,具有诸多优势。因此,建议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身后资产归属,信托公司会按照委托人的明确分配意愿进行分配,如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定向分给子女、指定亲友、慈善捐赠等。若为“老养残”特殊家庭,委托人去世而子女在世的,信托会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继续运行,服务于残疾子女。
若信托合同无明确约定,也无其他信托受益人的,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结语
上海养老服务信托试点政策的出台,加之可与其配套的不动产信托登记政策,为设立养老服务信托的落地提供了良好政策土壤。不同于家族信托服务于高净值客户,养老服务信托普惠性,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普通工薪家庭、中产阶级。期待本文能够有助于客户更好理解和运用信托工具,通过养老服务信托守住养老主动权,实现安心养老。
注释
1. 2026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及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
2. 中国老年杂志社:《上海市创新养老服务模式为更多老年人“筑牢”养老保障网》,2026年6月15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990QuJ_PeO9pRlxoT1kJg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