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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五维法律风险筛查模型(之二)—— 市场准入风险:适航审定的阶梯式准入(上)

作者:杨勇 2026-05-11

市场准入风险,是指低空经济企业因无法通过适航审定、运营许可等法定准入程序而导致企业商业化路径阻断的不确定性。在低空经济投资法律风险图谱中,此风险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低空经济制造企业从“技术概念”走向“商业实体”必须跨越的法定门槛。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2024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纳入强制性法律规则范畴。《管理规则》D章“适航管理”分设“一般规定”“设计批准”“生产批准”“适航批准”“其他要求”五节,构建起覆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生命周期的阶段式准入制度。这一制度变迁的法律意义在于:适航合规已从技术可行性问题升格为企业合法存续能力的生死线。全国人大代表、高德红外董事长黄立在2025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取得适航认证是民用航空器合法开展运营的前提。”这一表述精准概括了适航审定的法律地位——不是企业可自主选择的资质升级,而是法律市场准入底线。若低空经济企业无法取得适航审定,其前期大量研发投入很可能付诸东流,故此,市场准入风险不仅是经营风险,更是生存风险;不是概率性损失,而是损失归零。


一、适航审定的法律框架与现行规范体系

(一)法律渊源:从《民用航空法》到CCAR-92部的规范层级


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法律规范体系呈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四级结构,各层级规范的效力位阶、规制范围与适用对象均有明确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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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四级法律规范体系中,《民用航空法》确立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目前规范无人机适航管理的核心行政法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是适航审定领域最具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方面的规定,则与CCAR-92部形成互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是适航审定的核心操作规范。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局还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了《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23-31R2)及《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31R1),该两项规范性文件是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审定的具体操作依据。


(二)对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34条、第225条的解析


  1. 对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34条的解析


原《民用航空法》主要基于传统的载人航空器制定。此次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新增第34条,首次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全链条管理——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正式纳入国家基础性法律体系的管理框架。这标志着我国将无人机纳入了与传统载人航空器同等重要的法律规制体系,回应了无人机产业爆发式增长带来的监管需求。


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除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之外,无人机从事相关活动均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由此适航许可制度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这是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安全性的最高级别法律认可,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在设计源头和生产环节就必须符合保证安全飞行的标准。


第34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该规定强制要求生产机构为其生产的无人机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即通常所说的“身份证”或“二维码”)。通过这个识别码,监管部门可以追溯无人机的生产者、所有者以及飞行活动,有效解决“黑飞”难以追责的难题,为低空经济的规范化、规模化运营提供了技术支撑。“唯一产品识别码”是实现无人机实名登记制度的基础,也是构建无人机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条的关键一环。


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34条是关于低空经济的核心条款,它将适航管理从传统的有人机延伸至无人机领域,通过“分类管理”和“唯一识别码”两项关键制度,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和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对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225条的解析


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225条为低空经济专项促进条款,是本次修法中对低空经济进行系统性制度供给的核心,标志着《民用航空法》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窒管理和秩序维护,而是扩展到产业促进和经济发展的维度。该条款明确了国家在法律层面将低空经济定位为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承诺通过法律手段为其发展扫清障碍、提供支持。


第22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该规定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意味着国家将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空域管理从“管制”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让低空空域成为可以高效利用的生产要素;“建立健全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意味着针对无人机的适航标准将在此法律授权下加速出台,实现分类管理,或者将建立区别于大型运输航空、适用于低空航空器的运行规则。


第225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该条款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协同治理低空经济,将低空经济纳入发展规划,使其发展有章可循。该第二款还规定了“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225条是本次修订中最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条款之一,是我国低空经济的总纲领和总授权书,它为未来中国低空经济的腾飞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其意义在于:将硬件(资源配置)、软件(服务平台)、规则(制度标准)、动力)政策支持和目标(创新应用)融合在一个法律框架内,旨在系统性构建低空经济的完整生态;为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低空经济政策、投入资金、建设基础设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授权;预示着空域管理和行业监管将迎来重大改革。对于低空经济投资企业而言,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第225年为投资争议中评估政策依赖风险提供了法律评价基准。


(三)对适航豁免法定边界——微型、轻型无人机的“宽松监管”的理解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


该规定是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核心条款,确立了我国无人机管理的分类施策原则。根据该规定,并结合CCAR-92部之规定,并非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需申请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这一豁免范围的划定依据是无人机的最大起飞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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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免除了适航许可,但是《暂行条例》第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仍然设置了严密的法律义务网络,构成了适航豁免的法定边界:


1. “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豁免后的核心安全底线,即虽然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产品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产品本身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若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者将面临产品下架或召回甚至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2.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这是所有民用无人机的五项通用安全义务,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机产品也应予以适用。


3. 改装触发类别重定——豁免不是永久的,也不是绝对的。《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遵守改装后所属类别的管理规定”,具体涉及改装范围包括: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根据《暂行条例》第14条之规定,如果改装无机从微型、轻型、小型类别升入中型或者大型类别的,则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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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分析,《暂行条例》第8条对适航豁免的法定边界可以概括为:豁免的是行政许可及与之配套的审定程序,但并非豁免产品质量、强制标准和通用安全义务,一旦改装导致越界,豁免自动丧失,必须重新进行适航审定。  


故此,低空经济产业投资过程中应严格把握适航豁免的法定红线:任何涉及载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论起飞重量大小、运行场景是否“封闭”,均须纳入适航审定范畴,不存在适航豁免情形。适航豁免需注意:


1. 重量门槛是刚性法律红线:25千克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法定边界线——超重即须取证,无任何例外情形。


2.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等于“取得适航证”:微型、轻型无人机适用的是产品质量合规路径,与中型、大型无从机的适航许可路径存在法律性质的根本差异,二者不可混同。


二、适航审定的TC/PC/AC/OC递进结构


(一)型号合格证(TC)


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e,TC),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无人机设计符合性的核心认可文件,用以证明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相应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证件,是产品投放生产使用的必要前提。


1. 申请程序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TC申请人应当:


(1)建立适当的设计机构,并表明该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保持一个有效适用的设计保证系统。


(2)提交申请书及支持性材料,包括:设计保证手册及符合性说明;设计说明和主要技术数据;建议的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


(3)接受符合性验证:申请人应当接受民航局采用符合性验证方法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包括工程评估、试验、检查与设备鉴定。


2. 申请书的有效期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第二部分“设计批准”第3.2条规定“限用类无人驾驶民用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有效期为三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若申请人在3年内未能完成审定程序,其申请将自动失效,须重新提交申请。


3. 型号变更与转让规则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第二部分“设计批准”第6.2条规定“当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动力、推力或重量的更改过大,以致需要对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适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时,应当申请新型号合格证”,已经取得型号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


另,根据该部分第5.1条规定“设计批准证件持有人可以将其设计资料根据权益转让协议供他人使用。证件持有人应当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和终止后 30 天内书面通知颁证单位,通知书应当写明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的姓名、地址、权限范围和生效日期。”


(二)生产许可证(PC)


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PC)是法律赋予企业生产特定无人机产品的资质凭证,旨在确保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生产许可证(PC)是批量生产的准入资质。


1. 申请程序


根据《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23-31R2),PC申请人应当:


(1)持有型号合格证或转让协议:申请人可以在持有TC、补充TC或转让协议的6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PC,也可以同时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手册(需包含对各质量系统要素组织机构说明,至少应描述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


(3)接受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议审查组提交的《生产许可审定项目审查报告》,并据此做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2. 生产环节的关键法律义务


(1)唯一产品识别码制度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2024年1月1日施行)第3条规定:除飞行玩具外,所有无人机需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团体标准《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T/CESA 1161-2021)规定了民用无人机整机产品识别码的结构和识别方式。识别码包含生产者代码、产品型号及序列号。企业需在投放市场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接入UOM平台。识别码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禁止重复或虚假设置。对于维修后变更识别码的情况,需重新备案后方可飞行。


(2)无证生产即非法


未经PC认证的低空经济企业不得批量生产航空器,否则将面临CAAC的处罚,并可能危及飞行安全。


3. PC取证现状


根据UOM平台数据,截至2025年6月,全国仅有5家企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许可证:峰飞航空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航天时代飞鹏有限公司、亿航智能设备(广州)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域航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亿航智能颁发的EH216-S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系统生产许可证,是全球范围内eVTOL行业获得的首张PC。这一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载人eVTOL从“设计批准”阶段正式进入“批量生产”阶段。


(三)适航合格证(AC)


适航合格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AC)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每一架生产完成的航空器进行个别审查,以确保该航空器符合TC和PC的标准,并具备安全飞行能力。适航合格证(AC)是无人机单机投入运营的准入凭证,是无人机真正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门槛。


适航合格证(AC)是单机适航批准,与TC、PC形成递进的三级准入体系:TC证明型号设计符合安全标准;PC证明生产体系能够持续稳定地制造符合设计的航空器;AC证明具体单架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具备安全飞行能力。三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AC的颁发以TC和PC的存在为前提。未取得TC的型号、未取得PC的制造商,其生产的航空器不得申请AC,亦不得投入商业运营。这是适航审定的刚性逻辑链条。


(四)运营合格证(OC)


运营合格证(Operating Certificate,OC)是航空运营人在运营特定航空器前必须取得的资质证明。


根据CCAR-92部规定,任何涉及载人飞行的无人机必须取得OC,以验证运营方在飞行操作、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标准。运营合格证(OC)是商业化运营的最终通行证,它不关注航空器本身的技术符合性(那是TC/PC/AC的任务),而关注运营主体的组织能力、人员资质、安全体系。


投资者应充分注意“载人类”与“载客类”是不同的运营合格证(OC),二者之间具有重大法律后果的概念区分,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第7条之规定:


“载客类”:指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航空运输范畴;


“载人类”:指非运输性质的体验性飞行,如空中游览、飞行体验。


合翼航空于2025年3月28日获颁的是全球首张“载人类”民用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OC,而非所有类别的全球首张OC,更非“载客类”OC。根据EH216-S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DS)及合翼航空OC要求,其运营活动被严格限定于:


(1)运行方式:本场起降航路飞行(A点起飞A点降落),以用于载人旅游观光和飞行体验。处于起降点上空附近的盘旋、徘徊、往返等飞行属于留空飞行方式,并不是只能做起降飞行。


(2)运行限制:正常天气、昼间、人烟稀少区域、低海拔(1000米以下)、相对高度120米以下、远程操控视线范围内。


(3)能力边界:该机型无法实现跨区域运输、恶劣天气运营、夜间飞行、水上飞行或人口密集区上空飞行。

可见合翼航空运营的EH216-S的目的是体验性飞行,而非城市通勤运输。城市空中通勤属于“载客类”,需按运输类标准重新审定TC并申请载客类OC,目前尚不具备条件。


(五)TC/PC/AC/OC递进结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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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TC/PC/AC/OC四证并非所有低空经济企业均需取得。TC和PC主要适用于航空器制造商,AC适用于航空器所有者或运营人,OC适用于运营人。投资尽调中应根据标的公司的公司业务类型,确定其应当取得的证书范围,避免以“缺证”为由误判。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简介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是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第92.9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是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是局方实现操控员管理、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营管理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统一平台。”UOM平台的法定地位可以概括为:法规授权,唯一法定。它既是监管部门实施无人机安全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每一位无人机用户合法飞行的必经入口。实名登记、空域查询、飞行申请、资质管理均离不开UOM平台。


UOM平台于2024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其访问方式如下:


网页端:https://uom.caac.gov.cn 

移动端:应用商店搜索"UOM"下载APP 


根据《暂行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之规定,UOM平台的法律地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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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条例》第8条和第11条之规定,中型和大型无人机需进行适航审定,取得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合格证(AC)均在UOM平台办理。UOM平台对于适航审定的法律意义在于:UOM平台是适航信息的法定披露渠道。企业是否取得TC、PC、AC,取得何种机种的TC,证书有效期及运行限制等,均以UOM平台公示数据为准。任何与UOM平台公示信息不符的企业单方陈述,均推定为不实陈述;无法在UOM平台验证的证书,均推定为无效或伪造。故此,低空产业投资应明确以下原则:


1. 以UOM平台数据为唯一可信来源:尽调中不得采信企业单方提供的证书复印件、官网截图、媒体报道等未经UOM平台核验的证据,必须要求企业授权投资方登录UOM平台核查取证状态。


2. 建立“UOM可验证”原则:任何声称“已取证”“已受理”的企业陈述,无须以UOM平台可查询的受理/批准记录为唯一证明,无法在平台验证的证书,推定为无效或伪造。


3. 动态监测取证进度:适航审定是动态过程,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授权投资方定期登录UOM平台核查取证进度的权利,作为投后管理的基础性安排。



注释

  1. 植德律师事务所:《新质生产力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管理研究》,2025年4月24日。

  2. 植德律师事务所:《新质生产力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管理研究》,2025年4月24日。

  3. 植德律师事务所:《新质生产力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管理研究》,2025年4月24日。

  4. 中豪律师事务所:《低空经济行业投融资法律报告(二)》,2025年6月11日。

  5. 奥一网:《无人驾驶“飞的”如何保障安全?这家广州企业给出首创方案》,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