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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二):“登记”、“监管”两不误!

作者:何周、李晓 2017-02-23
[摘要]2017年 1 月 18 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督细则》)。

2017年 1 月 18 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督细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后的配套文件,两个细则回答了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后,两类学校如何设立审批、如何登记,以及营利性学校如何监管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的规定对上述的《登记细则》和《监督细则》进行重点解读。


一、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重点解读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确立了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即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从法律上确立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而《登记细则》在新民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细化与完善了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机制,并解决了新民促法公布前的“现有民办学校”的登记问题。《登记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立审批


1、 审批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2、 设立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3、 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二)新设民办学校的登记问题


1、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


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三)现有民办学校的登记问题


1、 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


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二、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重点解读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民促法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其法人财产地位,确立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政收费自主权,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利润和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退出时清偿学校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而《监督细则》在新民促法的基础上,系统全面地完善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督机制,从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再到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都做出了制度性安排,重点解决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怎么办学”、“怎么办好学”的问题。以下则为该《监督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设立


1. 设立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2. 设立程序: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3. 审批原则: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4. 举办者资质: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5. 登记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组织机构


1. 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2. 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3. 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三)教育教学


1.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2.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3.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财务资产


1. 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


2. 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3.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4. 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5. 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6.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五)信息公开


1.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


2. 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六)变更或终止


   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 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


1. 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2. 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3. 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4. 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5.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七)监督与规范办学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


2. 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3. 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4. 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


5. 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三、整体影响评价


(一)《登记细则》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影响


《登记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如何登记等内容作出安排。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得以明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产权得以明晰。同时,细则指出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使得土地资产较重的高等院校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成本较高。该细则的发布,按照民办学校的市场化程度和资产运作模式,首先利好市场化程度高、轻资产运作的民办幼儿园,其次利好民办高中、职业学校。


(二)《监督细则》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影响


《监督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组织机构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把控、财务资产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办理、办学行为规范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设立,与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具体流程;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例如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如外资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细则表明了国家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高水平、有特色导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呈支持态度,利好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