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析婚家案件中私募基金的查实、保全路径及要点
作者:林莉 2025-12-10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随着金融资产形式的多样化,私募基金(本文主要探讨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隐蔽性强、流动性高的投资标的,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与转移的常见载体。此类资产通常由一方实际控制,另一方因信息不对称难以掌握具体持有情况,导致在离婚诉讼中面临举证难、保全难、执行难等问题。
司法实践中,私募基金的追索涉及多环节法律操作:既要明确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又需解决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理论与实务问题。本文结合代理的实务案例,系统梳理私募基金在离婚诉讼中的追索全流程,为司法实践中此类资产的调查、保全与执行提供路径参考,助力非持有方配偶实现主张这类资产财产权益之目的。
目录
1. 离婚诉讼中私募基金追索的实务困境
离婚诉讼中私募基金追索的全流程实践
结语
1、离婚诉讼中私募基金追索的实务困境
1.私募基金持有份额的权属争议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的标的是各类证券和金融工具,其投资资金若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收入、共同存款等),则对应的基金份额及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私募基金所得的收益,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因投资收益不是简单的资金增值,而是需要投资者脑力或体力劳动的参与,因此一般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若私募基金购买于婚前,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该私募基金的增值投入了劳动、投资、管理等,即财产所有人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此时即使是婚前购买的私募基金,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
2.关于私募基金资产披露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离婚诉讼涉及私募基金追索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项难题。依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张分割该资产的一方配偶,本应负担证明资产存在及实际持有份额之责任。但现实困境在于,非持有方配偶通常难以触及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信息。由于私募基金的主要信息来源把控在基金管理人手中,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脱节[4],导致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更具有私密性,其投资策略、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多不对外披露,甚至部分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的高净值客户。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非持有方配偶在获取诸如基金合同、交易凭证、其他载明资产价值的法律文件等核心证据层面,处于显著劣势地位,难以有效负担证明私募基金持有状况和价值之责任。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一个看似简单的家事案件,有时却需要十几份甚至几十份调查令来调查取证。[5]
3.私募基金资产的保全难题
离婚诉讼中,即使证明配偶一方有私募基金资产,若发现其有隐匿或转移资产的意图,进行财产保全也困难重重。其一,若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配偶)存在关联关系,要求基金管理人协助执行时,基金管理人不排除会将消息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采取通过改变私募基金关联银行卡号、提前赎回等方式可及时转移财产。其二,私募基金资产保全可能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若私募基金处于贬值状态,需要及时赎回才能减少损失,此时冻结私募基金资产反而会导致保全申请人的损失。其三,金融资产,特别是私募产品,其变现后的资金具有高度流动性和混同性,一旦脱离特定账户进入流通领域,证明其特定来源及追索的难度剧增。虽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赎回基金份额,但当事人通常在察觉风险(如知晓赎回)后才行动,此时赎回资金可能已被转移。法院在诉前或诉中作出保全裁定的审查需要时间,且实践中对金融资产的冻结操作复杂。即使最终判决确认对方存在资产转移行为,若赎回资金已被消耗或转移至境外,执行回款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2、离婚诉讼中私募基金追索的全流程实践
1.实务案例与诉讼策略
基本案情:男方(即被告)自2012年回国后就职于某投资公司,离婚前已是公司高管,在近二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流动资金基本由男方控制并用于投资理财。在日常的生活交流中,男方也曾告知女方购买过相关的私募基金理财产品,但女方并不掌握男方名下购买私募基金理财产品的具体数据。离婚诉讼中,男方始终拒绝向法庭提供继而向女方披露其所控制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等金融资产)具体情况,意图阻碍夫妻共有现金资产的分配。
代理过程中,在女方完全不了解、不掌握男方持有相关金融资产的被动局面下,既需要打通对男方境内私募基金查实的全路径,更需要结合男方名下银行卡的流水明细、实现对私募基金账户及相关资金的财产保全,并以此证明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存在大量转移资产的违法行为,最终为女方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和案件顺利执行铺平道路。
2.私募基金的查实路径
(1)首先,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调取私募基金信息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申请调取私募基金信息,调查人员通常需持有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依法申请查询目标对象在中基协存储的相关私募基金开户、持有、变动等登记备案信息。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中基协处调取的备案信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只是持有结果的“快照”而非完整的产品账户资金流水。即该路径下获取的信息能够明确反映投资人名下特定私募基金的产品名称、管理人名称和每个季度在中基协报备的投资额度汇总,并不显示该私募基金产品买进卖出的具体时间、变动份额过程以及截至目前持有的份额等具体情况。因此,中基协调取的信息在证明“持有事实”方面具有高度证明力,但对还原完整的基金交易和资金流动轨迹则力有未逮。
(2)其次,锁定私募基金托管平台进一步调查取证
通过对调取的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汇总以及查询中基协官网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人,能够锁定相应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平台,并向对应的托管平台譬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调取投资人私募基金的开户、持有份额、份额变动以及资金余额等登记信息,获取完整详实的产品募集账户资金流水回单、基金交易确认函、以及基金投资人资产证明等资料,至此投资人名下私募基金的持有状况已然明晰。
(3)最后,完成私募基金资产中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剥离
调查私募基金资产时可能会出现夫或妻单方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形,如本案男方名下的私募基金不仅有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甚至还有女方个人财产出资。要查实女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额度以及男方投资理财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女方个人财产分别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就必须对其持有的私募基金资产中女方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做充分的剥离。剥离的方式为结合投资者持有私募基金账户与之关联的银行账户项下全面详实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以及前述托管人提供的产品募集账户资金流水回单、基金交易确认函以及基金投资人资产证明等资料,进行数据归集、比对、核查,查实每一笔资金从投资者银行卡向私募基金的募集户、托管户转入、申购与赎回、再转出的全过程,实现特定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的锁定,从而厘清相应私募基金产品及对应资金的归属方。由此将夫或妻单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顺利剥离,明晰各自范围的财产额度。
3.私募基金资产的保全路径
(1) 对私募基金账户及资金的财产保全申请
因男方有进一步转移、隐匿私募基金资产的风险,必须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平台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私募基金保全的常规做法是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方协助执行,实现对特定投资者私募基金资产的保全,防止其办理赎回并转移资产净值或改变关联银行卡号使赎回资金被隐匿。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男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利益,很可能出现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打草惊蛇,促使男方更快赎回或转让名下私募基金,因此申请向基金托管人先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更为稳妥。先要求基金托管人协助执行,禁止基金托管人配合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办理赎回、分配等,即禁止办理转让基金或赎回基金净值。这是因为基金托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基金的职责。[6]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私募基金的保管和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后者应对前者形成制衡,以保证基金资产安全,防止管理人滥用权力损害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因此先行通知托管人协助保全可有效实现私募基金的保全,防止男方作为投资人利用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利益,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转让基金或赎回基金净值。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保全时要把握保全的时机,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私募基金属于投资产品,价值会随时波动,若在某个时间点必须赎回才能避免私募基金资产损失的情况下,执行保全反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策划财产保全的同时,也要关注私募基金资产净值的浮动状况。
(2) 其他保全措施
为防止投资人转移、隐匿私募基金资产或赎回的基金净值,可以考虑在进行私募基金保全的同时,还保全已知的私募基金关联的银行卡,防止赎回的基金净值被进一步转移,全方位保全目标资产。本案中律师为查实男方持有私募基金和追踪赎回基金净值的流向,通过外部协作律师适时启动案中案(即另案民间借贷纠纷和委托理财纠纷),迫使男方基于另案主张抗辩理由成立,不得不在另案中提交比离婚主体案中法院指定的期限更长时间段、且带有交易对手信息的详尽版银行交易明细,由此锁定男方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离婚诉讼期间)大额转账的基本去向,并最终对男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新开设的银行卡账户进行保全,从而成功拦截男方对赎回私募基金净值的进一步转移隐匿。
3、存量业务与新业务的过渡期衔接安排
对于新规生效前发行的非标融资类信托产品,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若因监管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信托产品需调整或新增投资标的的,信托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采取相应变更措施”。
4、结语
私募基金在离婚诉讼中的追索问题,本质是对隐蔽性金融资产的权属厘清与权益平衡。从私募基金的权属认定到调查取证的路径选择,再到保全执行的实务操作,每一环节都是对突破信息壁垒与程序障碍的挑战。
婚姻家庭领域实务问题交叉复合之趋势也对婚姻家事律师提出巨大的挑战,婚姻家庭案件呈现的复杂性,既源于家事法律与其他部门法交叉复合问题频现,亦体现于金融资产范围的扩大与类型的复杂化。此种情形下,案件处理非仅《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规范所能覆盖,实务操作必然要求突破单一部门法,寻求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外部财产法领域的复合考量,此乃查明未来金融资产实况与实现最终分割之必要路径。婚姻家事律师只有适应当前复合化趋势,结合其他部门法综合考虑问题,才能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推动婚姻家事领域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版。
[2] 陈烜正,刘韵:《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法律研究》,载《法治与经济》2019年第2期。
[3] 梁清华:《论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的重构》,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9期。
[4] 刘燊:《论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
[5] 郭丽红:《夫妻财产中投资权益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6] 周鸿燕:《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2.参见周鸿燕:《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35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版,第250-251页。
4.陈烜正,刘韵:《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法律研究》,载《法治与经济》2019年第2期,第107-108页。
5.参见赵娜:《聚焦家事审判困难 做实破损家庭关系修复》,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12日02版。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7.梁清华:《论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的重构》,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9期,第52页。






