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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被告席上的税务局 ——大数据下2017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实证分析(二)

被告席上的税务局 ——大数据下2017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实证分析(二)

 2018-06-22
[摘要]2017年度(以下称本年度),公开途径可以收集到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共356件,相应税务行政裁判文书共550份[1],其中有169个案件只经过一审,187个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13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本文将以案件(非裁判文书)作为分析对象,围绕纳税人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

2017年度(以下称本年度),公开途径可以收集到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共356件,相应税务行政裁判文书共550份[1],其中有169个案件只经过一审,187个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13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本文将以案件(非裁判文书)作为分析对象,围绕纳税人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


一、被告席上哪类税务机关最多?


(一)税务机关总体被告情况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有地税局、国税局、地税稽查局和国税稽查局四种。根据税务机关隶属关系的不同,把税务机关分为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和国税系统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机关职能的不同,把税务机关分为征管机关和稽查机关。


频率表1:税务机关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国税征管局

53

14.9

14.9

14.9

地税稽查局

70

19.7

19.7

34.6

国税稽查局

102

28.7

28.7

63.4

地税征管局

130

36.6

36.6

100.0

合计

355

100.0

100.0



从《频率表1》可知,本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355件,地税征管局作被告的案件最多,共130件,占比36.6%,国税征管局作被告的案件最少,共53件,占比14.9%。


(二)不同隶属和不同职能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情况


频率表2: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国税系统

155

43.7

43.7

43.7

地税系统

200

56.3

56.3

100.0

合计

355

100.0

100.0



从《频率表2》可知,本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地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共200件,占比56.3%,国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共155件,占比43.7%。前者高于后者。国地税合并后,就不存在这样的分类了。


频率表3: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稽查局

172

48.5

48.5

48.5

征管局

183

51.5

51.5

100.0

合计

355

100.0

100.0



从《频率表3》可知,本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征管局作被告的共183件,占比51.5%,相对于2016年征管局作为被告的案件占比79.6%而言,有显著下降。稽查局作被告的共172件,占比48.5%,相对于2016年稽查局作为被告的案件占比20.4%而言,有显著上升。此外,本年度征管局和稽查局作被告的案件占比基本相当,这和2016年度显著不同。


(三)不同税务机关因不同纳税人被起诉的情况


交叉表1:纳税人类型*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合计

地税系统

国税系统

纳税人类型

个人

计数

132

57

189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69.8%

30.2%

10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66.0%

36.8%

53.2%

企业

计数

68

98

166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41.0%

59.0%

10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34.0%

63.2%

46.8%

合计

计数

200

155

355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56.3%

43.7%

10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100.0%

100.0%

100.0%


从《交叉表1》可知,个人起诉的案件中,地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占比69.8%,地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占比30.2%;企业起诉的案件中,地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占比41.0%,国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占比59.0%。


交叉表2:纳税人类型*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合计

稽查局

征管局

纳税人类型

个人

计数

68

121

189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36.0%

64.0%

100.0%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39.5%

66.1%

53.2%

企业

计数

104

62

166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62.7%

37.3%

100.0%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60.5%

33.9%

46.8%

合计

计数

172

183

355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48.5%

51.5%

100.0%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100.0%

100.0%

100.0%


从《交叉表2》可知,个人起诉的案件中,征管局作被告的占比64.0%,显著高于稽查局作被告的案件占比36.0%;企业起诉的案件中,稽查局作被告的占比62.7%,显著高于征管局作被告的案件占比37.3%。这说明个人更倾向于起诉征管局,企业更倾向于起诉稽查局。一般而言,稽查局的稽查对象多为企业,这导致企业起诉稽查局的更多。


二、哪个地区的税务局作被告最多?


本年度全国共29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频率表4:省份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山西

2

0.6

0.6

0.6

云南

2

0.6

0.6

1.1

海南

3

0.8

0.8

2.0

宁夏

3

0.8

0.8

2.8

甘肃

4

1.1

1.1

3.9

江西

4

1.1

1.1

5.1

广西

5

1.4

1.4

6.5

贵州

5

1.4

1.4

7.9

重庆

5

1.4

1.4

9.3

天津

6

1.7

1.7

11.0

新疆

6

1.7

1.7

12.7

黑龙江

7

2.0

2.0

14.6

内蒙古

8

2.3

2.3

16.9

陕西

8

2.3

2.3

19.2

四川

9

2.5

2.5

21.7

安徽

10

2.8

2.8

24.5

河北

11

3.1

3.1

27.6

辽宁

12

3.4

3.4

31.0

吉林

13

3.7

3.7

34.6

湖南

15

4.2

4.2

38.9

湖北

18

5.1

5.1

43.9

上海

18

5.1

5.1

49.0

福建

19

5.4

5.4

54.4

广东

23

6.5

6.5

60.8

浙江

23

6.5

6.5

67.3

北京

24

6.8

6.8

74.1

河南

26

7.3

7.3

81.4

山东

26

7.3

7.3

88.7

江苏

40

11.3

11.3

100.0

合计

355

100.0

100.0



从《频率表4》可知,山西和云南省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案件最少,各只有2件。案件数量排名后5位(有并列)的有山西、云南、海南、宁夏、甘肃、江西、广西、贵州、重庆、天津和新疆11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合计占比12.7%。江苏省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案件最多,共40件。案件数量排名前5位的有福建、广东、浙江、北京、河南、山东和江苏7个省、直辖市,合计占比45.6%。这说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强的地域性。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税收收入高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其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


相对于2016年度案件数量排名后5位各省案件数量合计占比4.9%而言,2017年度案件数量排名后5位的各省案件数量合计占比有明显提高;相对于2016年度案件数量排名前5位各省案件数量合计占比51.2%而言,2017年度案件数量排名后5位的各省案件数量合计占比有降低。这说明案件地域集中度逐渐降低。


频率表5:行政区划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西北

21

5.9

5.9

5.9

西南

21

5.9

5.9

11.8

华南

31

8.7

8.7

20.6

东北

32

9.0

9.0

29.6

华北

51

14.4

14.4

43.9

华中

59

16.6

16.6

60.6

华东

140

39.4

39.4

100.0

合计

355

100.0

100.0



从《频率表5》可知,华东地区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案件最多,合计140件,占比39.4%;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案件最少,各21件,各占比5.9%。


相对于2016年度,华东地区案件数量仍然排名第一,案件数量排名最后的由西南地区变更为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


三、谁最爱告税务局?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分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频率表6:纳税人类型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企业

166

46.8

46.8

46.8

个人

189

53.2

53.2

100.0

合计

355

100.0

100.0



从《频率表6》可知,个人起诉税务机关的案件共189件,占比53.2%,企业起诉税务机关的案件共166件,占比46.8%。在全国税收收入中,个人贡献的税收收入显著低于企业贡献的税收收入,但是个人作为原告的案件超过50%。这说明税收收入不是决定纳税人是否起诉的唯一标准。当然,个人纳税人数量高于企业纳税人,这也是个人起诉税务机关案件数量超过企业的原因之一。


四、哪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更严重?


一般而言,上诉说明原被告双方争议更严重,一审未能定纷止争。如果把上诉率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争议严重程度的标准之一,那么上诉率越高,说明征纳双方争议程度越严重。


交叉表3: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审级 交叉制表


审级

合计

二审

一审

再审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稽查局

计数

91

77

4

172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52.9%

44.8%

2.3%

100.0%

审级 中的 %

52.6%

45.6%

30.8%

48.5%

征管局

计数

82

92

9

183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44.8%

50.3%

4.9%

100.0%

审级 中的 %

47.4%

54.4%

69.2%

51.5%

合计

计数

173

169

13

355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48.7%

47.6%

3.7%

100.0%

审级 中的 %

100.0%

100.0%

100.0%

100.0%


从《交叉表3》可知,稽查局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为52.9%,征管局作被告的案件,上诉率为44.8%。纳税人更倾向于对稽查局提起上诉。一般而言,稽查案件,税企双方一般争议更大。


相对于2016年度稽查局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34.7%而言,2017年度稽查局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有明显上升;相对于2016年度征管局作被告的案件上诉率31.7%而言,2017年度征管局作被告的案件上诉率有明显上升。征管局和稽查局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均有上升,这说明争议越来越大。


交叉表4: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审级 交叉制表


审级

合计

二审

一审

再审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地税系统

计数

95

97

8

2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47.5%

48.5%

4.0%

100.0%

审级 中的 %

54.9%

57.4%

61.5%

56.3%

国税系统

计数

78

72

5

1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50.3%

46.5%

3.2%

100.0%

审级 中的 %

45.1%

42.6%

38.5%

43.7%

合计

计数

173

169

13

3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48.7%

47.6%

3.7%

100.0%

审级 中的 %

100.0%

100.0%

100.0%

100.0%


从上述《交叉表4》可知,地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案件,上诉率为47.5%,国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案件,上诉率为50.3%。两者无明显差异。这说明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和国税系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严重程度无明显差异。


相对于2016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34.1%而言,2017年度稽查局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有明显上升;相对于2016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30.1%而言,2017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有明显上升。地税系统和国税系统税务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上诉率均有上升,这说明争议越来越大。


五、哪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实体性争议更多?


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案件分为实体性争议、程序性争议和实体程序共存争议等三类案件。


交叉表5: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争议类型 交叉制表


争议类型

合计

程序

类型不明

实体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地税系统

计数

59

60

81

2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29.5%

30.0%

40.5%

100.0%

争议类型 中的 %

51.3%

57.7%

59.6%

56.3%

国税系统

计数

56

44

55

1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36.1%

28.4%

35.5%

100.0%

争议类型 中的 %

48.7%

42.3%

40.4%

43.7%

合计

计数

115

104

136

3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32.4%

29.3%

38.3%

100.0%

争议类型 中的 %

100.0%

100.0%

100.0%

100.0%


从上述《交叉表5》可知,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实体性争议案件占比40.5%,国税系统税务机关实体性争议案件占比35.5%。两者差异不大。


相对于2016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实体性争议案件占比40.0%而言,2017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实体性争议案件占比几乎没有变化;相对于2016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实体性争议案件占比39.9%而言,2017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实体性争议案件占比变化不大。


交叉表6: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争议类型 交叉制表


争议类型

合计

程序

类型不明

实体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稽查局

计数

46

51

75

172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26.7%

29.7%

43.6%

100.0%

争议类型 中的 %

40.0%

49.0%

55.1%

48.5%

征管局

计数

69

53

61

183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37.7%

29.0%

33.3%

100.0%

争议类型 中的 %

60.0%

51.0%

44.9%

51.5%

合计

计数

115

104

136

355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32.4%

29.3%

38.3%

100.0%

争议类型 中的 %

100.0%

100.0%

100.0%

100.0%


从上述《交叉表6》可知,稽查局作被告的案件实体性争议占比43.6%,征管局作被告的案件实体性争议占比33.3%。前者高于后者。


六、哪类税务机关更愿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根据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的不同,将案件分为由律师代理的税务案件和由非律师代理的税务案件。由非律师代理的税务案件包括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和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案件。


交叉表7: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地税系统

计数

103

97

2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51.5%

48.5%

100.0%

国税系统

计数

65

90

1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41.9%

58.1%

100.0%

合计

计数

168

187

3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47.3%

52.7%

100.0%


从上述《交叉表7》可知,地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案件,由律师代理税务机关的案件占比48.5%,国税系统税务机关作被告的案件中,由律师代理税务机关的案件占比为58.1%。前者高于后者,这说明国税系统税务机关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相对于2016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律师代理率59.5%而言,2017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律师代理率下降了11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律师代理率52.1%而言,2017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律师代理率上升了6个百分点。


交叉表8: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稽查局

计数

72

100

172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41.9%

58.1%

100.0%

征管局

计数

96

87

183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52.5%

47.5%

100.0%

合计

计数

168

187

355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47.3%

52.7%

100.0%


从上述《交叉表8》可知,稽查局作被告的案件,由律师代理税务机关的案件占比58.1%,征管局作为被告的案件,由律师代理税务机关的案件占比47.5%。前者显著高于后者,这说明稽查局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税务机关代理人。一般而言,因税务稽查发生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征纳双方的争议程度更严重。稽查局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这符合常理。


相对于2016年度稽查局律师代理率74.7%而言,2017年度稽查局律师代理率下降了16.6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征管局律师代理率51.5%而言,2017年度征管局律师代理率下降了4个百分点。


七、面对哪类税务机关,纳税人撤诉率更高?


裁判结果一般有(准予)撤诉、纳税人胜诉、税务机关胜诉和结果不明等四种。


交叉表9: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裁判结果 交叉制表


裁判结果

合计

纳税人撤诉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地税系统

计数

60

9

131

2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30.0%

4.5%

65.5%

100.0%

国税系统

计数

44

3

108

1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28.4%

1.9%

69.7%

100.0%

合计

计数

104

12

239

3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从上述《交叉表9》可知,被告是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撤诉率为30.0%,被告是国税系统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撤诉率为28.4%。两者差异不大。


相对于2016年度被告是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案件撤诉率39.0%而言,2017年度被告是地税系统税机关的案件撤诉率下降了9个百分点;相对于2017年度被告是国税系统税务机关的案件撤诉率48.5%而言,2017年度被告是国税系统税机关的案件撤诉率下降了20.1个百分点。撤诉率明显下降,这说明纳税人采用法律救济措施的决心越来越坚决。


交叉表10: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裁判结果 交叉制表


裁判结果

合计

纳税人撤诉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稽查局

计数

51

6

115

172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29.7%

3.5%

66.9%

100.0%

征管局

计数

53

6

124

183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29.0%

3.3%

67.8%

100.0%

合计

计数

104

12

239

355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从上述《交叉表10》可知,被告是稽查局的案件,纳税人撤诉率为29.7%,被告是征管局的案件,纳税人撤诉率为29.0%。两者无明显差异。


相对于2016年度被告是稽查局的案件撤诉率40.0%而言,2017年度被告是稽查局的案件撤诉率下降了10.3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被告是征管局的案件撤诉率44.0%而言,2017年度被告是征管局的案件撤诉率下降了15个百分点。


八、哪类税务机关的胜诉率更高?


如果将纳税人撤诉视为税务机关胜诉,那么裁判结果可以分为纳税人胜诉和税务机关胜诉两种类型。


交叉表11: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裁判种类 交叉制表


裁判种类

合计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地税系统

计数

9

191

2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4.5%

95.5%

100.0%

国税系统

计数

3

152

1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1.9%

98.1%

100.0%

合计

计数

12

343

3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3.4%

96.6%

100.0%


从上述《交叉表11》可知,被告是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胜诉率为95.5%,被告是国税系统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胜诉率为98.1%。


相对于2016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胜诉率88.8%而言,2017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胜诉率上升了6.7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的胜诉率91.4%而言,2017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胜诉率上升了6.7个百分点。


交叉表12: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裁判种类 交叉制表


裁判种类

合计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稽查局

计数

6

166

172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3.5%

96.5%

100.0%

征管局

计数

6

177

183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3.3%

96.7%

100.0%

合计

计数

12

343

355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3.4%

96.6%

100.0%


从《交叉表12》可知,被告是稽查局的,税务机关的胜诉率为96.5%,被告是征管局的,税务机关的胜诉率为96.7%。稽查局和征管局的胜诉率几乎一致。


相对于2016年度稽查局的胜诉率90.7%而言,2017年度稽查局胜诉率上升了5.8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征管局的胜诉率89.8%而言,2017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胜诉率上升了6.9个百分点。


九、税务机关聘请律师对裁判结果是否有影响?


交叉表13: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裁判结果 交叉制表


裁判结果

合计

纳税人撤诉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71

1

96

168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2.3%

0.6%

57.1%

100.0%

律师

计数

33

11

143

187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7.6%

5.9%

76.5%

100.0%

合计

计数

104

12

239

355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从上述《交叉表13》可知,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税务机关胜诉率为76.5%,税务机关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税务机关胜诉率为57.1%。前者显著高于后者,这说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胜诉率。


相对于2016年度律师代理税务机关案件胜诉率57.0%而言,2017年度律师代理税务机关案件胜诉率上升了19.5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非律师代理税务机关案件胜诉率33.5%而言,2017年度非律师代理税务机关案件胜诉率上升了23.6个百分点。


十、关于被告席上税务局的若干特征


(一)被告席上的税务机关中,征管局多于稽查局,地税局多于国税局,被告最多的是地税征管局,被告最少的是国税征管局。

(二)在各省中,江苏省的税务机关坐在被告席上最多;在各行政区划中,华东地区的税务机关坐在被告席上最多。被告席上的税务局具有明显的地域集中性。

(三)稽查局比征管局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地税系统税务机关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四)不同的税务机关的胜诉率没有明显差异。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税务机关胜诉率显著高于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